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篇


党的十八大以来,民政系统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社会组织发展取得了一系列新成就,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一、党的领导不断加强。一是指导思想更为明确。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社会组织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的代表大会和党中央全会多次对社会组织工作作出明确部署。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明确指出社会组织已成为党的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要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引领社会组织正确发展方向。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要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二是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不断加强。中央对建立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提出明确要求。截至目前,天津、山西等19个省份建立党委常委或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社会组织协调机制,河北、山东等5个省份建立了民政部门负责同志牵头的协调机制。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天津、山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20多个省份将社会组织工作列入了地方党委政府绩效考核内容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三是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体系逐步完善。初步形成了组织部门、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相互配合的党建工作体制。全国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归口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统一领导和管理。地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现分级统一领导和管理,一般由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建立“两新组织”工委,同时在社会组织较多的部门建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民政部门一般负责自身业务范围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和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党组织兜底管理。四是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不断加强。各级民政部门在登记、年检、评估工作中同步推进党建工作。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要求写入社会组织章程。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率不断提升,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建立了社会组织党组织17.1万个,社会组织领域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二、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一是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在法律层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7年)。上述法律有关条款明确了社会组织的地位作用和权利义务。在行政法规层面,国务院制定了《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修订了《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明确了志愿服务组织、宗教场所法人登记等事项。2018年,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修订,合并为制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并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二是登记审批改革稳步推进。基本确立了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施直接登记,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双重管理的混合型登记管理制度。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2013年取消了社会团体、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审批和商务部对外国商会的前置审批,2015年取消了全国性社会团体筹备的审批。三是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基本完成。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扎实有序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2015年到2018年,先后开展了三批试点,2019年全面推开脱钩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目标基本实现。到2021年底,推动实现729家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和69699家地方行业协会商会“应脱尽脱”,“五分离、五规范”任务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商会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明显增强。


三、扶持政策不断完善。一是资金支持力度持续加大。国务院建立了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民政部印发了《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央财政设立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累计投入中央财政资金16.37亿元,支持3658个项目,直接受益对象1283多万人。据统计,仅2020年度,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承接了1297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累计资金约5.6亿元。二是税收优惠政策逐步完善。财政、税务、海关、民政等部门出台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公益股权捐赠、会费免征增值税、捐赠票据使用等政策。三是转移职能稳妥推进。一些行政机关加快转移适合由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如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行业统计调查、行业评价、技能培训等基础性工作交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一些地方积极探索推进政府转移职能,比如广东探索将职称评定等职能委托给社会组织承担,海南省制定了赋予行业组织更大自主权事项指导清单。四是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大力推进。中央政法委设置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平安建设”工作指标。民政部印发《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出台了加快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或发展规划;浙江印发了《关于推进和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决定》。


四、监管执法不断强化。一是完善监管制度。民政部联合发改委等10部门出台《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构建了多维度的立体监管框架。通过制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试行)》,丰富了信用监管、执法约谈等监管措施。通过出台《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等政策文件,完善了抽查和投诉举报等监管流程。通过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政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的意见》、《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等文件,明确了部管社会组织的相关行为准则。二是健全监管机制。建立了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制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建立了覆盖全国的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实时公开全国90余万家社会组织的登记信息,并逐步实现部门、地区间信息共享。三是加大执法力度。借鉴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探索形成执法监管的“四道防线”:让事先预防成为常态(第一道防线),行政告诫、责令整改等柔性执法成为大多数(第二道防线),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成为少数(第三道防线),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成为极少数(第四道防线)。2016年以来,民政部作出行政处罚80件,没收违法所得1800余万元,连续6批曝光涉嫌非法社会组织300多个,持续曝光13批共1287个“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先后两次组织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特别是2021年,会同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等18个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半月的进一步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共核查涉嫌非法社会组织线索5660条,处置非法社会组织3400多家,关停230家非法社会组织网站及新媒体账号,曝光141批次1196个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中央媒体广泛宣传报道,获得社会关注和各方认可。


五、社会组织作用发挥突出。一是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各级行业协会商会发挥贴近一线、了解企业的优势,在配合行业管理部门推进行业立法、规划编制、标准制定、数据统计、评估评价、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积极作为,在加强行业管理、促进产业转型、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作用。据不完全统计,仅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定2499项国家标准和364项国际标准,公布2996项团体标准和2066项行业自律制度。二是有效提供公共服务。各类社会服务机构有效扩大公共服务供给,比如民办学校占全国各类学校总量的35.37%,在校生占全国总量的19.5%;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占全国养老机构总量的44.7%。各类社会组织广泛参与脱贫攻坚,实施扶贫项目超过9.2万个,引导投入各类资金1245亿元。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累计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资金约396.27亿元、物资约10.9亿件。三是参与创新社会治理。广大社会组织,尤其是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在促进居民参与、提供社区服务、丰富社区文化、化解基层矛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已成为促进社区共建共治共享的重要载体。比如,北京市协作者社会工作发展中心为困境人群提供专业服务,共计100多万人次;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共计60多万人次,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四是积极开展对外交往。社会组织积极促进国际经济交流、推广中华传统文化、参与全球治理,有效提升我国国际影响力。比如,2017年8月,美国贸易代表根据特朗普要求,就我国是否对美国的知识产权、创新或技术发展造成损害发起301调查。中国国际商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等多个行业协会商会赴美参加了听证会,进行了重要辩论,积极维护我国合法权益。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海外疫情防控,为海外捐款捐物,增进了中外民间交流与友谊。


社会救助篇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把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民政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推动我国社会救助工作快速发展,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中国特色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成,社会救助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


一是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不断完善“8+1”社会救助体系,推动社会救助制度由分散的单项救助转变为综合的救助体系,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更加密实牢靠。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增加就业成本扣减、低保渐退等规定,做到“应保尽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整合城市“三无”人员救助与农村五保供养,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做到“应养尽养”;临时救助制度突出“托底保障”功能,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实施小金额先行救助,及时化解群众突发性、紧迫性生活困难,做到“应救尽救”。2021年,全国4680多万困难群众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全年实施临时救助1198.6万人次。


二是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建立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全面建立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加强资源统筹和部门协同,形成救助合力。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推进核对信息平台全国联网,提高救助精准度,2021年各级核对机构共开展委托核对业务1.89亿人次。创新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机制,促进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高效联动,使兜底保障更有力度,更有温度。


三是兜底脱贫成效突出。认真落实党中央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积极推动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将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在解决“两不愁”问题的兜底作用和解决“三保障”问题的支持作用,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的资金支持,实现全国所有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全部动态达到或超过国家扶贫标准,1936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占全部脱贫人口的19.6%,圆满完成社会救助兜底脱贫任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就过渡期内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实现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作出安排;会同乡村振兴局开展巩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回头看”,将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户中符合条件的277万人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


四是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建立全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归集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家庭等在内的6200多万低收入人口信息,根据困难类型和致困原因分类给予针对性救助帮扶。推行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加强主动发现,开通部省市县四级3700多个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针对近年来新冠肺炎疫情突发、灾情多发的不利影响,及时调整、密集出台社会救助政策措施,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范围,对因疫因灾遇困群众及时给予救助,向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疫情灾情严重地区暂停低保对象退出工作;加强临时滞留人员救助帮扶;对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及时提供照料服务,有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充分展现了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应对能力和蓬勃生机。


五是监督管理持续加强。组织开展为期三年的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和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部署各地以低保金管理发放等相关救助政策落实、社会救助领域信访事项化解、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作风问题等为重点,持续整治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持续开展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科学评价各省(区、市)救助工作情况。2021年,各地共清退“政策保”4.5万人。指导各地加大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力度,严格落实低保对象长期公示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微信、网站等方式便捷查询困难群众救助情况。开通民政部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及时受理处置群众信访投诉举报事项,确保群众反映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六是救助水平稳步提高。党和政府不断加大民生保障力度,持续增加社会救助等民生资金投入,建立完善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逐步提高基本民生保障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财政累计支出基本生活救助资金超过两万亿元,保障标准逐年提高,2021年底,农村低保标准较2012年底增长207.6%,年均增长13.3%;城市低保标准较2012年底增长115.5%,年均增长8.9%,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达到或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基层治理篇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长远之计和固本之策,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维护国家政权安全的高度,扎实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构建党组织领导的共建共治共享的城乡基层治理格局,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一是基层治理制度建设取得新突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第一次对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任务、实现路径作出了系统回答,填补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格局中的基层治理空白。党中央先后出台《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强化基层政权建设制度保障。出台《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等政策文件,《民法典》明确村(居)委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地位,强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


二是加强党对基层治理的领导实现新跨越。党中央先后出台《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健全党全面领导基层治理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组织优势、组织力量、组织功能,党组织推荐的优秀人选通过一定程序明确为各类组织负责人,依法把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要求写入各类组织章程,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作用得到强化和巩固。深化基层机构改革,全国3.86万个乡镇(街道)初步构建党委领导、党政统筹、简约高效的乡镇(街道)管理体制。积极推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一大批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不断扩大社会组织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17.1万个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党员超过152.7万人。


三是党建引领基层自治共治形成新格局。以党的领导统揽全局,创新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健全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实现了从“治安好”到“治理好”的历史性跨越。净化基层治理环境,持续深入开展农村基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推进民主选举,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由3年调整为5年,与村(社区)党组织一致并实现全国统一换届。广泛开展民主协商,全国72.8%的县(市、区、旗)全面制定村(社区)议事协商目录,围绕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卫生整治、住房改造等群众关心的事项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全面实行民主决策,村民委员会普遍建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小组会议制度,居民委员会普遍建立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持续推进民主管理,所有村(社区)制订或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着力强化民主监督,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全面建立,村(居)务公开、民主评议、经济责任审计进入制度化轨道。畅通参与渠道,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联动机制,鼓励支持“两新组织”、新就业群体等参与居住地社区治理。


四是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取得新进展。党中央持续纠治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突出问题,坚决整治空耗精力的文山会海、名目繁杂的督查检查考核和流于表面的痕迹管理,完善考核评价体系、问责制度和激励关怀机制,切实为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松绑减负、激励广大干部担当作为。针对村(社区)组织工作负担重问题,明确要求未经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各职能部门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村(社区)承担,各地以县(市、区)为单位普遍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主要事项和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主要事项两张清单,建立健全社区工作准入制度,有26个省份50%以上的市(地、州、盟)建立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和社区综合考核评比项目清单。针对村(社区)组织出具证明多问题,推进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在国家层面明确了20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开展为期三年的“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研究推动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


五是基层智能治理实现新飞跃。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统筹推进智慧社区基础设施、系统平台和应用终端建设,加强基层智慧治理能力建设。推动政务服务平台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更多政务服务、公共服务能够“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实现群众少跑腿、信息多跑路。推进村(社区)数据资源建设,实行村(社区)数据综合采集、集中汇聚、统一管理、动态更新,初步实现一次采集、多方利用。注重运用数字技术为社区赋能减负,精简报表台账,整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探索网络治理新模式,创新“网上居委会”、“网上议事厅”等形式,探索“12345”政务服务热线,拓宽网上参与渠道。


六是城乡社区地位作用得到新提升。把更多资源、服务、管理放到社区,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推动社会治理重心落到城乡社区,城乡社区在疫情防控、脱贫攻坚等重大考验中展现出很强的战斗力、发挥了重要作用。普遍建立健全城乡社区治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构建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党对城乡社区治理的领导不断加强。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实现全覆盖,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79.5%,普遍能够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办理、代办等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和志愿服务蓬勃发展,2021年群众对社区服务的抽样调查满意度达到87.6%。不断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引进一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每个城市社区至少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在脱贫攻坚战中,有脱贫任务的农村社区团结带领贫困群众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将党的惠民政策落实到位;全国3.5万个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着力加强治理服务能力建设,助力960多万搬迁贫困群众过上新生活。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社区防控一线日夜值守,拼搏奉献,筑牢社区疫情防控阵地。

 

区划地名篇


区划地名工作是国家重要的行政管理工作,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区划地名工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科学稳慎推进,取得显著成效。

    

(一)行政区划管理有效加强。一是扎紧法治藩篱,总结30多年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经验,2019年正式实施《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深化和拓展了行政区划管理的内涵和外延,强调了加强党对行政区划工作的领导,完善了管理原则和管理方针,明确了行政区划调整的科学性要求,细化了行政区划管理的程序性规定,强化了行政区划管理的责任。二是健全制度体系,颁布实施《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落实行政区划管理各项制度规定,严格行政区划调整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实地调查等制度规范,确保行政区划工作稳妥有序推进。三是严把审核关口,围绕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加强专家论证,强化部门会商,完善实地调查,严格规范做好行政区划调整审核工作,稳妥审慎优化行政区划设置,不断提升行政区划设置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四是推进改革创新,立足调结构、优空间、促转型、提效能,积极探索推进城市内涵提升、服务重点地区转型发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等一批行政区划重点领域改革。比如,推进浙江龙港撤镇设市,在探索“大部制、扁平化、低成本、高效率”改革方面积累了有益经验。

    

(二)地名管理服务大力深化。一是2014至2018年圆满完成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共采集地名1320多万条,修测标绘地名图2.4万多幅,基本查清了全国地名情况;对有地无名的地理实体进行了命名,对7.9万多条不规范地名进行了标准化处理;新设、更新地名标志68万多块,进一步健全了城乡地名标志体系;开发了地名信息政务管理平台和社会服务平台,地名信息化管理服务能力显著提升,为规范地名管理、服务打下了基础。二是修订出台《地名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地名管理原则、体制机制和范围等内容,完善了地名法规制度标准体系。《条例》于2022年5月1日施行,标志我国地名工作法治化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积极发挥地名维护国家主权权益作用,先后公布2批共21个藏南公开使用地名,审核报批命名255个国际海域地名、5个南极地名,牵头参加5届联合国地名会议,服务外交工作大局,促进国际交流。三是大力加强地名文化传承保护,创新传播形式载体,联合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制作播出两季《中国地名大会》,以“从地名看文化,从文化看中国”为主旨,全方位展现中华大地万千风貌,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累计覆盖全国电视观众超8亿人次。四是深化地名公共服务,持续推进地名标志设置,健全城乡地名标志体系,建立健全管理维护长效机制。加强地名标准化建设,审核发布重要地理实体名称,推进地名用字、读音规范化,提升地名拼写、外语地名译写标准化水平。


(三)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更加规范。一是有序推进界线联检和管护工作,组织实施两轮省界、县界联合检查,每轮联检涉及68条省界、6000多条县界,累计开展123条约11万公里省界联检,切实维护了行政区域界线严肃性、稳定性。加强界桩和其他界线标志物管理维护,组织实施10批次619颗省界界桩更换,运用“互联网+边界”等方式,探索实施了远距离可视化巡查界桩模式,界线维护方式不断更新。二是依法勘定行政区域界线,指导广东、澳门组织开展粤澳线勘定工作,指导地方组织乡界勘定,积极发挥加强基层治理、服务社会的作用。指导各地积极排查防范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加强源头防控、争议化解和应急处置。三是深入推进平安边界建设,加强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完善信息共享、定期会晤、联合预防、联合调处、应急处理等长效工作机制,创新边界文化建设。各地组织县、乡、村开展睦邻友好活动,不断完善边界治理长效机制,通过“领导多握手”、“基层常拉手”,维护边界地区和谐稳定。


(四)区划地名信息化成果显著。一是依托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建成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全面收录全国乡级以上行政区划数据、1300余万条地名、74万条地名标志信息,收录全国5500条界线、2.8万颗界桩数据。建立健全动态更新机制,推进系统数据更新维护和功能优化。目前已建成“一库两平台三终端”架构体系,面向社会发布3个年版数据,地名信息库查询量近亿人次,向国防建设、确权登记、网格管理、智慧城市等领域共享信息,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日益增强。二是扎实推进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转化,组织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地名图集》《地名录》《地名词典》《地名志》。各地共编制出版3000余册标准地名词典、地名志等出版物。三是深入推进区划地名信息社会共享应用,着眼为群众办实事,谋划开展乡村地名信息服务提升行动,推动367.5万条乡村地名在互联网地图准确规范标注,打通乡村地区出行导航、快递进村、山货进城的数字“壁垒”,使全国200余万个乡村、超2亿人受益,有效填补公共服务盲点、打通群众生活堵点,助力乡村振兴。

 

 

社会事务篇


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方面


流浪乞讨人员作为最困难、最特殊、最边缘的群体,习近平总书记始终牵挂着他们的安危冷暖。党的十八大以来,民政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改革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


一是救助管理体制机制逐步完善。民政部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各地按照健全工作机制、夯实民政等部门监管责任、压实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主体责任、强化党委和政府属地领导责任的总要求,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目前,省级层面全部成立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领导协调机制,市县两级全部建立了民政部门负责同志定点联系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制度,各地普遍建立了第三方监督委员会或特邀监督员制度,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主体责任有效落实。


二是救助工作合力显著增强。民政部会同中央政法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1年半的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着力在照料服务、救助寻亲、落户安置、源头治理等重点工作环节建机制、压责任、提质量、优服务。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救助管理机构已累计救助流浪乞讨人员2335.3万人次。


三是救助寻亲工作创新推进。民政部升级完善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救助寻亲网,启用人像识别、精准地域弹窗等技术,提升救助寻亲能力;指导部管社会组织当代社会服务研究院联合北京缘梦基金、百度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创立全国救助寻亲平台,多方调动力量参与寻亲工作。2018年以来,累计帮助5.2万人成功寻亲。针对确实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人员,指导地方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及时启动落户安置程序,将困难群体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帮助其摆脱生活困境。2019年以来,累计落户安置6.5万人次。


四是社会参与程度不断提高。民政部连续9年指导地方举办6.19全国救助管理机构“开放日”活动,宣传救助管理政策,动员社会力量参与,2021年民政部首次举办了全国性的开放日活动,征集推广“最美救助站”、“最美救助人”等典型案例,全方位展示了救助管理工作成效。此外,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关爱下,原安阳市救助管理站站长许帅被评为“全国优秀共产党员”,获得“时代楷模”光荣称号,救助管理工作美誉度、知晓度不断提升,正面形象进一步树立,为工作开展营造了良好氛围。

    

二、殡葬管理方面


殡葬事关千家万户,是重要民生事项。民政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善殡葬法规制度,强化服务保障,加强监管执法,持续深化殡葬改革,全国殡葬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是不断规范和加强殡葬管理。联合相关部门先后出台《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等政策文件,新发布行业标准30余项,推动修订《殡葬管理条例》,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先后开展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违法违规私建“住宅式”墓地和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等专项整治,规范了殡葬服务管理秩序。


二是推进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配合发展改革委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了“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实施方案,共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40亿元,补助地方殡仪馆、公益性骨灰堂建设以及火化炉等设备购置项目。在部本级福彩公益金分配中,累计支出近7.7亿元用以主要支持中西部地区的殡葬基础设施设备建设改造。各地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群众治丧条件得到改善。


三是推进惠民殡葬政策实施。自民政部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以来,全国31个省份均制定了实施办法,普遍面向城乡困难群众减免或补贴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广东等9省份将惠民范围扩大到辖区所有居民,一些地方将惠民项目延伸到生态安葬环节。


四是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自2016年民政部等9部委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以来,全国26个省份出台了具体实施意见,对选择树葬、花葬、骨灰深埋等葬式明确奖补办法。北京、天津、辽宁、上海等地实施了骨灰撒海补贴政策,其中北京骨灰撒海补贴4000元;上海市节地小型墓已超过全市销售总量的80%。各地大力建设公益生态安葬设施,选择生态安葬方式的人数快速上涨。


五是开展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工作。2017年民政部选择80个试点地区(单位)组织开展了殡葬综合改革试点,从体制机制、设施建设、规范管理、服务保障等8个方面开展先行先试,总结和推广了山东沂水县“惠民礼葬”等一批典型经验。同时大力推进殡葬信息化试点,出台《关于推进“互联网+殡葬服务”的行动方案》,全国初步建成“一库一网一平台”,26个省份实现了部省两级平台互联互通。

    

三、婚姻管理方面


一是婚姻管理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婚姻管理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先后参与《民法典》的编纂,启动《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修订,出台了《婚姻登记术语》、《结婚登记颁证工作规范》、《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等行业标准,制定了数十个政策文件,婚姻管理法律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


二是婚姻管理信息化建设取得历史性跨越,为婚姻登记的准确性奠定坚实基础。全面完成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登记现存纸质历史档案的补录工作,共补录历史数据1.2亿条,全国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进一步完善。全国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全部配备智能化设备,普遍实现了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婚姻登记全国联网审查等,婚姻登记的便捷化和智能化水平有效提升。


三是婚俗改革成效初显,形成了齐抓共管的社会治理格局。分两批确定了32个全国婚俗改革实验区,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也确定了300余家实验单位,形成层层抓试点、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婚俗领域的不正之风得到初步遏制,正确的婚姻价值观加快形成,婚俗改革受到社会广泛赞誉。


四是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深入开展,有力促进了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会同全国妇联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区依托婚姻登记机关建立健全一站式、多元化、人性化的婚姻家庭服务机制。目前,全国75%的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设置了婚姻家庭辅导室,成为婚姻当事人化解情感和婚姻困惑的温暖港湾。


五是婚姻登记制度短板得到有效补齐,婚姻管理制度体系逐步完善。配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切实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了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凝聚了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合力。


六是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扎实开展,婚姻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经国务院批复授权,从2021年6月1日起,在辽宁、山东、江苏、广东、河南、重庆、四川、湖北省武汉市和陕西省西安市部署开展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截至目前,试点地区共办理婚姻登记“跨省通办”70861对,登记合格率100%,试点地区群众支持率达100%,有效满足了群众异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需求,大大节约了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提高了获得感和幸福感。

   

 四、残疾人福利方面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强调要对残疾人群体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党的十八大以来,民政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大力推进残疾人福利事业发展,有效保障了残疾人群体的权益。


一是大力加强残疾人事业顶层制度设计,高位引领推动。民政部参与和推动残疾人保障法、精神卫生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等制修订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国家残疾预防行动中长期计划制订工作。


二是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助力全面小康建设。民政部提请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牵头印发了进一步完善两项补贴的政策意见,建成了全国统一的两项补贴信息平台,建立了常态化的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促进了两项补贴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实施了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截至目前,两项补贴分别惠及1181.2万困难残疾人和1532.2万重度残疾人;28个省份建立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15个省份将生活补贴范围拓展到无固定收入、低保边缘家庭、重残无业、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等困难残疾人;11个省份将护理补贴覆盖范围拓展到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三是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促进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民政部提请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牵头建立了由20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部级联席会议制度。选择了34个地区开展国家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综合创新试点,选择了13个地区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取消了假肢和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和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目前,全国20个省份建立了产业联席会议制度;建成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园区49个,设立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实体店400余家;15个省份建立了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租赁补贴制度,惠及人数870万。


四是着力完善残疾人福利服务体系,助力健康中国建设。民政部大力加强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牵头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积极做好困难重度残疾人社会化照护工作。截至目前,全国精神卫生福利机构249家,床位8.3万张,在院服务对象7万名;18个省份出台了困难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政策,16个省份探索开展了试点工作。


五是积极推进残疾人福利规范化建设,确保安全有序发展。民政部牵头加强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规范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防范强迫智力残疾人劳动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摸排走访和关爱服务,各类残疾人服务和产品标准总量突破200余项。


养老服务篇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对养老服务工作作出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新时代养老服务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努力下,我国养老服务全面快速发展,在顶层设计、基础建设、功能发挥和服务成效上均取得重大进展,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正在加快形成。


一是养老服务制度框架基本建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先后出台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推进养老服务发展、促进养老服务消费、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等多个综合性政策,制定“十三五”、“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专项规划。相关部门重点围绕土地使用、税收优惠、金融支持、设施建设、人才培育、科技发展等方面出台了数十项实施性政策措施,制定了设施建设、服务质量、服务安全、等级评定等方面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初步确立了以法律为纲领、国务院政策文件为基础、部门专项政策和标准为支撑的养老服务制度体系,为新时代养老服务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规划指引和技术支撑。


二是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高龄津贴制度和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实现省级全覆盖。截至目前,全国享受高龄补贴的老年人为3069.5万,享受护理补贴的老年人为78.9万,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为447.9万,享受综合补贴的老年人为70.2万。组织242家公办养老机构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得到强化。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高龄、失能等困难老年人及时纳入保障范围,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截至目前,特困供养老年人数371.7万,实现了应养尽养。出台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政策,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推动解决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缺失等问题。


三是养老服务供给能力明显增强。截至目前,各类养老机构和设施总数达36万个、床位812.6万张。其中养老机构达到4万个,床位数为504.6万张;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32万个,床位308万张。“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共计安排50亿元,支持203个地区开展五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2021年和2022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22亿元,支持84个地区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项目,进一步加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有效供给。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登记敬老院1.7万家,床位175万张,为农村特困老年人在机构养老提供了必要条件。


四是养老服务市场更具活力。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登记备案管理,降低了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修改养老设施消防设计规范,优化楼层限制等指标,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积极性。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由审批改备案,简化优化养老设施工程建设、消防审验、环保审查、食品卫生等方面审批程序与要件。促进养老服务与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养生、健康、金融、地产等行业融合发展。


五是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不断强化。推动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着力推进养老服务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修订发布《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备案管理的衔接作出规范,提出新的监管要求。制定《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办法(试行)》,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印发《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 做好服务纠纷处理工作的意见》,积极防范化解行业风险。出台《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为养老机构安全设定“红线”。开展为期四年的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截至2020年底,共整治42.2万处服务隐患,基本消除养老机构存量安全隐患。开展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通过彩票公益金补助的方式,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改造升级消防设施设备,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六是组织领导和要素保障不断强化。在组织保障方面,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由民政部牵头建立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全国多数省市也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多部门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工作合力已经形成。在资金保障方面,2012-2021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359亿元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从2013年起明确为50%,并明确要求到2022年增至55%。在人才保障方面,修订《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开展养老服务人才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推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培训养老护理员超过178万人次。2021年,民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首次成功举办全国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通过以赛代训方式,共组织454场地市级选拔赛、32场省级选拔赛,参赛选手达3.4万人,媒体报道和转载量近150万条,有效提升了养老护理员的职业荣誉感、社会认同度。


儿童福利篇


一、孤儿保障方面


一是切实加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从2019年起,提高中央财政补助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幅度达50%。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孤儿16.9万人,其中集中养育孤儿5.2万人,社会散居孤儿11.7万人,全国集中养育孤儿平均保障标准为1728.2元/人·月,社会散居孤儿平均保障标准为1288元/人·月。


二是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制度。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在国家层面首次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2019年,民政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等部门和单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补贴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确定发放方式。2020年,民政部会同公安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拓展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优化失联认定流程。全国已有34万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被纳入保障范围,标准参照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每人每月平均1288元。


三是开展孤儿助医助学工作。启动“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使用中央福利彩票公益金为残疾孤儿开展康复救治工作,为残疾孤儿开展手术治疗和康复近22.3万人次。实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使用中央彩票公益金,对全国所有18周岁以上考入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的孤儿,给予每人每学年1万元的补助,切实保障了孤儿受教育的权利。2019-2021年共安排资金8.04亿元,受益孤儿8.04万人次。


四是推动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首次正式纳入价格临时补贴范围。积极与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争取协调,经多次沟通,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纳入保障范围,这是首次将上述三类群体正式纳入补贴范围。


五是开展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工作。2021年,印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自6月30日起正式开通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开通后,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采取任意地受理申请,户籍地负责审核的形式办理,申请人申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不受户籍地限制。要求各地按照异地代收代办方式,统一使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受理认定申请,并推动建立数据比对和共享机制,为开展认定工作提供信息化支持,切实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满足广大群众异地办事需求。


六是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2021年5月,民政部等1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意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着眼构建更加专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新时代儿童福利工作体系,部署“十四五”期间省、市级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实现儿童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集中服务辖区内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所有儿童;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创新转型,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建立、巩固基层阵地。

 

 

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方面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民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关于撤销监护侵害人监护权、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加强社工人才建设、健全关爱服务体系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有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020年10月1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颁布,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2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细化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个方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法治基础更加坚实。2021年4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孙春兰副总理任组长,王勇国务委员、赵克志国务委员等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民政部。召开了两次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印发了《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全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全部建立了党政负责同志牵头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已经迈入到了全新的发展阶段。


三、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方面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民政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立足部门职责,深入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让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一样,享受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主要做了5个方面工作:


一是完善政策制度。2016年,民政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各级民政部门职责,部署贯彻落实《意见》的重点工作。2019年,民政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为构建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为主要阵地、以儿童主任和儿童督导员为基层工作队伍、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体系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是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各地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各省级、地市级、县级层面普遍建立了党委、政府有关领导牵头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协调机制。


三是加强信息动态管理。2016年,民政部会同教育部、公安部进行了首次留守儿童摸底排查。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儿童福利信息动态管理精准化提升年”专项行动,进一步摸清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关爱服务对象底数。


四是加强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在村(居)一级设立儿童主任,在乡镇(街道)一级设立儿童督导员,面向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进行入户走访、情况核查、信息登记、关爱服务。截至目前,全国共配备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5.5万名,村(居)儿童主任66.7万名,基本实现全覆盖。


五是开展关爱保护专项行动。近年来,持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帮助落实家庭监护、强制报告、落户登记、控辍保学等责任;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百场宣讲进工地”活动,为外出务工父母及其家庭提供政策宣讲和监护指导,覆盖31个省(区、市),走进500余个项目工地,累计参与人数达900余万人次;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宣讲进村(居)”活动,充分调动、发挥儿童主任等基层工作队伍作用,引导监护人及受委托照料人切实履行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慈善社工篇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民政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完善慈善、社会工作、志愿服务事业法规政策体系,积极培育扶持慈善力量,大力推进社会工作人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有效动员引导慈善社工力量服务党和国家大局,我国慈善社工事业取得长足发展,慈善事业第三次分配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一、慈善社工事业法规政策体系日益完善


一是全面构建了以慈善法为基础的中国特色慈善事业的政策法规体系。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填补了慈善立法空白,为我国传统慈善走向现代慈善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坚持鼓励支持和监督管理并重,持续推进“依法治善”、“依法行善”,围绕慈善组织认定登记、公开募捐、慈善信托、活动支出、信用管理、志愿服务、信息公开和财产保值增值等慈善事业的主要环节,落实扶持鼓励政策,构建综合监管体系,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鼓励社会监督,加强行业自律,慈善事业公信力和透明度显著提升。


二是推动我国志愿服务事业迈入法治化发展轨道。2017年,国务院公布实施了我国志愿服务领域第一部专门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民政部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出台《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等一系列配套政策和标准,着力建立健全志愿者注册、培训、星级评价、保险保障、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志愿服务组织培育发展和身份标识、志愿服务信息数据归集等各项基础性制度,使志愿服务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稳步提升。


三是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工作制度框架。2012年,民政部等19部门出台《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这是我国首个社会工作国家规划,绘制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发展蓝图;2018年,民政部等部门出台《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建立起了初中高级相衔接的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打通了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晋升通道。党的十八大以来,推动将发挥社会工作作用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发布多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工作制度框架,为推动社会工作事业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慈善社工事业规模不断壮大

 


一是慈善力量持续壮大。截至目前,全国登记认定慈善组织超过1万家,备案慈善信托合同金额达40亿元。慈善参与渠道更加多元,从设立基金会到备案慈善信托、提供志愿服务不断拓宽。捐赠形式更加多样,从捐钱捐物为主向捐赠股权、房产、知识产权不断拓展。慈善动员能力不断增强,捐赠规模不断扩大,大额捐赠成为常态。2020年我国慈善捐赠规模超过2000亿元,较2012年增长155%。参与方式更加便捷,特别是互联网慈善蓬勃发展,成为慈善事业新的增长点,通过互联网募捐的款项每年增长率均超20%。截至目前,30家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累计带动超过510亿人次的网民参与,累计募集善款350亿元,人人公益、随手公益、指尖公益渐成潮流,我国已成为互联网慈善的全球引领者。

二是志愿服务队伍快速发展。民政部通过建设应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推动志愿服务组织培育和身份标识工作,指导各地建设志愿服务站点,倡导推广项目化运作、“菜单式”服务、“五社联动”等模式,不断夯实志愿服务平台。截至目前,全国已标识志愿服务组织超过2.3万家,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汇集志愿者队伍超过129万支。


三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已成规模。截至目前,全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已突破160万人,其中持证人员突破73.7万人,分别较2012年增长了800%和1360%,特别是开通了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有效促进了人才队伍结构优化和素质提升。以专业岗位开发、专业机构培育、服务站点建设为切入点,开发设置了近50万个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成立了1.5万余家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就业创业、发挥作用搭建了广阔平台。


三、引导慈善社工力量服务党和国家大局


一是助力脱贫攻坚。协调有关部门出台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并通过搭建平台、建立渠道、畅通信息等方式,全面动员引导慈善社工力量参与脱贫攻坚。在脱贫攻坚期间,全国慈善组织用于扶贫济困的支出年均500亿元左右,广泛投入生活救助、助医助学、文化扶贫、消费扶贫、易地搬迁扶贫等领域,有效支持了深度贫困地区的脱贫攻坚,形成了慈善力量助力减贫脱贫的中国样本。2018年至2020年,民政部牵头举办的中国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连续三年聚焦脱贫攻坚,累计对接扶贫资源200亿元。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三区”计划,2013年以来累计为“三区”选派8500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受益群众达到500余万人次。


二是助力疫情防控。2020年1月26日发布《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新闻联播》予以播发,在全国范围内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引导慈善力量重点支持湖北省、武汉市等疫情严重地区。2020年上半年,社会各界捐赠资金396.27亿元、抗疫捐赠物资10.9亿件,全国1000多万名注册志愿者、20多万名社会工作者投身疫情防控,服务各类人群上千万人次,为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发挥了重要作用。常态化疫情防控阶段,慈善组织积极筹集款物,广大志愿者和社会工作者积极参与社区防控,助力织密疫情防控的“安全网”。


三是助力基层治理。引导慈善力量开展扶贫济困、扶老助残、恤幼救孤,搭建了社会公众奉献爱心、服务社会、参与治理的平台渠道,传播了向上向善的正能量,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扎实推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拓展了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参与途径,补充了基层民政服务力量,畅通服务群众“最后一米”。支持湖北实施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五社联动”服务示范项目,在210多个乡镇(街道)、社区开展专业服务,累计受益人群170万人次;在全国开展“五社联动 情暖基层”为民办实事活动。截至目前,全国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志愿服务站点覆盖率整体已超过60%,建成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2.3万余个,5.8万名社会工作者驻站服务,累计服务近30万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