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至今,文学与道德的关系一直是文学理论研究关注的重要问题。文学向来被看作人类反省自我与提升灵魂的重要途径,这就使文学既把道德作为一种目标,也作为一种动力,甚至转化为一种标准。英国美学家鲍桑葵曾经把古希腊人对美的认识概括为三大原则,即道德主义原则、形而上学原则和审美原则,并按照这些原则在古希腊普遍盛行情况和美学价值大小,把道德主义原则排在首位。以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希腊思想家在探讨文学问题时,总是持有一种十分明确的伦理立场和道德标准。受此影响,从古罗马的贺拉斯、中世纪的奥古斯丁、文艺复兴时期的锡德尼到近现代的卢梭、康德、雪莱、列夫·托尔斯泰、劳伦斯等都从道德的角度衡量文学。这样就产生了不绝如缕的道德主义文学批评传统。
价值生活和伦理处境的人文关怀
道德主义批评认为,文学作品承载的伦理内容或表现的道德主题与文学的道德教化功能之间存在某种直接的因果关系。文学作品所提供的道德榜样的力量可以引导人们从善,具有陶冶性情、完美人格的功效,而文学作品对不道德内容的展示或不道德观念的呈现,极有可能冲击和破坏人类的道德生活秩序。例如,柏拉图认为,《荷马史诗》描写英雄人物阿喀琉斯的贪婪、残暴、傲慢等会使青年人效仿而做坏事;亚里士多德提出,模仿高尚的人的行动能够净化观众的情感;奥古斯丁谴责世俗文学艺术宣扬七情六欲,腐蚀人的灵魂;卢梭对那些“足以激发公民热爱德行的题材”的文学艺术作品充分肯定;雪莱呼吁诗人应该塑造富有时代精神的理想人物形象,充分揭示其道德品质的美,为世人提供可以仿效的道德楷模;列夫·托尔斯泰强调,艺术的好坏在于它传达的感情是有益还是无益,有益的感情是善良的,是为谋取人类幸福所必需的感情。
显而易见,在道德主义批评看来,文学常常成为对受众进行道德教化的工具,文学批评被简化为善与恶、好与坏、雅与俗等二元判断,以牺牲文学审美的多元性为代价来宣扬某种道德观,所以文学批评的发展逐渐产生出一种与道德主义批评相对立的唯美主义批评。
唯美主义批评与道德主义批评共同构成两种极端的文学批评观念。唯美主义批评主张艺术与道德无关,以追求美的形式为目标。这种文学批评观念在20世纪的直觉主义、形式主义等现代主义文学观念中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现代主义文学观念普遍强调道德并不是文学艺术作品审美价值的决定性因素,道德品质的高低并不决定一部作品的艺术水准和艺术价值。那些在文学作品中被识别为道德的人格形象或某种精神品格,并不是在道德层面产生效果,而是一种更为复杂丰富甚至矛盾的思想情感和审美意味,道德因素或力量并不具有最高和最终的决定作用。现代主义文学观念区分文学与道德的领域,反对文学从属于道德,凸显了文学的独立自主性,纠正了道德主义批评过度关切文学的社会效果以至于忽视文学的审美性与超功利性的偏颇。但是,现代主义文学观念同时又走向了另一极端,追求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纯形式愉悦,使文学与道德的分歧变得越来越明显尖锐。文学在从动物的感官愉悦和人类道德训诫中超离出来的同时,又陷入到形式游戏和赏玩的苍白审美快感,缺乏震撼灵魂的艺术感染力。
忽略审美的维度,仅仅从道德的观点评判文学固然不足取,但文学缺乏对人的价值生活和伦理处境的深度关切也是应该予以质疑的。后现代主义代表人物德里达、福柯等反对现代主义文学观中仅仅关注形式因素而排除其他因素的一元论,倡导多元化和跨学科研究,不再使用善、恶、公正等传统伦理学词汇来分析文本,取而代之的是运用权力、殖民化、边缘化等后现代术语对权力进行道德判断,追求感性化的和差异化的自由生活,开启了文学道德批评的新方式。
道德内蕴与审美诉求的对话
文学与道德的关系,无论对于文学,还是对于道德,都是非常重要的。道德价值通过文学得以审美呈现,以情感的和形象的方式,影响受众的心灵,使他们尊重公平道义原则,有勇气反省内心以获得灵魂的提升。对于文学来说,道德既是它重要的外部关系,更是不可或缺的内部要素。文学主要以人的社会生活为表现对象,而道德渗透在人的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是进行善恶价值判断的依据。作家总是生活在特定的道德文化传统和道德舆论环境之中,他的创作不能脱离这种道德文化传统和道德舆论环境,进入作品的社会生活以及塑造的人物的行为和心理都会涉及道德的因素。人们可以对文学提出基于特定时代、特定需要的特定要求,但无论哪种要求,都不能忽视文学的道德内蕴与道德诉求。很多伟大的文学作品表现出对某种道德价值的深情呼唤。因此,美国当代著名学者C.W.布思强调,当人类活动被用以创造文学艺术作品时,创造的形式决不可能与人类意义相分离,包括道德判断。
“道德”向来被认为是理解人的正确生活和正确行为的文明尺度,而确认现世感性幸福追求的价值正当性,并通过个人的自主判断来为道德立法确定一个可靠的理性基础,这是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所提出并影响至今的思想观念。其重要意义在于使人摆脱依附性的不成熟状态,而在某种意义上构成了现代人的典型品格。但问题的复杂性又在于:道德的实在性往往是基于习俗和传统的有效性。因此,伽达默尔指出:“道德是在自由中被接受的,但决不是被自身的见解所创造,或者被自身所证明的。”(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年版)文学恰恰能够在习俗与传统的基础上使道德具有实在性。例如,按照结构主义的观点,传统童话故事中的道德观在表达方式上已经形成了某种恒定的模式或具有某种结构的道德话语中心。而“中心”又形成了某种可靠的深层话语结构,以传达出既定的道德观念。这种道德教育的模式或结构是传统文化用相对稳定的文学模式,来把握和构建社会基本道德的一种有效途径。
如果没有普遍性的道德价值观,人类就会缺乏实现有效社会团结的精神纽带。不过即使获得普遍认同的道德价值观,也不能凝固为组织社会生活与维持社会秩序的唯一模式,应对其持续推演、质疑和检讨,否则人的本性、表达的可能性以及特殊性的要求被道德权威主义话语遮蔽,会导致社会走向蒙昧主义和专制主义。所以,作家创作和读者阅读的目的不是简单肯定或宣传某种道德信条,而是发掘植根于文学作品中的多元道德价值,使这些道德价值成为文本意义发生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学批评在选择文本实践形式和方法的过程中,既不能让审美屈从于道德,也不能让道德屈从于审美,而是突破旨在进行道德审判的传统文学观念的重围而同时又保持道德观察的视点,让道德批评与文本中审美结构保持对话状态,着力于分析文本中道德要素如何构成自身内在的审美对象,又如何发挥其批判、陶冶及建构的功能,把基于尊重人性的道德观念和美学的感受结合起来,揭示人的完整性和生命意义之源。
总之,文学和道德之间具有平行展开而又互相影响的共生关系。随着波德里亚所说的“丰盛社会”和“物体系时代”的来临,消费主义思潮四处蔓延,文学与道德的关系出现了新的状况,表现为在文学创作中回避道德判断和价值判断,追求情欲的满足和感官的享乐,文学创作走向了歧途,文学批评存在着道德批评缺席的现象。由此,文学创作既需要发挥建构普遍伦理和交往准则的作用,也应该承担维护自由和多元,实现人的自我提升的使命;文学批评在让审美范畴与道德范畴得到独立、充分展示的同时,还应该探究道德要素与文本结构之间的交融关系,从而治疗消费主义时代文艺创作的某些疾病症候,促进伟大文学作品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