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的安定有序是正常的社会生活的前提和基础。维护社会稳定是社会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这些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做了大量工作,我国社会在总体上也是稳定的。但同时也应看到,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社会管理和社会稳定的理解和认识存在着严重偏差,现行的维稳体制存在着严重弊端。一些地方和部门将社会稳定理解为维持现状的静止不动和一成不变,并主张用压制的方式来维持社会秩序。

深化社会维稳体制改革的目标应当是,树立动态稳定观,疏通民意表达渠道,脱敏减压,改革决策风险评估机制,矛盾纠纷解决回归法治和协商对话,建立与现代动态稳定观相适应的社会维稳新体制,实现可持续的稳定。
第一,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社会稳定观需要从传统的静态稳定观转变为现代的动态稳定观。传统的静态稳定观把稳定理解为现状的静止不动。与此相适应的维稳思维认为一切不利于维持现状的言论和行为都是对稳定的威胁,一切矛盾和冲突都会成为影响稳定的隐患。因此,维稳就是要压制一切不利于维持现状的言论和行为,就是要排查消除一切作为影响稳定隐患的矛盾和冲突。现代的动态稳定观则把稳定理解为过程中的平衡,允许人们释放对现状的不满,主张根据多数公民的意愿,主动进行持续不断的政策调整和体制改革以打破现状,用新的平衡取代旧的平衡,在动态调整的过程中实现可持续的稳定。
第二,改革压力型维稳体制,变行政压力型维稳体制为民主合作型维稳体制。从改革的近期目标来说,需要实现从压力型维稳体制向参与型维稳体制的转变。维稳目标的设定和维稳考核指标的选定,应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地方民众三方共同参与讨论确定。地方民众及地方人大应当成为维稳考核问责的主体,地方民众对当地维稳工作的满意度应当成为维稳考核的首要依据。对于地方政府在维稳过程中普遍发现的引发民众不满的那些不合理的全国性政策,中央政府应当为地方政府提供政策执行反馈渠道和建立政策纠偏机制。从改革的长期目标来说,应当建立起民主合作的新型维稳体制,可以从县域政治做起,通过实行民主选举,将授权主体和问责主体从上级政府转移到地方民众手中,使地方政府从应付上级压力维稳,转向维稳与维护地方民众权利相结合,从而赢得地方民众的合作。中央政府可通过设立独立于地方行政权的司法系统,对地方政府进行法律监督,为地方民众提供司法救济渠道,减少地方民众越级上访寻求中央政府干预的必要性。
第三,实现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制度化,减少民众通过非制度化的、非法过激行为参与政治和反映诉求的必要性,以政策调整和体制改革化解民众不满情绪,从而实现长治久安。在走向现代化和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人们的利益出现分化,利益意识和权利意识普遍苏醒,而政治本身就是一种利益再分配机制。参与政治决策过程,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成为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人们在利益驱动和权利意识驱动下的普遍要求。政治参与的扩大化是一种必然的趋势。能否将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纳入现行体制和合法渠道的范围内加以有效满足,实现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的制度化,直接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如果无法通过合法渠道参与决策过程反映自身利益诉求,财富阶层就会通过腐化手段收买决策者或决策执行者来影响决策及其执行,贫困弱势人群就会通过过激暴力行为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在上述情况下,腐化手段和过激暴力行为都是一种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行为,只不过是体制外的或者反体制的、非法的政治参与行为,但都对社会政治稳定构成直接而重大的威胁。
第四,依靠协商谈判机制和司法机制解决利益纠纷和利益冲突,将社会维稳工作引上协商政治和法治国家建设轨道。正如孙立平教授所指出的那样,在近些年发生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中,征地补偿过低、房屋拆迁赔偿不合理、农民工工资拖欠、劳工权益受侵犯等是主要的起因。这些社会矛盾和冲突都是因利益之争引起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是一种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
对于利益相互矛盾的各方,政府的作用是设定规则,鼓励他们通过协商谈判解决争端,并保证谈判结果得到切实执行。对于无法通过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利益冲突各方则提供调解与仲裁等司法机制解决争端,并保证司法裁决结果得到各方尊重和执行。对于官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则首先通过官民协商对话制度来沟通解决。若协商沟通无法达成一致,则可由作为第三方其独立性得到保证的司法机关予以调解或仲裁并保障司法判决结果得到执行。
第五,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降低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重大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近年来,四川省遂宁市等地率先实行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得到许多地方的响应和采纳,也得到中央的肯定,即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开来。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在强化各级各部门决策的社会风险意识并加强风险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值得肯定和推广。但与此同时,这一制度也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评估机构设置不合理,评估责任主体同时也是重大项目或重大决策的制定或实施主体;评估标准不全面,缺乏客观的量化标准和定量分析;制度建构上重实体轻程序,缺乏对作为利益相关方的行政相对人参与评估的程序权利规定。
总之,唯有转变维稳思维方式,树立动态稳定观,积极改革现行的社会维稳体制,为地方党委和政府脱敏减压,为地方民众提供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渠道,发挥协商对话和司法机制在解决利益纷争中的作用,发挥地方人大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的作用,实现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地方民众的三方共赢,才能实现可持续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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