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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材料一:“多证合一”改革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7-04-28 14:51:34  |  来源: 中国网  |  责任编辑: 张钰

(2017年4月28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事制度改革自2014年实施以来,有效地提升了政府行政服务效率,降低了企业创设成本,机大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力,成效明显。一是推进了注册便利。2014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全国累计新登记企业1374万户,是改革前八年新登记企业数的总和,平均每天新登记企业1.25万户,较改革前增长82.8%。二是促进了简政放权,“三证合一”、“五证合一”、“两证整合”改革有效减少了重复登记行为, 2016年中国营商环境在189个国家和经济体中排名第78位,较2013年提高了18位。三是创新监管方式,运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等手段,提高市场监管的效率。2016年底全国共有468.8万户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是促进创业就业,优化小微企业服务机制,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新设立小微企业的开业率和活跃度保持在70%以上,为稳定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五是促进了经济转型,改革以来第三产业新增企业占新增企业总量的80.7%,新产业、新业态快速增长,为经济新动能转化提供了良好条件。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解决目前仍然存在各类证照数量过多、“准入不准营”、简政放权措施协同配套不够等问题,放大改革成效,2016年10月14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对“多证合一”改革做出了重要指示,要求将更多涉企证照与营业执照整合,开展“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试点。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行“多证合一”。 按照李克强总理要求和国务院的部署,工商总局会同中央编办、国务院职能转变办、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4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意见》,将于近期正式印发。

《意见》对推进“多证合一”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

一是明确了清理涉企证照事项的范围和要求。要坚持“多证合一”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各地要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非按法定程序设定的涉企证照事项一律取消。对属于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企业可以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可以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对关系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的步企证照事项继续予以保留,加强准入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是明确了“多证合一”整合的原则和标准。《意见》提出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使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能达到预定可生产经营状态,最大程度便利企业市场准入。

三是继续简化企业准入手续。要坚持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相结合,大力推进信息共享,打通信息孤岛。各地区要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实现企业申请资料从“反复提交”向“一档管理”转变。要利用“互联网+”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加快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最终实现各种材料“一次提交、部门流转”。

四是不断完善工作流程。各地要在“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及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不再另行办理“多证合一”涉及的被整合证照事项,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满足管理需要。已按照“五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也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给被整合证照涉及的相关部门。

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转变理念、精简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市场监管新模式。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部门主动监管、认真履职意识,明确监管责任。要通过信用管理等方式,降低市场交易风险,提高监管效能,使事中事后监管成为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后保障市场秩序的强有力手段。

六是做好组织落实。要坚持统筹推进和因地制宜相结合,自下而上,上下联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鼓励基层探索实践。国务院各相关部门要解放思想,锐意进取,主动作为。要坚持基层先行先试与依法推动相结合,加大推进修法修规和改革配套政策联动力度,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进行。要坚持内强素质与外提能力相结合,做好人员、设施、经费保障工作。要坚持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相结合,充分调动干事创业积极性、主动性。

“多证合一”较已经实施的“三证合一”、“五证合一”改革有四个明显的特点:

第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合”较“三证合一”、“五证合一”“合”的含义要更宽、涵盖的内容要更广。除了证照的整合,更需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从全面梳理涉企证照事项入手,从根本上推动证照的削减,对于该砍掉的坚决砍掉,对于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企业可以自主管理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通过减少证照数量,简化办事程序,降低企业办事成本,以“减证”推动“简政”。

第二,“多证合一”改革没有具体明确整合的证照项目。国家层面没有对整合项目进行统一规定,主要原因是各地产业分布存在较大差异、涉企证照数量不一,需要整合的证照事项也存在很大差别。因此,《意见》对整合标准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即对于那些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证照事项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使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能达到预定可生产经营状态,而不用为了仅仅去政府部门挂个号、备个案、提交一下信息四处奔波,费时费力。同样的信息,企业向政府部门提供一次就够了,政府相关部门通过运用“互联网+”实现信息共享以满足管理需要。

第三,“多证合一”改革是一次自下而上,上下联动的改革。改革把主动权交给了地方,具体项目和时间表都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自主确定,各地可以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同时,考虑到许多涉企证照事项是国家层面统一要求规范的,《意见》也明确要求国务院各相关部门要解放思想,锐意进取,主动作为,上下联动,共同推进。

第四,“多证合一”将个体工商户也纳入了改革范围。“多证合一”适用主体较 “三证合一”和“五证合一”覆盖面更广,确保了广大个体工商户也能同企业一样享受到“多证合一”改革成果。

下一步,工商总局将按照《意见》要求,积极指导、推动各地做好“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工作,确保“多证合一”改革任务如期实现。总局还将于今年在全国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大力推行企业名称登记改革和企业简易注销等改革,继续创造便捷的准入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同时将继续抓好年报公示,全面实施“双随机”监管,全面建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诚信自律,为社会营造更加便利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同时,我们将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时调整并公布《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积极配合国务院审改办持续深化“先照后证”“证照分离”改革,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进一步降低制度性成本,持续释放改革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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