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山东高院就于欢故意伤害案做出二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5年。至此,这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画上句点。不过,由该案引发的核心问题——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讨论仍在继续。

于欢二审宣判后的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发表署名文章,专门谈“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文章称,就个案而言,刑事审判法官通过综合判断全案事实、综合考量案件前因后果,是确保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基础。从司法统一的角度来看,则需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最大程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在我国,正当防卫最早出现于1979年刑法中,后在1997年刑法修改时做出重大调整,立法意在鼓励公民积极行使正当防卫权利,实现自我保护;同时鼓励公民见义勇为,与不法行为作斗争。

以于欢案为“契机”,正当防卫掀起讨论的原因之一在于司法实践中认定较难,被告人要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获得“豁免”或减轻刑罚并非易事。

沈德咏在文中也表示,该案的审判无疑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山东高院关于于欢故意伤害案的二审判决,很好地坚持了法律平等和司法中立原则,为审判机关依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树立了新的标杆和典范。

有数据显示正当防卫判决率仅为6%

于欢的行为究竟属不属于正当防卫,这一议题在中国的舆论场发酵了数月。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称,防卫分为两部分,一是前提条件,即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实施打击,在具备这些条件的基础上再看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

鉴于案发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于欢捅刺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最终认定于欢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成为该案改判的关键。

最高法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署名文章中也提到,根据刑法规定,通常认为成立一般正当防卫应同时符合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每一个条件中又涉及诸多具体问题。

除需要同时具备诸多前提条件,一些研究数据也表明其认定并不容易。在2015年一篇名为《正当防卫回归公众认同的路径》的研究论文中,研究者从全国各级法院公示的正当防卫案件中选取了224份判决书,并从中筛选出判决样本100份,最终数据显示,被认定正当防卫的判决比率为6%。

与上述数据显示的情况不同,正当防卫在立法方面可谓先行,被部分学者认为尺度远超其他国家。

“正当防卫”首次出现在我国刑法中可以追溯到1979年。当时《刑法》第17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到1994年,我国已准备开始大规模对刑法进行修订,正当防卫恰好成为其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在其《正当防卫的制度变迁:从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一文中谈到修订的背景,1983年严打以后,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上出现了明显偏差,尤其是指控机关,往往不敢轻易认定正当防卫,甚至防卫过当都不敢认定,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适用中遇到阻力。

为了防止这一制度被虚置,在对正当防卫修订的过程中,刑法学界提出4点修改意见,其中就包括放宽正当防卫的限度,规定过当免除刑罚的具体事由等。在这些意见中,“最关键的还是扩大防卫权的问题。”

1996年5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就修改刑法的10个重点问题征求“两高”意见时,关于如何强化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保护问题就在其列。

立法机关在听取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正当防卫制度作了较大幅度修改。现行《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较此前相比,一是对正当防卫的概念进行了增补,同时对防卫过当的内容作了界定,尤其第三款增加了“无限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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