“事实—价值”的辩证法与马克思的正义论

发布时间:2018-10-29 09:45:37  |  来源:光明日报  |  作者:臧峰宇  |  责任编辑:申罡

围绕马克思正义论展开的学术争鸣是当代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学界的热点景观,其争论焦点在于,马克思是将“正义”理解为与一个时代的生产方式相一致的事实判断,还是从规范意义上做出的应当与否的价值判断。毋庸置疑,马克思反对超历史的道德评价,反对资产阶级道德意识形态和道德说教,其正义论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哲学前提。因此,他明确反对吉尔巴特所谓的“自然正义”、蒲鲁东所谓的“永恒公平”和拉萨尔所谓的“公平的分配”。因为公平正义是基于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价值观念,它不是自然的永恒的,而是随着时代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为此,应当基于历史事实分析社会生活中的道德问题,由此做出的价值判断理应基于事实判断。但是,马克思在批判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剩余价值的时候多次使用“盗窃”“抢劫”“掠夺”等道德谴责话语,在论述中体现了明确的价值判断。学界从上述两种视角出发展开的争鸣跨越半个世纪,实际反映了马克思正义论研究的双重要素及其应有的逻辑关系,呈现出“事实—价值”的辩证法。


历史科学与道德哲学的统一


“事实—价值”的辩证法是马克思正义论研究应当秉持的重要思维方法。从交易的正义性角度看,任何时代的正义观念都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所以,马克思认为,只要与所处时代的生产方式相适应,就是正义的,因为这种交易符合所处时代的文化环境和法律规则,否则就不能被视为是正义的。在这个意义上,权利和道德是由经济关系来调节的,而不是相反。马克思关于正义的阐述因而不停留于对应然道德的形式规定,他所倡导的正义规范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为基础。在马克思看来,正义不是一种现代神话,作为源于物质生活关系的社会意识形式,正义观念不能超出社会经济结构的制约,从非历史的角度所作的道德谴责与问题的解决毫无关系,也不能从根本上说明正义问题的实质。


毋庸置疑,马克思明确反对剥削,提倡消灭私有制,建构一个没有阶级差别的理想社会。在他看来,无产阶级断定劳动同它的实现条件相分离是不公平的,是一种了不起的觉悟。人们应当在劳动中实现自己的应得。剥夺工人在劳动中创造的价值,是不合理的。以资本逻辑支付一定的工资,却无偿占有剩余价值,只是在名义上承认公平原则,实际上抛弃了公平原则。从中可见马克思强烈的正义感。他反对脱离社会历史条件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评价,拒斥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家的道德呓语,但他也意识到道德所具有的社会功能,并基于事实做出具有正当性的价值评价,呈现了研究分配问题应有的实质正义原则。


面对从历史主义和道德正义角度分别作出的马克思正义论何以可能的判断,提出“事实—价值”的辩证法,并非引入一种模棱两可的逻辑诡辩,而是强调唯物辩证法与马克思正义论的内在关系。人们的正义观念与其所处时代的生产方式相一致,但当社会形态更迭,旧的生产方式被新的生产方式替代的时候,正义观念就会发生“辩证的转化”。在转化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道德选择和道德实践的直接现实性,看到道德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反作用,看到为时代所认同的正义观念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价值。在变革旧的生产关系的革命中流淌着道德暖流,它激励人们以高尚的道德情操投身解放的事业,体现了实质正义的召唤。


由此可见,马克思正义论不仅体现为符合历史科学的观念体系,而且体现为一系列道德主张。其中道德反思和道德评价体现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辩证统一,反映了辩证形式在社会正义研究中的现实发展。马克思关于正义与否的评价首先遵循历史科学的客观规律,因为社会存在决定正义观念,但他也真切地指出资本掠夺了工人的健康和自由时间,这种掠夺的行为本身尽管符合形式正义,但不符合实质正义,因而有必要从现实层面进行道德批判,进而倡导无产者建构一个无剥削无压迫的体现实质正义的社会。为此,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前提进行道德有效性研究,这种重整事实与价值之间辩证关系的正义研究揭示了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应有的实践逻辑,实现了历史科学和道德哲学的统一。


换言之,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符合历史科学规定,同时彰显了道德研究应有的价值,提倡自觉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研究现代社会复杂而多样的道德问题,确认人们应当承担的道德责任和应当履行的道德义务,调整人们的道德关系,构建符合时代精神的道德哲学。这里反映了人们正义观念的更新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强调正义观念的时代性和变革旧的生产关系以及由此发生变化的正义观念的必要性,以解决正义领域的实际问题为中心,展现“事实—价值”的辩证法及其内在规律,使正义的道德逻辑遵循思维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实践逻辑,在真理和道义的制高点上呈现了马克思主义的道德力量。


以辩证法呈现马克思主义的道德力量


在实际的道德认知和道德实践中,人们以实践理性做出的事实判断本身即包含价值因素,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并非彼此无涉。道德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人们的正义观念和道德权利不可能超出社会经济结构的发展,但在现实生活中保持对正义的追求无疑是正当的。从道德有效性角度看,建构符合实质正义原则的道德规范,有助于形成公平正义的社会氛围,推动有原则高度的道德实践,提升社会关系的有序性。事实表明,道德迷失、正义沉默、价值沦落将造成严重的文化危机,进而阻碍社会健康发展。为此,应以唯物辩证法释放与时代发展要求相适应的道德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以“事实—价值”的辩证法审视马克思正义论,有助于将其内在逻辑和张力引入实践向度,进而把握在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观与规范正义论之间辩证联系的纽带。这一纽带并非重合表达正义的各种变幻无常的面孔,而是贯穿了事实判断的真实性和价值判断的主体性,融合了历史正当性和道德有效性,使之在社会实践中得到辩证的转化,体现了在历史发展进程中正义观念与时俱进的规律。应当看到,与一个时代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正义观念总是随着时代变迁而发展,也在时代变迁的过程中体现直接现实性,进而形成与新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道德风尚,从中体现的辩证法是批判的和革命的。


在这个意义上,倡导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就成为时代之所需。为此应当合理理解道德正义的有效性和现实性,建构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相一致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原则,确立在社会生活各领域实现起点公正、过程公正和结果公正的规范,使人们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取向,社会主义社会实现了正义从低阶到高阶的发展,较之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正义观念,社会主义正义观念因强调平等和共享而体现出优越性。当生产正义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就需要深入探究分配正义问题,尽可能避免因非选择的偶然因素导致的实际所得的不平等,使人们合理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红利,在社会分配中获得其所应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从中可见,马克思主义不存在道德空场,对一切在劳资交换中产生的实际上等于“盗窃”“抢劫”“侵占”的行为进行道德谴责并努力在实践中使之得到改变,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应有之义。当然,这种谴责的出发点不仅是一种规范的道德主张,而且是致力于改变因贫富差距而产生的各种问题的实践探索。实现分配正义,既需要有实践基础的规范,也需要有原则高度的实践。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此,要创建更加和谐有序、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切实满足人们平等发展的权利,灵活运用“事实—价值”的辩证法,使公平正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中大力彰显。


(作者:臧峰宇,系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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