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停步再出发 推动国际追赃再上新台阶

发布时间:2018-11-02 09:52:33  |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  作者:黄尔  |  责任编辑:申罡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反腐败国际追赃战果累累。截至2018年4月底,通过“天网行动”先后从9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4141人,追回赃款近百亿元人民币。


赵乐际同志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要求,“国际追逃追赃不停步”“加强资产追回合作”“不断提高国际追逃追赃能力和成效”“持续推进‘天网行动’”。2018年6月6日,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发布了50名外逃人员的身份信息、可能居住地等有关线索,同时公布举报网址,吹响了国际追赃攻坚战的号角。


经过多年探索,我国际追赃工作已积累了一定经验,在国际追赃领域话语权显著提升。当前,应更加细致地研究如何充分利用国际公约、双边条约、赃款所在国法律,打好法律战,不断积累成功个案经验,最终形成完善、顺畅的国际追赃合作机制。


打出公约牌 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


腐败是自有人类文明历史以来各国都面临的世界性难题,任何一国都无法置身事外。在全球化时代,腐败跨国发展特征越发明显,携手打击跨国腐败,加强国际追赃合作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和诉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基石,是各缔约国都必须遵守的准则和履行的义务,是我追回境外腐败资产的基础性法律依据。特别是在未与我签订双边条约的国家开展追赃工作或遇到双边条约未涵盖的问题时,要充分利用《公约》有关规定凝聚各方共识,与赃款所在国共同打击跨国转移赃款等腐败行为。《公约》第五章“资产的追回”明确指出返还资产是一项基本原则,缔约国应当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合作和协作,并对预防和检测犯罪所得的转移、直接追回财产的措施、通过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追回资产的机制、资产的返还和处分、金融情报机构等作出具体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如李华波贪污案集追赃、追逃、国际追诉于一体,是我利用《公约》与新加坡开展国际追赃的成功案例。


打破旧误区 正确认识中外法律体系差异


不同国家受社会制度、经济水平、文化传统、公序良俗等影响产生了不同的法律体系,西方国家主要分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联邦制国家中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也不尽相同。我国法律体系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在法律渊源、法典编撰、法律分类、诉讼程序、庭审模式等方面存在一些客观差异。在反腐败国际合作实践中发现,部分国家的涉外法律规定会引用本国国内法的条文,如加拿大《刑事司法协助法》等涉及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具体规定经常直接引用加拿大《刑法典》《毒品与药品管制法》等规定,这表明加拿大对外国司法、执法机关提出的扣押、冻结、没收等请求的审查标准与对本国司法、执法机关一致。在国际追赃工作中遇到实体法或程序法等差异时,要理性、冷静地寻找原因,认真细致地研究对方国内法的有关规定,从法律制度客观差异的角度分析对策,以满足不同国家法律规定的要求。


打好组合拳 深入研究外国资产追回具体制度


加强对资产所在国具体制度的研究力度,摸清具体制度之间的关联和差异,以便在追赃不同阶段,针对不同目的准确选择效率最高、效果最好的方式或多种措施组合,最大化利用其法律制度,彰显我法治精神与国际形象。如在英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当案件处于调查阶段,只要有合理理由怀疑腐败分子从违法行为中受益,法院就可以出具限制令,禁止指定人士处理财产冻结请求中指明的有关财产,但只有在财产经核查确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才可没收和返还。因此,针对暂不能确证目标资产是犯罪所得但存在被处置的风险时,应先申请执行限制令,确保财产不被转移并保持原状,与此同时抓紧时间开展调查、收集证据,为后续没收和返还资产争取宝贵时间。再如,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回腐败资产适用“优势证据规则”,无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在犯罪分子外逃无法对其进行刑事审判的情况下,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较易获得资产所在地法院支持。


打实证据链 注重通过证据证明双重犯罪


构成双重犯罪是很多国家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基本条件。由于中外刑法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不同,在请求外国提供刑事司法协助时,必须进行换位思考,按照其刑法对犯罪构成、要素的规定收集、固定证据,按照其法官和检察官分析犯罪的逻辑归纳、排列证据,按照其定罪量刑法定、酌定情节展示、运用证据,通过全方位呈现案件的证据锁链使外方审理人员认识到腐败分子已构成双重犯罪,为我提供刑事司法协助打击腐败犯罪符合该国及国际利益。运用外方法律思维提出请求并展示证据,一方面能减少被拒绝的可能性和补充提供材料的次数,缩短办案周期,提高效率;另一方面能减轻外方审理人员的负担,使其产生对相同逻辑思维的亲切感,彰显我在追赃领域的专业性,更愿意与我开展合作。另外,在没收赃款赃物的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可能提出申诉,要求对涉案资产实行豁免,如我方能事先提交充分证据让外方审理人员形成内心确信,则可有效避免利害关系人申诉成功。


打造朋友圈 充分利用多双边合作伙伴关系


在国际追赃工作中,根据不同的方式需侧重联系的外方人员不同,刑事诉讼程序适用公法,主要与外国司法部、外交部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对接;民事诉讼程序适用私法,在向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时,需要与律师等专业人士合作。聘请律师不仅是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也是我追赃工作的现实需要,如加拿大规定通过非定罪没收程序追回资产,必须在财产所在省内聘请私人律师代理,一方面律师和司法官职业交流频繁,熟悉彼此工作情况,另一方面律师可聘请私人侦探进行侦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囿于主权无法在外国开展侦查的问题。在查找赃款和摸排资金流向上,可通过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与外国金融情报部门的工作机制,为我开展反洗钱调查协作。此外,还需要与赃款所在国有同样追赃诉求的国家开展合作,关注其相关案件的最近进展情况,互通有无,吸取经验教训,为我所用。


打赢持久战 在中央统一部署下常抓不懈


国际追赃工作是一项长期工程,是一场持久战。案件耗时长达几年甚至十几年,在如此长周期的工作中,难免经历人员变动,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不间断、不松劲是成功的关键。要紧紧依靠党中央,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既分工让各自工作专而精,又团结协作让总体工作紧而实;要做好长期作战的心理准备,保持追赃工作的高昂斗志,不能紧一阵松一阵,取得阶段性胜利就自我放松;要有制度性保障,不断完善各项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资源保障机制,为持久战储备粮草;要大力推进追赃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做好传帮带,开展人才梯队化培养和管理,保证不因人员岗位调整而影响案件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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