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阅读】公立医院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2-01-14 10:51:41  |  来源:中国网  |  责任编辑:李泽

作者:李泽

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宏观环境,国家为解决群众“看病难、住院难”的问题,在全国各级各类医院中开展改革,着力缓解了当时医疗卫生供需矛盾紧张的状况。带着这样的时代背景,特需医疗服务应运而生。公立医院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之外,通过延长劳动时间等方式提供更多的医疗服务,收取适当报酬,增加医院和员工收入,满足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一定程度上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

1992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深化卫生改革的几点意见》中指出,为满足社会不同层次的医疗保健需求,在确保提供基本服务的前提下开展特殊服务。如专家门诊、特约会诊、高档病房、特需护理和上门服务及开展整形、美容、正畸和药膳等服务项目,收费可随需求浮动。这是国家第一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出“特殊服务”的概念。

1994年全国卫生厅局长会议告中出现了“特需医疗”的称呼,并对概念进行了界定。各地政府在此期间同步出台管理方案予以推广,一些医疗资源丰富、技术实力雄厚的大型医疗机构紧随政策步伐,相继大力发展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推出了特约出诊、特殊护理、特殊病房、母婴同室、康乐待产和临终关怀等特需医疗服务及美容、正畸、药膳、减肥和健美等非医疗性服务。北京市还率先开展了为病人导医,代预约挂号、交费、取药,代办住院手续的“全程特需服务”等。

2000年《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中明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办特需医疗的价格原则,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供患者自愿选择的特需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以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需求。一方面特需医疗服务由于可以自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存在巨大的利润空间;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公立医院存在经营压力,因此,公立医院争相发展特需医疗服务,目的主要也是两个方面:

一是公立医院通过特需医疗服务来弥补基本医疗服务收入缺口。国家对公立医院实行了“全额管理、定额补助、结余留用”的政策,对公立医院实行财政差额拨款保障,减少了公立医院的财政投入,让公立医院和医务人员通过医疗服务收费维持和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并获得薪酬,市场化的运作模式让公立医院有了经营压力。基本医疗服务的价格为政府确定,长期得不到合理动态调整,取消药品耗材加成后,公立医药收入锐减,很多医院难以维持健康发展,亟需拓展收入来源。

二是医务人员通过特需医疗服务提高合理薪酬收入水平。医院采用院科两级“收减支”的方式进行分配,医务人员绩效薪酬占比较高,绩效薪酬与业务收入挂钩,医务人员的收入与服务量和服务项目直接挂钩,导致医院和医务人员都有动力通过扩大服务量和提供收益服务较高的服务来获得更多的利益。

在我国,公立医院是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随着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提高,对健康有了更高的追求,期望在舒适的就医环境中享受高水平的医疗服务。于是,公立医院提供特需医疗服务主要场景出现了:医院对某种疾病的治疗效果独树一帜,在其他医院无可替代,患者慕名而来愿意付出高价,同时享受了更加舒适的病房环境、更加短的排队时间等,医生也能体现自身价值,医院、医生和患者实现共赢。有了政策的支持以及医院和群众的需求,特需医疗服务在公立医院发展步入黄金期。

然而,由于在国家层面,始终未对特需医疗服务制定统一的标准,缺乏有力的指导规范,使得各地、各医疗机构在具体操作时方案不一,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在市场的逐利性和监管的缺失下,许多公立医院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不断增加,出现诸多问题。有些公立医院不顾条件和需求,盲目开设特需医疗服务,严重挤占了基本医疗的资源;有些公立医院则是违背了特需医疗服务的设置初衷,价格虚高,背离价值;有些公立医院对特需医疗服务管理不善,强行推销,诱导提供,严重影响特需医疗的健康发展及其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

其实,公立医院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有一个绕不开的结,那就是公立医院的性质决定的功能定位允不允许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问题。众所周知,公立医院要坚持公益性质,要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公立医院应当以人民健康和社会效益为追求目标,集中精力开展基本医疗服务,而不是把获取经济效益当做目标。从服务对象的角度来看,人民群众公平获得公立医院服务的机会和收益程度的大小决定了公立医院的公益性,人民群众公平收益程度高则代表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强,反之代表公益性弱化。因此,特需医疗服务与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是否匹配,在社会和学术界出现很大的争议。

虽然公立医院发展特需医疗服务,体现了较强的逐利性,影响了基本医疗服务供给,影响了公立医院的公益性,但是也弥补了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不足的问题,调动了医护人员的积极性,支持了公立医院的发展,也满足了一部分人群的高端需求。因而现阶段公立医院尚不能彻底取消特需医疗服务,但需要对特需医疗予以规范和限制。

2006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报告中指出,要控制公立医院的特需医疗服务,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公立医院。在2007年的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卫生部提出对公立医院开办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必要的调控和干预,用于特需医疗服务的病床数不得超过总床位数的10%,防止盲目扩大特需医疗服务规模,影响基本医疗服务供给;清理和规范公立医院开办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内容;公立医院从事特需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除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外,应建立医疗救助基金,用于解决弱势人群的就医困难。

在政府层面,各地相继出台文件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的规模,并加强监管。如北京将国际医疗部纳入特需服务管理,对特需医疗服务提出3个10%的限制:一是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用于特需医疗服务的床位数,其不得超过医疗机构登记床位总数的10%;二是除特需夜门诊和特需节假日门诊外,医师特需门诊的出诊单元数量不超过医疗机构出诊单元总量的10%;三是在政府委托的涉外医疗服务任务之外,国际医疗部为社会提供的医疗服务属于特需医疗服务,服务总量包含在全院10%控制范围内。同时,也明确一级和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在基本医疗服务量减少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增加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规模。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情况要向社会公示,管理部门将特需医疗服务开展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发现公立医疗机构擅自扩大特需医疗服务规模的要及时处理,并降低考核等次。

在医院层面,一是尽可能减少特需医疗服务对基本医疗服务的影响。如严格限定服务区域,不得与基本医疗服务区域混用,并有明显标志加以区别。特需门诊设有独立的挂号处、收费处、药房,并提供单独的常规辅助检查单元。同时,规定特需医疗服务患者不得在基本医疗服务区域享受优先检查、优先取药和优先手术等服务。二是拓展特需医疗的服务内涵,确保物有所值。如特需医疗服务患者可以自行选择适合自己病情的专家,享受点名手术、加班手术、全程护理、特需病房、专家团队服务等形式,提供复印病历、协助交费、预约专家、陪同检查等。对危急重症患者进行全程陪同检验、检查绿色通道等医疗服务。特需门诊由临床经验丰富、医术精湛、医德高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为患者提供专业服务。

随着医疗技术发展和群众多样化、差异化、人性化的健康需求,人民群众对于特需医疗服务的需求也在逐步提高,同时,国际交流日益频繁,国际人士在华的就医问题也需要保障,缺乏人才、技术和品牌资源的社会办医机构又难以支撑这个市场,市场的需求留给了公立医院发展特需医疗服务的广阔空间。特需医疗服务与国际门诊相结合给国内外患者带来便利,同时增加公立医院和专家收入,有利于公立医院科研创新、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目前,公立医院在政府没有投入到位的情况下,政府对公立医院特需诊疗服务的比例限定为10%,来弥补医院开支,或可以理解。但随着时代的进步,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逐步健全,公立医院实现高质量发展,特需医疗服务这种补偿调节性质的过渡性产物应该会逐步淡出公立医院。

公立医院是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要把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将财政投入与特需医疗服务占比形成合理的关系,通过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薪酬制度改革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综合联动,不断健全公立医院运行机制,推动各级各类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更加明确,内部结构更加合理,运行更加高效,质量更加安全,服务更加优质,推动公立医院学科发展、医学技术和服务模式创新,全面提升公立医院医疗能力和水平,通过“三个转变”,实现“三个提高”,实现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增强人民群众的健康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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