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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副部长周学文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的开场白

发布时间:2018-01-05 13:45:35  |  来源:中国网  |  责任编辑:王瑞芳

(2018年1月5日)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2017年11月20日,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指导意见》。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指导意见》的有关情况。


一、《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河湖管理保护工作。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要求在全国江河湖泊全面推行河长制。


湖泊是江河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蓄洪储水的重要空间。与河流相比,湖泊自然属性复杂,管理保护难度更大。一是河湖关系复杂,湖泊管理保护需要与入湖河流通盘考虑;二是湖泊水体连通,准确界定沿湖行政区域管理保护责任较为困难;三是湖泊水域岸线及周边普遍存在种植养殖、旅游开发等活动,管理保护不当极易导致无序开发;四是湖泊水体流动相对缓慢,营养物质及污染物易富集,遭受污染后治理修复难度大;五是湖泊生态功能明显,遭受破坏对生态影响较大。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围垦湖泊、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等现象时有发生,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域空间减少、水质恶化、生物栖息地破坏等问题。


全面推行河长制以来,一些地区在湖泊设立了湖长,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统筹协调,注重系统治理,一些湖泊生态环境有所改善。考虑到湖泊管理保护的特殊性,在深入调研、总结地方经验基础上,中央专门制定出台了《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包括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重要意义、湖长体系、湖长职责、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5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湖长设立。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湖长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湖泊,跨省级行政区域且在本辖区地位和作用重要的湖泊,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跨市地级行政区域的湖泊,原则上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湖泊,原则上由市地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同时,湖泊所在的市、县、乡要按照行政区域分级分区设立湖长,实行网格化管理。


(二)关于湖长的职责。湖泊最高层级的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的管理保护负总责,要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确定湖泊管理保护目标任务,组织制定“一湖一策”方案,明确各级湖长职责,协调解决湖泊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依法组织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其他各级湖长对湖泊在本辖区内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湖泊管理保护工作。


(三)关于湖长制的主要任务。一是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二是加强湖泊岸线管理保护,实行分区管理,强化岸线用途管制;三是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控制入湖污染物总量;四是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五是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六是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


(四)关于湖长制的监督考核。县级及以上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湖泊下一级湖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下一步,水利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着力抓好《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一是抓好宣传贯彻。组织举办专题培训,把《指导意见》精神层层贯彻到基层;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解读《指导意见》。二是抓好部署安排。近日,水利部将印发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文件,系统部署实施湖长制相关工作。三是抓好督导检查。按照水利部已经建立的督导检查机制,对实施湖长制工作跟踪督导,确保不折不扣落实《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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