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审判监督制度 提升司法公正水平

发布时间:2020-11-25 08:45:43  |  来源:学习时报  |  作者:刘效敬  |  责任编辑:申罡

审判监督制度,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重新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审判监督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的重要制度设计,其首要价值目标就是司法公正,对提升司法公正水平、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防范纠正冤假错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作出重要指示。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对法律、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作用,对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纠正了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张氏叔侄”案等一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冤假错案,依法纠正冤错案件的决心之大、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对提高人权司法保障水平、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提升司法公信力产生了重要影响。但同时,审判监督工作中还存在申诉难、纠错难、监督意识不强、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等短板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健全审判监督制度,完善审判监督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审判监督程序防错纠错、统一法律适用、规范司法行为的职能作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首先,坚守有错必纠原则,建立健全及时审查、有效查错机制。“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人民法院一贯强调并坚持的工作原则,也是我国审判监督制度的基础。虽然中立性和被动性是司法权的重要特征,但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不能任由其污染公正的源头,否则会严重损害司法公正进而伤害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人民法院应坚守有错必纠原则,平衡主动纠错与被动纠错两种模式,通过对一般案件开展常规评查、对疑难复杂或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案件进行重点评查、畅通申诉渠道、严格落实错案倒查和终身追责制度等方式,建立健全及时审查、有效查错机制。这一方面可以倒逼人民法院办案质量的提升,从源头上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另一方面可以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冤假错案,提升司法公信力。

其次,建立公开、高效、平等的申诉审查程序,切实解决申诉难、纠错难问题。申诉难、纠错难主要表现为再审案件立案难和启动再审难。其背后的主要原因,一是审查主体不中立:终审法院既是申诉案件的裁判者,又是审查者,自我纠错式的审查导致法院的审查动力不强。二是审查程序不规范:我国三大诉讼法均未明确统一的申诉审查程序,终审法院各自决定审查程序,这可能导致审查程序不公开、申诉人和律师难以参与等问题。三是审查标准过高:申诉案件的审查大致包括受理、立案、全面复查和启动再审或驳回四个环节,因为申诉案件的立案标准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案件立案标准不统一,有的案件难以进入全面复查或者启动再审的环节。因此,应在立法层面完善申诉审查程序,通过修改完善诉讼法或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审查结果公开制度、保障律师参与审查程序制度、立案登记制度,同时降低申诉案件立案和审查的标准,形成公开、高效、平等的申诉审查程序,保障申诉成为一种可以实现的权利,切实解决申诉难、纠错难的问题。

再次,自觉接受媒体监督,形成审判监督与舆论监督的良性互动。在当前网络和自媒体传播力影响力日益扩大的背景下,因冤错案件引发的负面舆情严重伤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因此,人民法院应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以舆论监督促进审判监督工作机制的完善,以审判监督保障舆论监督实现渠道的畅通,形成舆论监督和审判监督良性互动。这是克服审判监督工作中短板问题、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获得感的必要和有效措施。之所以必要,是因为没有舆论监督,人民法院不仅难以发现审判监督工作中的短板问题,也会因为惯性使然相对缺乏解决问题的动力;之所以有效,是因为有了舆论监督,不仅可以倒逼审判监督工作短板问题的发现和解决,也会因为媒体辐射面广、影响力大而让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有更为深切的获得感。形成审判监督与舆论监督的良性互动,一方面,要进一步强化公开意识,本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处理好裁判文书公开与保护当事人隐私之间的关系,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同时,进一步健全司法公开工作成效第三方评估机制,在找准问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持续优化升级司法公开平台载体,大幅提升司法公开精细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为实现舆论监督和审判监督的良性互动打下坚实的信息基础,同时倒逼法官公正审理案件,预防冤错案件发生。另一方面,应通过完善舆论监督立法、加强媒体行业自律、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素质等措施,形成据实报道、依法监督的良好局面,减少舆论监督对审判监督的消极影响,构建舆论监督和审判监督的协调平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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