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北京外国语大学一位副教授因为通过互联网络公开举报一位电视明星“吃空饷”而被人肉搜索。电视明星粉丝发起的人肉搜索,让这位教师不堪其扰。
在强调实事求是的今天,通过互联网络将自己发现的问题公布出来,这本来是公民言论自由的表现。可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互联网络人肉搜索现象呢?说到底,人生而平等,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处处不平等。有互联网络使用者认为,只要损害了自己或者自己所拥戴电视明星的利益,不管这种利益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那么,都应该受到严厉的惩处。借助于互联网络发起人肉搜索,实际上是典型的暴力行为,它一方面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另一方面转移了视线,让事实清楚的问题变得模糊不堪。
究竟是否存在“吃空饷”的问题,本来是一个非常清楚的事实判断。可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部分互联网络使用者不愿面对事实真相,导致简单的事实判断变成了所谓价值判断。
互联网络为人们提供了信息交流的平台,让人们通过互联网络了解更多的信息,获取更多的知识。但是,一些互联网络使用者别有用心,他们充分利用互联网络信息的虚拟化和非对称特点,在互联网络上挑起事端,不断地损害公民的权利,掩盖事实真相,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
有人天真地以为,这种互联网络“中流弹”事件充分说明,互联网络的人肉搜索是群体的无意识的活动,它有可能会在无意之中产生杀伤力,从而让新闻事件当事人或者旁观者遭受不必要的损害。笔者认为,互联网络人肉搜索并不单纯是技术搜索,也不单纯是集腋成裘将碎片信息搜集整理出来,从而拼凑出一个完整的形象。互联网络人肉搜索的背后,是互联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积极作为或者不作为。如果互联网络服务提供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切实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有些人肉搜索行为根本不会发生。正因为一些互联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及时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才导致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人肉搜索过程中受到严重损害。
所以,强化互联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防止互联网络服务提供商兴风作浪,严格禁止互联网络服务提供商为互联网络服务使用者发起人肉搜索提供便利条件,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才能防止互联网络人肉搜索事件发生。
笔者从来都不反对互联网络的人肉搜索行为,但是笔者认为,由于人肉搜索具有不可控特性,在人肉搜索过程中会出现大量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因此,互联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慎重从事,严格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互联网络的监督作用,也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一些互联网络使用者通过互联网络人肉搜索损害他人的基本权利。
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互联网络服务提供商是第一责任人。如果互联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那么,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当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机关没有充分意识到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在涉及互联网络服务提供商民事诉讼案件中,没有充分考虑到受害人的弱势地位,没有为受害人通过诉讼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结果导致互联网络服务提供商根本不把人肉搜索损害公民权利的行为看作是一种违法行为。只有加大对互联网络服务提供商打击力度,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我国互联网络暴力行为,才能切实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净化我国的互联网络生存和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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