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损国计民生案件履行监督

7月19日晚上,王敬安看到一则新闻——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他把相关链接转到了安徽民行检察的微信群中,想要推动长江经济带资源保护专项行动。

当时,王敬安人在长沙,他和其他79位来自全国各地的检察人一起,到长沙参加“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会议”。

那次会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监督领域,积极围绕中央和地方对于加强环境资源和民生保护等相关的重要工作部署,针对严重损害公益和国计民生的重大案件履行监督职责。找准办理各类案件的切入点,全力以赴抓好公益诉讼办案工作。供图/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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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采用每案奖1000元-5000元

从职务犯罪案件中找线索

十八大以来,中央“打虎拍蝇”的力度不断加码,从以往落马的贪官来看,不少人都在项目审批上栽了跟头。但贪官落马后引发的后续问题是,这些人插手的违法审批项目该怎么办?

以安徽为例。从2010年起,在琅琊山景区南部的龙尾山上陆续开建数栋高档酒店会所、数百套别墅和两个高尔夫球场。这些违规项目都与一个落马厅官有关。

2014年4月,滁州市委书记江山被纪委立案调查。当年9月,安徽省检察院对其立案侦查。检察院发现,在江山的干预协调下,滁州市城乡规划部门3次向其颁发了共736亩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造成琅琊山风景名胜区山体植被、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检察院向市城乡规划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其依法纠正违法行为。

2016年10月13日,安徽省金寨县检察院因县商务和粮食局、县财政局不依法履行职责,向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起安徽首例同时起诉两个行政机关的案例,就是在当地检察院办理原金寨县商务局副局长聂某滥用职权、受贿、贪污案中发现的线索。”安徽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说。

如果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有官员涉嫌违法违纪,检察机关还会与纪检监察、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接,追究公职人员的违法违纪责任。

2016年2月29日,广州市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将张玉山、邝达尧二人告上法庭。二人是从化区鳌头镇中塘村大石古水塘的承包人和管理者,从2012年11月开始,在没有办理相关证照的情况下,有偿允许他人向水塘大量倾倒建筑垃圾,造成严重污染。

在这起案件背后,还牵涉到从化区环保局副局长徐骏翔。检察院在调查中发现,徐骏翔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滥用职权罪。2016年11月25日,徐骏翔被检方立案侦查,不到一个月,徐骏翔被捕。

聚焦媒体曝光的热点事件

“媒体一曝光,我就把相关链接转到微信群里,让大家关注。”安徽省检察院民行处处长王敬安说。

2016年4月,一则以“阜阳黑码头何时休?数十万市民饮用水受威胁”为题的报道称,阜阳一黑码头非法加工煤矸石、矿石等,造成粉尘污染。当地检察机关立即邀请环保部门共同调查,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职。

但媒体报道很多,要关注哪些线索?

安徽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说,他们会重点关注官方或规模大、公信力强的媒体,这其中包括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以增强信息获取的时效性。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两年来通过媒体曝光的热点事件,安徽省各检察院共发现和掌握线索90余件。

此外,检察院还会在办理刑事案件、开展专项活动中挖掘相关公益诉讼的线索。

为了案源线索,今年4月,甘肃省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制定《甘肃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鼓励群众主动发现和踊跃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上述办法明确,对社会公众举报的公益诉讼线索经检察机关核实采用,将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奖励方式为荣誉奖励和奖金奖励,“给予奖金奖励的,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应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根据线索的性质、情节和举报线索的价值等因素确定奖励金额,每案奖励金额多在1000元-5000元不等。”

此外,在举报线索奖励中发现有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办法》公布3个月以来,共筛选出符合专项行动规定的案件举报线索30余件。

待解

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对于当事人的称呼,在各类诉讼中各不相同。在民事诉讼中称“原告”或“被告”;在刑事诉讼中称“公诉人”和“被告人”。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又该叫什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说,上述两个选择似乎都不理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如果采用刑事诉讼中的说法,称检察机关为“公诉人”,但又不涉及犯罪问题。如果采用民事诉讼的说法,称检察机关为“原告”,又会导致行政和民事一样。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提起诉讼,应该有所区别。

应松年说,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他赞成用“起诉人”和“被起诉人”的说法,“将来如果有二审,只要看谁是起诉一方,谁是被起诉一方就行了。”

公益诉讼案赔偿资金怎么用?

2015年12月22日,江苏常州市检察院将许建惠、许玉仙告上法庭。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后,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6年4月14日,常州市中院一审判决,许建惠、许玉仙消除环境继续污染危险;委托有土壤处理资质的单位制订土壤修复方案,提交常州市环保局审核通过后实施。同时,赔偿对其他环境造成的损失150万元。

但赔偿资金怎么使用却是个问题。北青报记者获悉,针对赔偿的资金,一些地方建立了环境公益基金,专门制定规范,由法院、环保部门、财政部门等共同管理,检察机关发挥监督作用,制定修复方案,规定资金的使用办法。

王敬安则建议,资金的使用需要第三方介入。“被污染环境的修复和治理,需要专业的权威机构来解决。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司法机关并不是权威,必须由专业的机构来操作。”

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由谁举证?

刚刚在全国推开的公益诉讼,需要解决的问题不只是资金。“每个案子都是非常具体的过程,程序方面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协商。”应松年说,不久前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明确,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应松年说,“履行职责”本身的内容就很丰富,“是检察院平时处理问题时发现的,还是一些个人跑来告诉检察院的,都是要考虑的问题。检察机关要考量在公益诉讼中的环节和程序”。

另外,由谁来举证、举证到什么地步,也是接下来需要考虑的问题。

应松年说,在一般的“民告官”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只要提供客观事实,有法律依据就可以提起诉讼。“但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是否和原来的行政诉讼法一样?还是要求检察院有比较扎实的证据和事实?要做到这一点,检察院就需要调查权。另外,法院怎么对待证据、需要证明到什么水平,也是个问题。”应松年说。

他认为,检察院要有比较充实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建议给检察机关一定的调查权,以便检察院将起诉的内容“搞扎实”。本版文/本报记者孟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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