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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4日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8-11-14 11:31:38  |  来源:中国网  |  责任编辑:王瑞芳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我们了解到,知识产权局正在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专利代理是提升专利质量的重要一环,我们想了解一下,新的条例在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专利代理质量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贺化:

谢谢您的提问,这是个非常好的问题。就像刚才您所讲到的,我局正在推动提升专利质量工作,这是我局近期和未来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专利代理是创新成果转化为专利权的重要环节,是一个基础性工作,因此在此次《专利代理条例》修改过程中也考虑到这方面的内容。我梳理了一下,大概有五个方面的内容能够直接或者间接促进专利质量的提升。


第一,在《专利代理条例》第16条增加了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明确专利代理师应当对其签名办理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目的就是要增加代理师的责任意识,能够更加有效地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专利质量。


第二,在《专利代理条例》第20条增加了专利代理援助服务的内容。国家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对一些特定的群体提供代理援助服务,帮助小微企业、无收入、低收入群体申请专利。通过上述措施,能够维护上述群体的合法权益,提升专利质量。


第三,在《专利代理条例》第23条中增加了专利代理机构信息公开的内容,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地方省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发布代理专利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相关情况。发布这些信息,是为了让社会公众能够更好地了解优秀的代理机构,进一步优化专利代理服务,这样也有利于提升专利质量。


第四,在《专利代理条例》第21条中增加了行业自律方面的内容,要求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加强对会员的自律管理。全国性的行业组织主要是指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另外,在不少省份也成立了地方的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新的条例要求,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要开展专利代理师业务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


第五,在《专利代理条例》第22条中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监管方面的内容,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要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如果发现违规的情况,要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通过这五项内容的修改,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促进专利代理质量的提升。谢谢。


中国日报记者:

我们注意到,专利代理行业在总体上呈现出非常健康的良好态势,但是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所谓的“黑代理”问题,不知道这次新条例对此是否作了相关规定?规定是什么?


宋建华:

非常感谢您的这个问题,这个问题非常好,也是这次《专利代理条例》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正如刚才您提到的,专利代理行业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行业规模也是逐渐在壮大,整体服务能力在提升,基本保障了专利制度的良好运行。但是在整个专利代理市场的运行过程中,由于利益的驱动,市场上也开始出现“黑代理”违法行为。所谓“黑代理”,就是没有经过许可,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这些“黑代理”以谋利为目的,服务质量低下,给创新主体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在这次修改过程中,为了遏制这种现实中存在的严重扰乱行业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新的《专利代理条例》明确规定了“黑代理”的法律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作出这样的制度安排,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黑代理”本身就是违反行业准入制度的违法行为。未经许可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属于一种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禁止“黑代理”有助于保障正常的行业秩序,是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对“黑代理”行为设定行政处罚,进行查处,符合《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和相关规定。


二是“黑代理”扰乱了正常的专利代理市场秩序,损害了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黑代理”以牟利为目的,缺少专业化的素质和能力,通常又是采取虚假宣传、低价竞争等不正当的手段来吸引客户,在实践中,针对专利代理服务的一些投诉或者纠纷,多数也是由于“黑代理”行为引发的。对“黑代理”放任自流,不仅使行业准入制度失去意义,更是对广大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三是禁止“黑代理”是国际通行做法。在其他国家实践中,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也是要予以法律制度层面的规制。谢谢。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

我们注意到,在新修改的条例中,将专利代理行业从业者的称谓由“专利代理人”改为“专利代理师”,请问是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


贺化:

这次修改把“专利代理人”改为“专利代理师”,这个称谓的变化有其深层次的考虑。因为专利代理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刚才我说了,其不但是提升专利质量的重要保障,也是服务创新主体的重要环节。提升他们的社会影响力,使他们更有执业荣誉感,是这次条例修改的一个重要考虑。


在国内,类似一些经过行政许可才能执业的行业,他们的称谓有注册会计师、律师、医师,很少叫“医人”或者“注册人”。同时我们也参考了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专利代理执业人员的称谓。


基于这些考虑,我们这次在《专利代理条例》修改过程中,将“专利代理人”修改为“专利代理师”,这是代理行业长期以来的呼吁,此次修改也是顺应了广大代理从业人员的诉求。谢谢。


光明日报记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和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需要,条例此次修改在专利代理机构准入制度方面,有哪些方面的改进和完善?谢谢!


金武卫:

这个问题提得好。这次条例修改的总体思路和亮点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改进专利代理行业准入制度,以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专利代理的专业化和市场化。


这次修改,按照“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支配、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放活微观主体”的精神,取消了两项行政审批,优化了两项行政审批,同时还放宽了专利代理师、代理机构的准入条件。


具体到专利代理机构的市场准入方面,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改革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审批制度。将现行条例规定的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审批改为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审批,放在工商登记之后,实行“先照后证”。


二是简化了审批程序。修订后的条例,取消了原来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的内容,实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直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来审批。同时,还取消了实践中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


三是放宽了专利代理机构的执业准入条件。修订后的条例,明确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对现行条例规定的合伙人、股东、具有专利代理资格证书和从业经验的要求也作了修改,这样就为放宽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限制,以及对合伙人、股东的要求留下了必要的空间。谢谢。


人民日报记者:

请问贺局长,刚才您提到要为低收入群体提供专利代理的援助服务,请问这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对专利事业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贺化:

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在条例第20条中进行了明确规定,“国家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对于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低收入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我刚才已经向大家介绍过了,一是通过这种援助服务,可以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我们做过统计,有代理的专利申请获权率远远高于无代理的专利申请获权率。在我的印象中,发明专利申请的授权率能够提高到大约60%到70%,所以提高专利质量是第一优先的考虑。二是通过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可以向低收入群体或者初创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普及专利知识,使得他们能够更好地利用专利制度。三是能够增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社会责任感。基于上述多方面的考虑,我们增加了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的相应条款。谢谢。


中国新闻社记者:

这次《专利代理条例》的修改,有没有涉及中国港澳台地区的内容?有哪些内容?这些修改的内容对国家正在推进的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有什么作用?谢谢。


宋建华:

感谢您的提问。这次专利代理条例的修改,主要是定位在加大“放管服”力度,简政放权、支持创新创业,同时优化政府服务,加大便民力度,并些在这方面确定了相应的举措。


对于港澳台居民,2004年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港澳居民开放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2011年,根据两岸方面往来的需要,我们针对台湾居民也开放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根据现行政策,港澳台居民都可以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取得资质以后,可以在已经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开展执业行为。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总体部署,我们也在进一步研究相关政策和举措。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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