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警出售公民信息获利7万被判刑

利用职务便利获取车辆、驾驶员信息,并通过微信出售;银行、电信、快递等成信息泄露主源头

9月13日,被告人王旭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在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公开审理。图为受审时的王旭光。大东区法院供图

利用在公安机关内部担任协勤人员的便利,王旭光伙同两名同事获取车辆档案、驾驶员等个人信息,并通过微信出售,不到一年间三人违法获利约7万元。昨日,该案在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法院一审公开审理,王旭光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三人分工“谁值班谁负责”

1975年出生的王旭光为河北人,原为河北某县交警大队协勤人员,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河北警方刑拘,6月24日被沈阳市大东区检察院批捕。

庭审现场,王旭光供述称,同事马某是微机管理员,魏某为普通协勤。实施犯罪过程中,三人分工“一般是谁值班谁负责,档案信息等通过微信发送”。买方通过微信转账或红包到专门微信号,“过十天半月,把钱转到我个人微信,然后转到我的银行卡。”

其中,一条车辆档案信息收费5元,交通违章信息10元,犯罪记录信息也是10元。据王旭光介绍,对于违法所得三人原则上平分,但因为马某为“创始人”,实际所得会多一些。

认定三人共同犯罪均系主犯

王旭光辩护人认为,在王旭光参与之前,马某、魏某已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使用王旭光微信和银行卡是因魏某等人微信没有绑定银行卡,分赃时也是魏某等人分配较多,因此王旭光在本案中为从属地位,应按从犯罪量刑。

法庭未采纳此条辩护意见,合议庭认为,三人为共同犯罪,作用相当,均系主犯。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王旭光伙同同一中队的协勤人员魏某、马某(均另案处理),利用公安综合管理平台查询车辆档案信息、驾驶员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微信联系出售他人,赃款通过微信提现,三人违法所得共计约7万元。

在最后陈述环节,王旭光表示认罪悔罪,并向法庭退回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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