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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认识儿童的基本点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作者: 关颖 | 时间: 2016-07-29 | 责编: 毅鸥

儿童权利是一个多维度的、立体的概念。从社会运行的角度看,儿童权利是一项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和有关儿童的政策及其现实机制;从发展观的角度看,儿童权利是一种历史和文化现象;从社会关系的角度看,儿童权利是成年人认识儿童的一种理念,是在与成年人互动中儿童以独立资格、平等地位实现其利益应得的价值回报。

儿童权利在日常生活中的实践,取决于成人社会怎样认识儿童权利。这不仅关系到儿童当下的生存与发展,也关系到国家有怎样的可持续发展“后劲儿”,关系到民族的未来。因此笔者认为,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是我们认识儿童、对待一切儿童问题的基本点。

儿童是权利的主体

关于儿童的权利,是将儿童作为权利的主体提出的。儿童是公民的一部分,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我国,除法律规定只能成年公民才能享有的某些权利之外,未成年人享有成年公民的基本权利。此外,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还享有法律规定的不同于成年公民的特殊权利。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阐述的儿童权利有几十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按国际社会通常对儿童基本权利的概括,将其表述为“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以儿童权利视角认识儿童,有几个基本点:儿童是人,是一个生命体——他们享有生存的权利;儿童是发展中的人,儿童阶段是不可能省略或跳跃的阶段——他们享有发展的权利;儿童是弱小的、不成熟的人,是特殊的权利主体——他们享有受保护的权利;儿童是独立的人,不是成年人的附庸和实现自身理想的工具——他们享有参与的权利。这其中所体现的是与传统的儿童观有着根本区别的全新的儿童观,即对儿童认识的基本点是承认他们因其弱小和不成熟需要给予特殊的保护,但并不因此轻视他们,而是将其看作是有能力的、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他们拥有权利并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儿童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不是成年人给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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