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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工作报告引用14个典型案例体现公平正义

文章来源: 中国网 发布时间: 2016-03-13 责任编辑: 郭永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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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津港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案

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派员参加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天津市检察机关先后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依法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原主任武岱、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原总裁郑庆跃、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高怀友等25人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立案的瑞海公司主要负责人于学伟等22人依法批准逮捕。

8.深圳滑坡事故案

2015年12月20日,深圳市光明新区红坳余泥渣土受纳场发生特大滑坡事故,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派员参加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广东省检察机关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依法对光明新区管委会副主任陈敏锋等18人立案侦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等批准逮捕事故相关责任人35人。

9.腾格里沙漠污染环境案

自2014年9月起,多家媒体相继曝光腾格里沙漠腹地部分地区出现排污池、腾格里工业园区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共同组成联合督察组现场督办该案,内蒙古、甘肃、宁夏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建议环保部门移送涉嫌污染环境单位犯罪案1件;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6家化工企业和10名责任人提起公诉;立案侦查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人,人民法院均已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10. 李华波案

2011年1月,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原股长李华波伙同他人贪污9400万元公款后潜逃新加坡。2011年2月,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对李华波等人立案侦查,并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报。中新两国尚未缔结双边引渡、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的统筹下,两国检察机关依据共同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司法协助互惠原则开展务实合作,就解决该案达成原则共识。2013年4月,新加坡法院判处李华波15个月监禁,同时追缴李华波部分赃款,并返还鄱阳县财政局。2015年5月9日,李华波服刑完毕即被遣返回国。此外,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还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李华波违法所得申请,这是检察机关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赃的第一起案件。2015年4月,没收裁定正式生效,现已启动执行我国没收裁定的司法协助程序。

11.“陈满故意杀人放火案”

1992年12月28日,陈满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收容审查,1993年9月25日被逮捕。1993年10月23日,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将此案移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993年11月29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陈满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陈满情节恶劣并翻供为由提出抗诉,要求改判死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2014年4月,陈满申诉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复查,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于2015年2月10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判决陈满无罪,当庭释放。该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对原判有罪的案件抗无罪的案件。

12.“钱仁风投放放危险物质案”

2002年2月25日,钱仁风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被监视居住,2002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02年3月25日被逮捕。2002年4月24日,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公安局将此案移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规定,该案移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办理。2002年7月22日,昭通市人民检察院以钱仁风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提起公诉。2002年9月3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钱仁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钱仁风不服,申诉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经复查认为,认定钱仁风有罪证据不足,于2014年5月12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15年12月2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判决钱仁风无罪。

13.“许金龙等4人抢劫案”

1994年3月21日,许金龙、许玉森因涉嫌抢劫罪被收容审查,1995年1月18日被逮捕。1994年3月13日,张美来因涉嫌抢劫罪被监视居住,1995年1月17日被逮捕。1994年3月3日,蔡金森因涉嫌抢劫罪被监视居住,1995年1月17日被逮捕。1995年2月20日,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将此案移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995年3月20日,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以许金龙等人涉嫌抢劫罪提起公诉。1995年6月5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死刑,蔡金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不服,提出上诉,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三人仍不服,申诉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后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4年2月24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16年2月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判决许金龙等4人无罪。

14.“杨明故意杀人案”

1995年3月29日,杨明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1995年8月28日被逮捕,1995年11月24日,贵州省黔东南州天柱县公安局将此案移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规定,该案移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办理。1996年9月13日,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以杨明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1996年12月24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杨明不服,申诉至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经复查后认为,认定其有罪的证据不充分,于2015年4月2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15年8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判决杨明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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