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奎案

    这个夏天,云南昭通发生的李昌奎强奸杀人案吸引着众多的眼球。对比前不久的药家鑫案,受害人张妙的代理人有一句名言:中国只要还有死刑存在,药家鑫就该享受此待遇。有关药家鑫该不该死,在此存而不论,但这话套在本案中,似乎更为正确:中国只要还有死刑存在,李昌奎就该享受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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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杀”“慎杀”不是不杀的借口
    在药家鑫案中,也存在一个自首的问题。而且,李昌奎的自首远比药家鑫要晚和更加被动。人们发现,我国刑法上确定的自首行为,所指范围十分宽泛,实际界定中争议不断;即便是十分典型的自首,其宽恕效力也要依据案情裁定,存在较多弹性,往往与案件本身的性质、危害等具有某些关联。现行法律上的自首,仅仅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不是“必须”从轻发落的事由。而司法实践中是不是真的可以给予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具体从轻、减轻的幅度究竟怎样把握,则全凭各地、各级法院的刑事法官综合判断。【详细】
李昌奎案再现量刑界限模糊

    单以犯罪情节和后果而论,对李昌奎判决死刑并无不妥。云南省高院终审改判为死缓,也契合了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与最高司法机关限制适用死刑的指示精神相吻合。从刑罚适用来讲,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等,也可构成改判的考量事由。但是,民意不答应。同样凶残的犯罪手段,同样恶劣的犯罪情节,同样严重的犯罪后果,也同样具有自首情节,缘何药家鑫判了死刑,而李昌奎判了死缓?从一开始,李昌奎案就被舆论贴上了云南药家鑫案的标签,在简单比较之下,网民旋即提出了不公正的质疑。【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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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奸杀免死”当思重拾司法公信

    由于此案已经成为继药家鑫案之后的又一备受关注的公共事件,重新审查此案,不仅要充分体现司法和法律适用的公正与严谨,还要有利于廓清人们对司法实践的某些认知争议。
    人们之所以对“奸杀案”罪犯被判死缓反响强烈,既缘于对云南省高院以案犯“投案自首”、“积极赔偿”为从轻理由的质疑,更缘于有此前的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作比。尽管中国法律实行的是成文法系而非判例法系,但老百姓却长期以来习惯于“前面有车后面有辙”的类比推理,把司法公正朴素地理解为一视同仁和“同案同判”。公众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无论是从犯罪情节还是犯罪动机看,李昌奎“奸杀案”都远比药家鑫杀人案,性质更恶劣、手段更残忍,堪称罪大恶极,十恶不赦。尽管人们一直致力于推动司法的专业化和独立性,但我们不能简单地把舆论监督视为干预司法和舆论审判。相反,正是舆论执着不懈的庭外监督,才促使公正司法的日渐成熟和日趋独立。【详细】

社会舆论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诚然,作为普通民众,对于法律的具体条款可能了解不多,但是,据此就把民意抛在司法之外,这跟百年前的那些宣称国人民智不行,不可实行新制度者本质上有何差异呢?何况正如笔者前述,社会舆论事实上普遍存在于中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且已经被大量事实证明是行之有效,而富有积极意义的。
    某种“分立”思想,的确具有借鉴意义,但世界本就是一体化的,社会从来都是整体化的,即任何的绝对割裂都是幼稚的。尽管某种“分立”思想也伴生着“制衡”原则,但其与饱含人类大智慧的中国传统之阴阳思维方式还是相差甚远。换言之,于司法我们也得依据阴阳思维方式而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等的保障作用。
    至于某些司法者的专业水准和职业道德等,的确令人不敢恭维,但正因如此,社会舆论显得更为重要,不然司法不公正、司法腐败可能更会大行其道。何况任何人的专业水准和职业道德等都可以得到提升。【详细】

    “三尺平台决百讼,一纸判决安万民”,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底线,如果这最后的一道底线都因个别法官的审判失当而失守,为受害人申张正义、为社会营造公正法治氛围的希冀也将成泡影。“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但愿这样的光辉能够普照到每一个角落,但愿正义,不要永远走在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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