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须行法治之力

发布时间:2023-04-03 13:44:52  |  来源:人民日报  |  作者:李林  |  责任编辑:申罡

国强,经济必然要强;实现国家现代化,经济体系必然要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建成现代化经济体系”确立为到二〇三五年我国发展的总体目标之一,把“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作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部署。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经济发展,筑牢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法治之基。

法治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马克思指出:“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制”“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可见,法治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法治的不断健全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明显的正相关关系,一系列法律制度出台和实施,有效推动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的变革,有力促进了生产力解放和发展。如果没有体现中国式现代化中国特色和实践要求的法律制度和法治体系,没有对合法产权的法律保护,没有对竞争秩序的法律规制,没有对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消费市场等各类市场中交易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效规范,就不可能形成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性通道和经济循环,也不可能形成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现代化经济体系。可以说,法治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制度基础和重要保障。我国能够创造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成功走出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同我们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

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构建创新引领、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收入分配体系,彰显优势、协调联动的城乡区域发展体系,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绿色发展体系,多元平衡、安全高效的全面开放体系,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经济体制。这几个体系是统一整体,需要一体建设、一体推进,这一任务艰巨繁重,也面临不少新问题新挑战。比如,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新型知识产权,更好激励创新创造;如何防止和克服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壁垒,加快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大市场;如何维护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营造促进共同富裕的制度环境;如何有效预防和解决国际经贸争端,保障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助推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如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让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等经济治理活动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等等。回答这些关涉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质量的重要课题,离不开相应法律规则的科学制定和有效执行,离不开法治体系的高质量运行。必须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从法治上寻找突破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制度梗阻、应对经济现代化进程中风险挑战的工具和办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确保我国经济现代化进程行稳致远,不断夯实中国式现代化的物质基础。

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需要将其各项任务纳入法治轨道,把法治建设贯穿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使法治建设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需要相适应、相协调,筑牢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制度基石,进而为其他领域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要完善直接或间接涉及配置经济资源、调整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维护经济秩序的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社会法等部门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推动法律体系更好服务我国经济现代化进程。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着眼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制定和完善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创新驱动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急需的法律法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加强新兴领域立法,加快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领域立法,以良法善治塑造和壮大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把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执法司法服务和推动高质量发展、保障现代化经济体系有序运行的重要作用,让经营主体在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经济活动营造公正、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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