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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议案:个人大病平台应设合理服务费机制

文章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2022-03-08 18:41:29 作者:潘福达 责任编辑:吴疆

“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是近年来我国大病救助社会力量的重要组成之一,通过明确监管主体、设立合理的服务费机制等方式,全面推进行业有秩序可持续的良性发展,对构筑可持续的社会力量救助长效机制具有积极意义。”据悉,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赵皖平,在两会期间提交了《关于构筑可持续的社会力量救助长效机制共谱乡村振兴助力推动共同富裕的议案》。

赵皖平在议案中提到,“十四五”期间,如何更好地搭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尤其作为人口大国的我们如何激发社会力量并可持续地发展下去,是社会的关注重点。国务院办公厅于2021年10月28日印发实施的《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中提出:促进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展和平台间慈善资源共享,规范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信息发布,推行阳光救助。建立慈善参与激励机制,落实相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其中,水滴筹、爱心筹、轻松筹、360大病筹等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是近年来才依托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起来的,对中低收入缺乏保障的群体,特别是刚脱贫人口,是国家保障之外的有力补充,防止因病返贫、助力乡村振兴的有力有效途径。以水滴筹公开数据为例,截至2021年9月底,约3.83亿爱心人士在水滴筹帮助了220万名经济困难的大病患者筹得超过457亿元的医疗救助款。

然而,个人大病网络求助行业面临着监管缺位、准入门槛低、个人赠与未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福利、免费的服务方式不足以支撑业务可持续发展等矛盾和问题,使得社会公众的利益难以得到维护。为促进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有序稳定发展,赵皖平在议案中提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要明确网络筹款的监管主体,出台立法进行管理。目前法律对个人大病网络求助规定的空白,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权利义务及监管法律规定的付诸阙如,致使求助信息审核、赠与资金管理等行为以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等都缺乏明确标准。在立法层面明确个人大病网络求助的监管主体及权责,并明确具体的监管内容及权限,促进个人大病网络求助行业有秩序、健康良性发展。

二要引导建立良性可持续的发展机制,尤其设立合理的服务费机制。免费的服务方式不足以支撑业务可持续发展,对平台进一步发挥社会力量救助作用形成掣肘。根据《慈善法》规定“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经过实际调研可知国内基金会管理费区间为3%-8%。作为具有效率优势的互联网平台,可以参照现行基金会管理费标准,设立合理的行业的服务费标准,从而促使行业良性持久发展。

三要推动个人赠与税收优惠,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参与。4亿多爱心人士在个人大病网络求助平台上帮助他人,建议将赠与人的行为参照慈善行为,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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