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

本月起实施的《民法总则》

明确并扩大了胎儿权利

公证员说,今年10月起开始施行的《民法总则》给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也就是说,在胎儿娩出时是活体的情况下,法律将其出生时间提前,视胎儿已出生,使胎儿具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从而得以享受民事权利。对照前面的案例,胎儿的利益保护有了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

公证员解释:根据该规定,胎儿具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和享有权利的范围依据该条“等”字,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是继承权。二是受遗赠权和受赠与权。三是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四是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五是身份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的含义是胎儿出生后,对于其生父享有抚养费给付请求权,如果其拒绝认领,还享有认领请求权。

《民法总则》这些权利你值得了解

《民法总则》本月起正式施行,除了胎儿权利外,还能多方位保护民众权利。记者也请法律界人士做了通俗解读。

比如,8周岁的孩子就有权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法律行为了。孩子们可以用零花钱买零食,也可以与同学好友交换价值差不多的玩具。《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由此前的10周岁下调至8周岁,有助于从小培养未成年人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

比如,18周岁后的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劳动所得的收入拥有所有权。对于如何解决生活中出现的婚姻、财产纠纷和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民法总则》都提供了原则依据。

此外,《民法总则》强调抚养赡养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纳入被监护人范围,努力在全社会实现“老有所依”;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协商确定监护人;增加保护虚拟财产规定;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为三年;积极倡导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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