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泄露,新媒体时代隐私权的新挑战新发展

发布时间: 2016-07-21 17:08:23  |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作者: 王颖  |  责任编辑: 蒋新宇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人类逐步进入新媒体时代。技术的变革对媒介产生了多种深远影响,隐私权受到空前的挑战。美国华盛顿电子信息中心主任罗腾伯格曾说过,“隐私之于下世纪(21世纪)的信息经济,如同消费者保护问题和环境问题之于20世纪的工业社会”。中国互联网协会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发布的《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5)》显示,在权益认知方面,网民普遍认为在网络上隐私权是最重要的权益,排在选择权和知情权的前面。近一年来,网民因个人信息泄露、垃圾信息、诈骗信息等现象导致总体损失约805亿元。

隐私泄露成难题

各种新媒介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人们处于更加透明化的位置,赤裸裸地暴露在数据之中。人们在大数据时代留下的各种使用记录,无一不在显示着自己在做些什么,有意无意地透露出自己的信息,在无形中告诉别人自己是一个什么样的人、需要什么样的服务。商业机构通过大数据分析把个人隐私当成牟利的手段,导致现在隐私泛滥现象频发。而商业营销模式不断改变,实现了从市场细分到受众的细分定位,从无目的营销到核心用户的精准营销,我们的个人信息被当作商品卖给商家,通过采集检索信息以划分特定群体,定向、定点、定性推送广告,而我们却并不知道谁对我们的信息做了怎样的处理。对此,有两个方面需要深入探讨,一是有学者认为,精准化营销模式并没有侵犯个人隐私,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之间是互惠互利的双赢关系。但是,目前我们对这一领域的监管、治理有很大的空白,因此现实层面的侵犯隐私事件比比皆是。二是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成为关注热点。更多的时候,人们讨论的隐私保护其实是在个人信息保护之内,二者呈现交叉样态,有的个人隐私特别是涉及个人私生活的敏感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但也有一些个人信息因高度公开而不属于隐私。因此,法律需要更复杂的设计和衡量。互联网立法方兴未艾之际,相关研究尚需深入探索。

新媒介提供了个人意见的表达平台和进行传播的新方式,对个人隐私的主动公开是传播技术发展的结果。主动的隐私公开是指个人在使用社交网络时无意识、不自觉地导致部分个人信息的披露,这是社交网络在改变信息传播方式后带来的最大隐私难题,有学者将其称为“无解的隐私难题”。

移动互联网深入人们生活的多个层面,但使用移动互联网也存在明显的信息安全隐患。这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位置服务的隐私问题。位置服务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可能泄露用户行踪,引起安全隐患。位置服务如何保障用户隐私已经成为关于位置服务讨论中的核心话题。因为泄露位置引发的刑事案件已有发生,其严重性涉及人身安全。另一方面是手机中大量应用程序的隐私问题。手机应用程序得到大量开发,用户在安装应用程序时往往会许可应用程序提供商获得其信息。但这些应用程序将从手机中获取哪些信息,如何使用、管理这些信息,用户往往是不清楚的。如果这些应用程序提供商故意泄露或者不足以保护用户的信息,则将会导致数以万计的个人信息泄露。

面对个人信息的被记录、被保存,2012年欧盟提出了“被遗忘权”,意图赋予人们删除那些不充分、不相干或过时不再相关的数字信息的权利。2014年的“谷歌西班牙公司案”裁定“被遗忘权”成为独立的法律权利。法案的通过引起了很大争议和讨论,争议背后是互联网时代个人虚拟身份和网络数据的重大价值及其巨大的风险。正如《新数字时代》一书指出的,隐私数据价值巨大,由于互联网的高度互通链接,人们的网络信息记录将伴随生命始终。这样永久性的数据存储将对个人隐私构成威胁。网络隐私安全关系到个人、网络公司和国家政府,这些信息的自由裁量权如何规定成为关键。海量个人数据的收集、存储和利用,个人、企业和国家处理隐私和安全问题的边界如何划分,如何平衡保护隐私和防止网络监控权的滥用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对于“被遗忘权”是独立的法律权利还是隐私权的延伸,学界尚未形成一致看法,但是其根源于现有的隐私概念是毋庸置疑的。数字化技术和网络全球化让“被遗忘权”成为各国需要应对的难题,我国也不可能置身事外。我国目前有近40部法律、30部法规以及近200部规章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其中不乏类似“被遗忘权”的条文。我们应着力于明确“被遗忘权”的内涵,构建我国网络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架构。

完善互联网立法

面对隐私权的新挑战,我们可从以下层面应对。

第一,完善构建法律保障体系,尤其是互联网立法。我国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将隐私权放在名誉权之下进行保护。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均有涉及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侵权责任法》把隐私权正式列为受到法律保护的一项民事权益,并在第三十六条进行了明确规定,但这些法律中都未能明确隐私权的概念与外延,隐私权边界仍然模糊,这导致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力度尚需提高。新技术的发展总是带来新变化,立法亦需及时反映新媒体时代隐私问题的新发展、新变化,满足现实需求。

第二,新媒体时代隐私权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正是技术带给我们的,技术的进步使得个人数据越来越容易被获得。因此,技术措施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之一。使用技术措施来规避风险、完善隐私保护正是网络时代的特点,如果能用技术解决技术带来的问题,那将是用户与网络的双赢。技术发展能够在技术层面不断修正、完善,要给予技术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因为现有技术存在弊端就对其全盘否定,才能促使社会进步。然而,隐私问题的核心仍是社会问题,不能完全寄希望于用技术手段解决。

第三,技术进步带来媒体的日新月异,图、文、电、光的全媒体传播形式也在不断挤压着人们的隐私空间。因此,媒体在涉及隐私事件的报道中,应该提高警惕,坚持涉及个人隐私的报道需经当事人同意授权的原则,新闻报道中涉及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声音、容貌等要加以技术处理。规避其中的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提高媒体社会责任,共同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第四,隐私的意识是随社会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需要培育隐私文化,提高社会对隐私认识的整体水平。从公众的角度出发,应努力提高媒介素养,能够在媒体恶意传播隐私时提出质疑,自觉抵制。新媒体使用中,有对己对人都提高隐私保护的意识,在发表言论时不泄露自己或他人的隐私及信息。个人隐私层面,强化隐私保护意识。下载、安装应用程序时注意安装说明,尽量不选择“允许信息公开”、“允许程序了解或使用你的个人信息、位置、存储信息”等选项。给电脑和手机安装必要的杀毒软件和防火墙,提高使用网络的安全意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