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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布丨全国人大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有何法律依据?

文章来源:中国网 发布时间:2021-03-12 15:15:14 作者:吴佳潼 责任编辑:张艳玲 魏婧 刘洪庆

3月12日,国新办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等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勇介绍相关情况。中国网 郑亮 摄

中国网3月12日讯(记者 吴佳潼)国新办今日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等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勇指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它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作出的决定,规定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核心要素,具有坚实的宪制基础和充分的法律依据。无论是在香港回归前还是香港回归后,全国人大都作出多份关于香港问题的重要决定。

张勇表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也就是基本法的两个附件,它的内容之所以没有规定在基本法的正文中,早在几十年前香港起草基本法的时候就有过特殊考虑。这些具体的选举事项可能会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要随时作出调整,所以由附件加以规定就比较灵活,方便在必要时作出修改。

实际上,这两个附件在2010年时就曾作出过修改,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我国宪法也明文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职权,只要全国人大给它授权,它就必须去行使,这是有明确规定的——第67条第22项。因此,这次全国人大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既符合香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也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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