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止一次被打,而是两次被打,施暴人也不相同,究竟是只对后一次追究刑事责任,还是前后两次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检察院经过充分论证,监督刑事执行机关对发生在监狱内的一起故意伤害案7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启动刑事立案程序。
今年1月7日,西安市沙坡地区检察院接到西安某监狱反映,该监狱三监区服刑人员魏某自称遭到同组两名服刑人员殴打,送医院就诊后,被诊断为伤情严重。
因为可能涉及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犯新罪,沙坡地区检察院立即进行监督。经调查,2016年12月28日,魏某在参加监内团队活动时,因动作缓慢,被同组服刑人员袁某、孔某叫到库房,头部面部被二人掌掴,持续约一分钟。但这样的行为怎么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随后,检察官进一步调查了解到,同月11日,因同样的原因,魏某还被袁某及另外5名服刑人员强制下蹲,6人集中对其头部进行踢、踏、顶等伤害。
该案存在多人多次伤害行为,造成伤害后果也较为特别,出现迟发性颅内出血改变。那么,该后果是否由外伤所致?由一次还是多次外伤所致?多次外伤的责任如何划分?这些都成为案件争议焦点,而伤情鉴定无疑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