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今天上午在霍山开庭,被告当庭认错并同意赔偿恢复植被费用22余(万)元”。7月19日,在安徽民行检察的微信群里,有人发了这样一条消息。

安徽省检察院民行处处长王敬安也在微信群里。在他的印象中,从两年前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开始,这115人的工作群里讨论公益诉讼的内容便愈发增多。

检察机关可诉行政机关不履责

试点开始的时间是在2015年7月。

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检在北京、安徽、山东、广东等13个省(市、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这一决定在不少检察人看来,是一个“重大的历史机遇”。今年6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正式入法。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虽然宪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具体制度层面,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范围限定在诉讼领域。基于对法律监督内涵的理解,部分地方检察机关探索了对行政机关行政违法行为的督促履职工作。当发现有行政机关出现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会发送检察建议书,督促行政机关纠正错误。如果行政机关不纠正,检察机关却没有后续的保障手段,只能向其上级机关或当地政府反映情况。

如今经过两年试点,今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正式写入行诉法、民诉法。

这一决定在不少人看来,解决了“公共利益谁来管”的问题。

上述会议对行政诉讼法作出修改,明确了检察院在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可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行政机关若不履责,检察院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的方式强化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效力。

条文限定了四个范围,分别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一些行政机关觉得丢了面子”

但万事开头难。

“起初起诉是很难的,一些行政机关对此不理解,有些人觉得丢了面子、影响地方形象。”王敬安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

2016年1月19日,蚌埠市淮上区检察院起诉蚌埠市国土资源局。这是安徽省提起的首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国首例针对市级行政机关提起的资源保护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检察院发现周孝东等人将15.94亩农用地非法转让给华菱汽贸公司,其中15.7335亩为一类耕地。该公司未经批准在涉案农用地上违法建造厂房、办公楼等,还进行汽车销售经营。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发现后,虽作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未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及设施。此后一个月,该局虽收到检察建议书,仍未正确履责。

在首起公益诉讼背后,检察院的压力却鲜为人知。

时任蚌埠市委书记的,是之后升任安徽省副省长的周春雨。2017年4月26日,中央纪委官网消息称,周春雨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知情人士对北青报记者表示,当时周春雨要竞选副省长,对检察院起诉市国土资源局一事并不支持,甚至放言“不能在安徽搞第一个案件”。上述知情人士称,周春雨认为,是“当地检察长在他背后捅刀子”。但检察院最终还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各项制度在不断摸索也渐渐成形。今年6月,安徽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意见,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法院受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检察机关撤诉。

曾探讨如何顺利审理行政机关

在淮上区检察院起诉蚌埠市国土资源局的前一个月,在山东,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被法院立案受理。

2015年12月16日,山东庆云县检察院起诉县环保局。起因为2014年10月,检察院在审查一起涉污染环境罪案件时,发现县环保局的监管活动可能违法。检察院展开调查,发现该环保局存在违法批准试生产等一系列违法行为,导致涉案企业一直违法生产,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庆云县检察院遂发出检察建议,县环保局却“没当回事儿”。此后,检察院把环保局告上法庭。

“过去我们发检察建议,有时行政机关不听,有些地方就探索了向人大汇报等手段。但现在检察院发检察建议后,如果行政机关不改,我们就能够起诉。以前可没有这么硬性的手段。”山东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二处处长周锦燕说。

作为全国首例,在司法实践中尚存空白,起诉到法院后该如何审理?

对此,山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效彤透露,为了审理顺利,检察院和法院就检方的诉讼地位、庭审程序、举证责任、法律适用等进行交流,最终确定了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人,出庭人员由检察机关指派,开庭时只摆放“公益诉讼人”席签等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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