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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企混改操作指引出台 改革个案料陆续落地

文章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6-03-13 责任编辑: 陈训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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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资委网站日前发布《本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试行)》(下称《指引》)。作为2014年发布的《关于推进本市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细节版”,《指引》对上海市属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般流程、改制决策、审计评估、产权交易等多个方面予以了明确。在国资国企改革研究专家看来,2016年将是上海国资国企改革的突破之年,《指引》可以被视为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速的信号,预计之后诸多具体改革个案会陆续落地。

赋予企业决策自主权

《指引》适用于上海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合并、股权出资新设等方式,引入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进行的混合所有制改制。其中明确要坚持分类分层推进,因业决策、因企决策,宜控则控、宜参则参;要以促进各类所有制经济相互融合、共同发展为导向,以发展公众公司为主要实现形式,实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与优化国资布局结构、实施开放性市场化联合重组相结合,与推动国资有序流动、盘活用好国有资产相结合,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

“从具体条文来看,《指引》不仅细致地为各家国企制定了具体的 游戏规则,企业自身在改制决策中的自主权也得到了较大的保证,特别是国企集团公司在下属企业的改制中享有较为充分的决策权,这也是《指引》的亮点之一。”一位上海国资国企研究专家表示。

具体而言,《指引》明确,对于国资监管机构出资或监管的企业(即一级企业)的股权转让,由国资监管机构决策后报市政府同意;对于增加或减少资本、合并、分立、组织形式改变等改制(即非股权转让),则由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如董事会)后报国资监管机构,由国资监管机构决策后报市政府同意。其中,股权结构多元化的出资监管企业改制,还须通过股东(大)会形成决议。

而对于出资监管企业所属企业的改制,由出资监管企业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落实责任主体。其中,出资监管企业重要子企业重大改制,由出资监管企业决策。并在作出决定或通过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前,将改制方案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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