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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在国新办发布会上的开场白

发布时间:2018-06-28 17:17:20  |  来源:中国网  |  责任编辑:王瑞芳

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我就《意见》的有关情况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意见》的情况向大家作个简要介绍。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建设“一带一路”的重大倡议,“一带一路”是弘扬古代丝绸之路精神的合作共赢之路,也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创新实践之路。五年来,共建“一带一路”逐渐从倡议变为行动,从理念转化为实践,已经得到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积极响应,有力推动了世界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一带一路”建设涉及大量的跨国商事活动,随着倡议的不断深入,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稳定的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十分重要。


在这一背景下,2017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意见》初稿,经多次征求中央和地方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在反复的沟通、协商中形成了共识,几经修改后形成送审稿,经中央政法委报送中央深改组会议审议。2018年1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这一重要文件。《意见》是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针对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改革创新的首个重要文件。确立了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基本原则、具体方案和组织保障。对公平公正、专业高效、透明便利且低成本地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持续优化“一带一路”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打造国际法治合作新平台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一个月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意见》的要求,基本完成“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各项筹备工作。我具体说明三点:


一是关于成立国际商事法庭。《意见》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深圳设立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在陕西西安设立第二国际商事法庭,根据工作安排,国际商事法庭将于6月底正式挂牌。国际商事法庭受理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国际商事纠纷,凡当事人选择国际商事法庭管辖的,依法实行一审终审。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已经审议通过了司法解释《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国家商事法庭审理案件的范围和审判机制等相关内容。


二是关于“三位一体”的纠纷解决机制。为了满足当事人的多元纠纷解决需求,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可以由国际商事法庭委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对国际商事争议进行调解,充分发挥调解解决纠纷的作用。国际商事法庭支持具备条件,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的国内仲裁机构开展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我国法院将依法提供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方面的司法支持,国际商事法庭引导支持当事人采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形成调解、仲裁与诉讼的有机衔接、功能互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三是关于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是《意见》作出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选任的专家委员包括中国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国内外的专家学者,来自不同法系、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专家委员组成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具有广泛国际性、代表性以及中立性、专业性。所选聘的专家委员应当具备在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领域的深厚功底,在司法和仲裁实务界具有公认的影响力等条件,专家委员可以接受国际商事法庭的委托,主持调解,就国际商事交易的规则进行解释,以及为域外法律的查明和适用提供专家咨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此外,《意见》关于建立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具有三个鲜明特点:一是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和理念。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凸显了包容、开放的国际化特征。二是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和理念,选择什么方式解决商事争端,由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哪国法律由当事人意思自治。三是坚持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和理念。争端解决机制充分体现以高度的公开、透明,促进公平公正,充分体现高效、便利、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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