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宾其人

陈惊天

    中国行为法学会副秘书长,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商事法律行为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进入人物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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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坐标

以论对策

唐慧事件促权法边际明晰,还原司法正义

    希望这个事件能够进一步推进公正司法,实现公平的正义。一个案件结果是不是实现了正义,有不同的声音不同的评价是正常的。这其中最最关键的因素是裁判者是否公平,这个问题是能够解决的,并且能够用人们看得见的方式解决。希望唐慧事件能够推进相关制度和机制的建立,同时还能够成为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的动力。 [详细]

应尽早建立涉诉信访司法终局机制

    所有权力都需要监督,司法权也不例外,但监督绝不是决定,监督解决的是司法腐败的问题,解决的是徇私枉法的问题。从程序上讲,监督的后果最多只能是再一次启动司法机关审查,扩大审查。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再审。如果其他权力部门或者个别权力行使者都能够重新决定结果,不管是显规则还是潜规则,就会乱套。 [详细]

唐慧诉劳教委二审或维持原判

    司法判决——现有的一审判决的根据。根据行政法条文,它的表述是“下列行为可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这三个是并行的,用“或者”这个词,意味着违法是一定要撤销和变更的,而撤销、变更并不一定是违法。然而不违法的并不一定不能赔偿。需不需要赔偿,需要结合案情。所以可以推断,此案二审维持原判的可能性很大。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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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慧诉永州劳教委一审败诉,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中国网观点中国就此事专访了中国行为法学会副秘书长陈惊天博士。   

中国网:唐慧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场,我们想听您分析一下原因。

陈惊天:我认为主要有四方面原因:一是唐慧事件涉及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问题;二是涉及上访制度改革问题;三是涉及劳动教养制度存废问题;四是涉及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问题。在社会转型期,这四个问题都是法律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非常关注的焦点问题,同时也是广大社会群众非常关注的焦点问题。唐慧事件全部包含了这些要素,所以会成为媒体和舆论聚焦的一个中心。

中国网:说到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问题,我们知道唐慧女儿案,是在她以跳楼相威胁后才得以立案。

陈惊天:这是唐慧事件发酵的一个起因,也是一个核心因素。老百姓受到这么大的伤害,寻求公权力的保护和救济却这么难,让每一个都感觉很担心。我们每一个人都保不准哪天成为被害者,这个事情都是有现实可能性的。到时候怎么办?叫天天不灵,呼地地不应,一点安全感都没有,就更加谈不上有尊严地生活了。在社会运行过程中,不管我们个体有多么强大,都会有可能成为弱势群体的一份子。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问题与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在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方面,公权力应当发挥核心的作用,这是善政的重要标志,体现了政府的执政能力。

中国网:我们想听一听您对唐慧劳教问题的看法。

陈惊天:首先我要说的是我个人是支持尽快废除劳教制度的。不能否认,劳教制度在我国历史上发挥过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劳教制度在实践中逐渐呈现出一些负面问题,甚至于产生了异化现象,其合法性也遭受了越来越多的质疑。我个人认为,已经到了可以废除该制度的时候了。即便是保留,也要做重大修改。考虑到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配置问题,我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即便保留,劳动教养最长的期限也应当限制在三个月以内。但是,恶法亦法。虽然劳教制度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只要该制度还没有被修改和废除,就应当被遵照执行。法治的一个大精神是什么?就是有法必依,哪怕是恶法也比无法要好。这里我强调的是:在劳动教养制度废除之前,执法者要加强司法良知意识,守护“枪口抬高一厘米的良心”,在实践中应当严格把握劳动教养的适用尺度,可用可不用的坚决不用,绝不滥用。结合媒体披露的唐慧劳教案具体情况看,唐慧在上访过程中确实有很多过激行为和违法行为,如果这些情况属实的话,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是可以适用劳教的。

中国网:您认为根据媒体披露的事实,唐慧被劳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是我们知道,唐慧的劳教最后被上级机关撤销了,这又如何理解?

陈惊天:这个问题很关键,前面我说过,劳教制度已经不太适合当前国情,因此,执法者应当谨慎适用,严格把握适用尺度,可用可不用的坚决不用,绝不滥用。上级公安机关在决定撤销的时候就是秉持了这种观念,当然,考虑的因素肯定还有很多,是综合权衡的结果。

中国网:原作出机关是不是违法?

陈惊天:如果唐慧的行为属实,按照现有法律可以适用劳教。之所以说可以适用,也就是说也可以不适用,这里就有一个裁量权的问题。在法律上对同一个事实的法律后果有不同认识,是正常的一种司法现象。当然,这里也反映出劳教适用的规定弹性太大,立法不科学。实践中,公众对于执法者的裁量权都表现出异常的担心,是因为害怕权力被异化、被滥用。世界各国的司法历史上都有过对裁量权限制的努力,一直也都没有寻找到完美的方案。因为不管法律规定得如何细化,也会有裁量空间。历史上的努力和焦虑都反映出来社会各阶层的人们对执法公正、司法公正的质疑和担忧。现在也是如此!对此,我们应当建构科学的机制,努力实现司法执法零腐败,坚决杜绝徇私枉法,而不是取消裁量权。唐慧劳教案的关键不在于决定是不是违法,而是在于作出劳教决定有没有受到案外因素的不当干扰。

根据行政法规定,对行政行为可以撤销、变更、或者违法。这三个概念是并行的,因为用的是“或者”这个词。违法是一定要撤销和变更的,撤销、变更却并不一定是违法。撤销唐慧劳动教养决定,是上下级之间对涉案各种因素衡量的权重不同。对于唐慧行为的法律后果,执法者会把涉案因素进行梳理和权衡,对不同因素的重视程度不一样就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这种权衡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或者行政决定过程中都是非常正常的现象。我们害怕的是什么?担忧的是什么?我们需要打击的是什么?是徇私舞弊、徇私枉法的问题。司法和执法的关键是要有公正的立场。同样有公正立场的不同司法和执法者对同一事实有不同的认识是很正常的,不应当成为我们指责的目标。

中国网:也就是说劳教委的这个决定,是没有问题的?

陈惊天:前面分析过条文,这个决定不当并不代表违法。行政复议是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两个进行判断,违法的肯定要撤销,不适当的也可以撤销。从法律上分析,我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没有什么问题。

中国网:请您评价一下湖南政府公检法部门对唐慧事件的处理?

陈惊天:这几年来,法治湖南的建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成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这并不代表着湖南省的公权力运行已经极其规范,公权力运行的效果已经达到了人民群众的期待。结合唐慧事件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全国也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一是公安机关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还远远不能够满足社会期待。我们的公安干警非常辛苦,工作很累,绝大部分干警是认真负责的,但是还远远达不到社会的期待。唐慧女儿的案子就比较典型地反映出这个问题。我记得某国际组织有个统计数据,世界各国刑事案件的破案率也就是40%左右,有很多犯罪根本没有被发现,没有被立案侦查。可以说,对于所有已发现的犯罪来讲,侦破的刑事案件可能是冰山一角。在这种局面下,我们一方面要求公安干警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要进一步提高;另一方面一定要坚持群众路线,建立警民鱼水情,真正做到警民一家亲。老百姓有困难找警察,警察有困难老百姓就会提供帮助。在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中,老百姓提供的线索是很重要的,有时候甚至是关键的破案因素。但是,为了应对考核,很多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一般采取不破不立的做法,表现出机制缺陷的问题,深层次上就反映出严重脱离群众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唐慧事件中表现得比较充分。换句话说,如果公安机关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不到位就不可能有警民鱼水情。我以前经常说,把“有困难找警察”落到实处是中国真正成为世界强国的标志之一。换句时髦的话,这就是中国梦开始的标志之一。

二是法院缺乏必要的司法坚持,裁判的公信力遭受质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规定没有在实践中得到贯彻落实,导致群众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司法权威式微。在唐慧女儿案件的一审过程中,我也没有发现任何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情况。法官根据案情依法量刑,量刑幅度也是在裁量权范围之内。但是,唐慧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要求对起名被告人全部判处死刑。我们知道,强奸幼女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但是,各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轻重是不一样的,要区别对待。同时,慎用死刑是我国一项基本的刑事政策,是符合历史和潮流的方向的。在我看来,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并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框架,但是被二审法院改判了。这肯定是基于各种案外压力的情况下作出的裁判,反映出确保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配套机制不完备。直接的后果,就是导致了权威缺失,造成司法公信力不足。习总书记说,让每一个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当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如何做到这一点呢?我们知道,每个人的立场不同,所处的角度和位置不同,对正义的理解也就不同,绝对意义上的正义是不存在的。让每一个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关键在于让每一个老百姓能够看到所有案件的法官都是秉持公平的信念主持公道。即,要实现公平的正义。“公平正义”与“公平的正义”是有关联又有区别的概念。说白了,公平的正义就是要让老百姓感觉到每一个案子都是没有受到案外因素干扰的,法官都是独立地公正地作出裁判的。古今中外的司法发展史表明,司法裁量权是客观存在的,对每一个证据证明力的衡量,对每一个案件事实的法律后果的认识,不同的人的认识与看法都可能会有不同。对同一证据(事实)的看法会受到认识主体的立场和价值观的影响,会受到认识主体的人生经历和知识结构的影响。司法裁判过程中的认识差异性是客观存在的,只要不解决认识主体的公平公正问题,就不可能让每一个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问题。

三是地方信访部门为了息事宁人,对一些事件的处理无原则无底限。基于当前的地方政绩考核压力,地方长官对信访系统的工作思路表现出的结果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逼良为刁。有句话说,有刁官才会有刁民,这是很有道理的。在权力面前,每一个人都是绝对弱势。每一个需要通过公权力办事的人,唯有主动地遵循权力潜规则,才最有可能遂意。弱势群体为了实现目的就得审时度势,是闹是笑,是刁是贿全凭形式需要。一个乱相后面必定有其产生的原因和根源,并不能简单说这个乱相就是刁民闹的。刁民怎么产生的?根本上还是某种社会运行机制出现了问题。刁民乱相只不过是发之于外的病症表象,并不是病因。在当前的国家权力配置格局下,实践中权大于法的情况还比较普遍地存在。如果司法的结果可以通过行政权力的干预得以改变,涉诉信访的问题就不可能得到解决。唐慧事件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行政长官在享受权力带来的快感的同时轻松地摧毁了社会纠纷化解机制。不管行政长官的目的是为了正义还是为了私情,只要有权力能够控制和驾驭司法权,公平正义的底线就会失守(司法是正义的最后防线),社会纠纷化解机制就会土崩瓦解,老百姓就会诉累不止。解决涉诉信访顽疾,必须要尊重权力分工,贯彻落实宪法规定的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必须要树立司法权威。

四是劳教制度异化,经常成为个别地方长官控制上访者的“神来之笔”。媒体上不乏这样的报道(之前还有被精神病的问题),唐慧劳教案也存在上述问题,可以说长官在决定的时候肯定考虑了这个因素。劳教制度存废的问题前面已经讲过,这里就不赘述了。

中国网:我们注意到,复议撤销对唐慧的劳教,用的是“人文关怀”这个词。

陈惊天: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看,当然也有人文关怀的因素在里面。采取了最有利于唐慧的做法,撤销了劳教,同时又没有突破现有法律框架,这种做法就体现了对司法良知的坚守。这里可惜的是司法良知是被唤醒的,不是自悟自觉的。通过这个事情可以看出,裁量权的行使是有空间的,在法律框架内是偏上还是偏下,取决于决定者的立场。因此,在司法过程中,司法者的独立判断是关键,公平的正义很重要。屁股歪了,念什么经都没有用。

中国网:如何看待唐慧事件的影响?

陈惊天:这个事件之所以引发极大关注主要有四方面因素,我希望在这几个方面都会产生大的影响。影响肯定是有的,关键在于有多大。

第一,希望这个事件能够引起决策层的重视,成为废除劳教制度的“临门一脚”。中央领导在今年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已经表态,年底对劳教制度会有个说法。关键问题是废还是改,我的观点是废,要改也要大改。

第二,希望这个案件能够推动涉诉信访司法终局机制的建立。信访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与诉讼有关的,因为打官司引发的上访,这类是不应当上访的案件。从法治的精神和规律来讲,社会纠纷要有多元化化解机制且必须由司法终局解决。也就是说,这类问题最终要由法院说了算,不应当再有其他途径推翻司法裁判,其他各权力部门不应该乱插手。当然,所有权力都需要监督,司法权也不例外。但监督绝不是决定,监督解决的是司法腐败的问题,解决的是徇私枉法的问题。从程序上讲,监督的后果最多只能是再一次启动司法机关审查,扩大审查。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再审。如果其他权力部门或者个别权力行使者都能够重新决定结果,不管是显规则还是潜规则,那都会乱套。唐慧实际上就是走进了这样一个怪圈,这个事情就可以无穷无尽没完没了。她现在上诉了,判完之后呢,她还可以上访,还可以闹。那么,这个事什么时候能完呢?所以说,我希望唐慧案能够成为涉诉信访司法终局机制建立的契机。

第三,希望这个事件能够进一步推进公正司法,实现公平的正义。一个案件结果是不是实现了正义,有不同的声音不同的评价是正常的。这其中最最关键的因素是裁判者是否公平,这个问题是能够解决的,并且能够用人们看得见的方式解决。希望唐慧事件能够推进相关制度和机制的建立,同时还能够成为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的动力。光有法律不行,光有公平也还不够,还需要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才能够在确保公平的正义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确保实现实体的正义。

第四,希望通过这个事件引起对弱势群体权利保护问题的重视。唐慧女儿遭受这么大的伤害,公权力的保护和救济却是缺位的。如果不是唐慧以跳楼相威胁,我们不知道这个事情最后会怎么样。对于很多力量来讲,个体的人都可能会成为弱势群体的一份子,在其权利遭受侵害的时候,国家公权力要能够及时提供保护和救济。这样的政府才能够取得老百姓的拥护,取得民心。但是,我们看到,实践中还有个别公权力部门,个别权力行使者不但没有及时提供保护和救济,反而运用公权力压迫和打击弱势群体。这虽然是个别现象,但是后果很严重,影响很恶劣。

最后我要说的是,社会是不断地进步和发展的。从哲学的角度看,静止是相对的,改革是绝对的、须臾不可荒废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改革是执政者的生命力,是根本的问题。

中国网:现在很多改革都是倒逼出来的。

陈惊天:当前的情况确实如此,很多问题我们实际上需要政府自发式改革而不是倒逼式改革。这也说明当前的改革机制不科学,没有一个改革力量的诉求协商平台。各方人马一旦抓住某一个可炒作的有价值的事件,就一哄而上。在一个事件的炒作过程中,就会有不同的力量在里面浑水摸鱼。有人为私名,有人为私利,纯粹想借机推动改革的理想主义者往往最终成了其中的一小部分人。这样一来,政府就很被动,改革秩序很混乱。该推进的事情推进不了,该解决的问题解决不了。大部分事件还会产生一大堆负面的影响。唐慧事件也是如此。因此,改革的诉求和沟通机制的建立很重要。改革是各方博弈的结果,政府应当有能力引导,这是执政能力的表现。倒逼式的改革代表着政府拱手让出了主动权,弊端很多,希望今后能够逐渐改观。只有政府能够吃透规律,拿准方向,掌握火候,适时引领改革,推动发展,才能够早日实现中国梦,否则就只能一直做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