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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取消部分死刑罪名是种进步

     

     

     

    中国取消部分死刑罪名,不是盲目跟风,也不是单纯为体现法治文明,而是在综合各项价值衡量的基础上,以最低的成本追求社会治理的最大效益。逐步减少死刑适用,有助于引导民众树立现代化的法治文明观。

     

    在有限取消死刑的立法行动中,依然保留了死刑威慑力的考量,而这背后则是强大的民意支撑。在中国,大多数民众心里依然将死刑视为震慑犯罪的必要机制。对他们而言,考虑的不是法治的文明与否,而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心理诉求,以及预防犯罪的现实需要。

     

    对死刑的保留与否,既不能完全抱着对法治文明价值的理想化追求,也不能完全陷入治理的现实主义窠臼。它需要在不同的社会治理领域,综合考虑遏制犯罪与法治文明的价值平衡,同时还要兼顾死刑本身的成本与效益。而在取消部分死刑罪名的中间道路上,法律的修改就体现出了仰望法治文明星空的价值追求,同时也立足于国情民情和治理犯罪的需要,于平衡中求进步。详情

     

     

  • 不会影响犯罪治理

     

     

     

    此次拟取消的死刑中,最容易引起争议和担忧的,是取消组织和强迫卖淫罪的死刑。这两个罪名一般也属于非暴力性犯罪,但由于其保护的对象是弱势人群,而且犯罪本身有伤社会风化,所以老百姓在心理上会担忧,死刑取消后会不会出现犯罪反弹。

     

    刑罚的设计,总是带有预防和震慑犯罪的意图。但人类的历史证明,刑罚并非越严厉就越有威慑力。在现代犯罪形态多样化的复杂社会,犯罪的防治需要综合治理,片面强求死刑对犯罪的预防效果,有时可能适得其反。

     

    因此,对于犯罪治理而言,关键的是要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而不是看最高刑的配置。如果在惩治的刑罚上衔接有序,在具体的刑事司法中能够实现常态化追诉,就不会妨碍对犯罪的治理。详情

     

     

     

  • 体现“科学立法”精神

     

     

     

    如学者所言,死刑是公正而不人道的。死刑能否废除,取决于民族心理对于公正感与人道发生冲突时的取舍。即便我们暂时不能废除死刑,但至少可以从非暴力犯罪入手,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渐削减死刑罪名。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提倡废除死刑的同时,要求那些还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因此,取消死刑注定是一个渐进实施的过程。

     

    减少死刑罪名无损于法治的威慑力,死刑绝不是越多越有威慑力,更不是越多越有善治效果。死刑一旦执行就将无可挽回,错案冤案又绝非罕见。科学立法要重视立法惩戒犯罪的效果,也要重视惩戒犯罪的手段。生命至上的立法理念,不仅要体现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之类的立法项目中,同样应该体现在慎用死刑的立法原则里。详情

     

     

  • 让刑罚更加人性化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更加人性化和以人为本还反映在其他一些修改上,如草案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等做出的修改,规定将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视为犯罪对待,即反映了对公民人身权利保护的加强,同时也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这类犯罪的发生,有利于减少这类犯罪现象。

     

    再如草案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修改,取消对数额的具体规定模式,看起来给了司法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是使刑罚能够更加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不断发展提高的国情与对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的责任追究,更加有利于使刑事审判做到“罪刑相适应”,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既惩治罪犯,有利于罪犯服判、服法,进行改造,有利于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的安全。

     

    也许有一天,我国会完全取消死刑刑罚,但是目前还不行。现代国家进行有关立法,既有对国外有关立法的借鉴,但更多是考虑符合本国国情,既有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但更多是顾及当下的广大民意。国家维护人权与刑罚保留死刑并非是绝对对立的。这次成功地取消9个死刑罪名后,我们还有46个死刑罪名,继续有步骤、有计划地削减死刑,仍然任重道远。详情

结束语

我国刑罚一直保留有死刑,这是事实,但是应当看到,我国刑罚中适用死刑的罪名在逐渐减少,这也是事实。这同样反映着我国刑事立法的进步。既要保留死刑,又在减少死刑的适用罪名,这反映了我国人权保护和社会安宁的需要,也反映了我国社会在不断进步。也许有一天,我国会完全取消死刑刑罚,但是目前还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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