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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与奥克斯之争所涉法律问题的分析

来源:中国网 | 作者:汪旭 | 时间:2019-06-17 | 责编:于京一

二、细数两家之间的恩怨情仇

格力和奥克斯此番论战并非两家公司首次正面“刚”,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的搜索结果来看,两家公司已经在全国各地发生过多次“冲突”,仅目前上传的裁判文书已经近百篇,而且多次将官司“进行到底”,一直打到最高院,颇有不把对方整死不罢休的气势。

不仅如此,两家公司在核心员工的竞争上也在不断上演“挖墙脚”大戏,网传此次“能效战”的直接导火线为奥克斯挖走格力300多名核心技术人员,利用这些跳槽员工剽窃格力技术,奥克斯已经因此举多次被广东省高院认定为侵害专利权,并对格力进行了巨额赔偿。

三、对此次事件的法律分析

孙子云:上兵伐谋,其下攻城。作为较量了多年的竞争对手,双方打破和平竞争、诉讼维权的格局,直接对攻,招式之中夹杂着刑事追诉的大杀招,皆欲置对方于死地,此种对决皆非兵家的“上兵”,双方皆因此面临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对于格力而言,必须全力证明奥克斯生产销售的是不合格产品,具体表现在能效比达不到国家二级能效标准、制冷消耗功率不合格。格力的依据是格力实验室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虽然格力已完成初步举证的义务,但己方实验室的报告显然不足以证实奥克斯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作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即四川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的工作人员表示“检测报告只对送检样品负责”。奥克斯哪些型号空调存在质量问题、哪些批次存在质量问题尚须第三方权威鉴定机构鉴定确定。随着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办法的失效,由谁提出鉴定、什么样的鉴定属于合规的鉴定目前没有具体规定,摇号确定鉴定机构、争议各方共同选择鉴定机构、指定鉴定机构是司法机关确认鉴定机构的方式,行政机关亦可参考此种方式选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格力举报内容纯属虚构,则其应承担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

就民事责任而言,奥克斯可以追究格力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以诽谤的方式损害其法人名誉的行为,依据《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格力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责任。奥克斯也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追究格力诋毁其商誉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格力举报信所述,举报的两款机型产品2018年线上零售额就高达16.71亿元、销售量近百万台套。倘奥克斯还能举证证实己方的损失或格力因此的获利,司法机关应当会支持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赔偿请求。而在这场潜在诉讼中,所有的网友都可以是证人,所有的微博都是证据。格力面临的行政责任主要是罚款,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若经过市场监管机构的调查,确认格力存在散布虚伪举报事实、损害奥克斯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且给奥克斯造成重大损失。根据奥克斯公司声明其已经向宁波公安机关报案,届时格力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能要承担《刑法》第221条的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刑事责任,法院可能判处其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当然,作为一名吃瓜群众,笔者认为出现格力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承担的可能性不大。毕竟,格力的举报并非空穴来风,其已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权威检测结论完全推翻格力聘请的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可能性较低,奥克斯空调个别产品、个别批次出现质量问题是高度盖然性事件,当然也不排除奥克斯存在大面积、长期造假的违法问题的可能(笔者认为,奥克斯终究还是有质量检测实验室、有质检、分控人员,作为公众公司,相关人员职业操守全面失守的可能性较小)。倘如此,奥克斯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须承担《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责任( 刑法140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奥克斯的涉案售假金额,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能最高要被处以无期徒刑以下的刑罚和罚金刑。

如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查实奥克斯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刑事处罚,但存在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第50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罚款。还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对奥克斯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格力举报基本属实,甚至是部分属实,对奥克斯的影响都是巨大的,加上前期关于挖人、专利侵权等负面因素的累积,不但会使奥克斯在即将到来的6.18销售旺季中遭受巨大损失,格力因此获得巨额销售利益,甚至有可能改变空调市场各厂家的份额和竞争格局。这恰恰是奥克斯的经济损失。

四、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对于格力和奥克斯的互撕,中国消费者协会明确表达对此高度关注。我们作为消费者不能只搬个板凳,甘当吃瓜群众。格力和奥克斯的攻防及其后的进展不但为我们普及了空调部分专业知识,让我们知道了能耗比是什么,知道了企业标注的普遍不客观,增加了对热门空调产品的知情权。

对消费者而言,如果购买了奥克斯空调,而最终该空调被证实为“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奥克斯应当为其欺诈行为向消费者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规定的退货及三倍赔偿的责任,消费者可以双方协商、向消协投诉、向法院起诉等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如空调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的,消费者还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向奥克斯主张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奥克斯作为公众公司,如果因对此次危机缺乏宏观战略和决心,必将进退失据。诚如前几年三星手机“频段门”的集体维权事件一样,大规模的消费者维权可能加速奥克斯品牌的衰落,并可能招致更大的灾难。当然,作为消费者,我们希望市场有更多的竞争者,有更多的“鲶鱼”搅局,降低价格,提高产品品质,提升消费者服务体验,唯有如此,才是商家增强消费者“粘性”的唯一正途。(责任编辑:韩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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