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发布时间: 2016-12-05 11:37:17  |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方涛  |  责任编辑: 郭素萍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制定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总结了我们党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历史经验。指出,“在长期实践中,我们党坚持把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作为党的建设重要任务来抓,形成了以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集中制、严明党的纪律等为主要内容的党内政治生活基本规范,为巩固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生机活力积累了丰富经验,为保证完成党在各个历史时期中心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深刻理解我们党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历史经验,是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内容,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讲,需要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一、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延安时期,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深刻总结经验教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既充分发扬民主,又实行正确的集中,实现了全党的团结,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1938年10月,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作的《论新阶段》的报告,对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进行了强调:一是坚持“四个服从”,即“(一)个人服从组织;(二)少数服从多数;(三)下级服从上级;(四)全党服从中央。这些都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具体措施,谁破坏了它们,谁就破坏了党的民主集中制。”二是加强党内民主教育,使党内生活制度民主化。“使党员懂得什么叫民主生活,民主制与集中制的联系,并如何实行民主集中制。”1945年4月,毛泽东在党的七大上做的政治报告中指出,民主集中制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新中国成立后,在社会主义改造胜利完成、探索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由于毛泽东和党中央对国内主要矛盾判断的失误,以至“文化大革命”时期形成“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错误理论,使党的民主集中制遭到严重破坏,党内政治生活严重不正常,政治生态严重恶化,给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改革开放后,我们党认真总结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十年“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恢复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组织原则。1980年3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其中第三条强调,“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必须严肃地重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把“坚持民主集中制”作为加强党的建设、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必须坚决实现的三项基本要求之一,强调,“党内充分发扬民主,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加强组织性纪律性,保证全党行动的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95年来的历史证明,什么时候民主集中制执行的好,党内政治生活就比较正常;什么时候民主集中制被破坏,党内政治生活就不正常。

二、开展好批评和自我批评

历史经验表明,党内政治生活是否正常、是否严肃和认真,必须开展好批评和自我批评。革命战争年代,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我们党在农民、知识分子等非无产阶级中发展了大量党员,虽然部分同志在组织上入了党,但同时又把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带到了党内。怎么办?早在1929年12月,毛泽东在《古田会议决议》中,针对红四军党内存在的非组织批评现象,强调:批评的目的是增加党的战斗力以达到阶级斗争的胜利,不应当利用批评去做攻击个人的工具;对党委或同志有所批评应当在党的会议上提出。延安时期,毛泽东创造了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式开展整风运动,克服党内存在的主观主义等思想作风问题,实现了党内的新团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革命战争年代以至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党内组织生活制度执行起来很严格。像党小组生活会,从一般党员到党的领袖都参加,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指名道姓讲问题、提意见、论危害。正是由于党内生活制度得到严格执行,批评和自我批评得以正常开展,通过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发现和解决党自身存在的不少问题。改革开放初期,党内政治生活得以恢复正常,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恢复和发扬了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一传统。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要纠正一部分领导干部中缺乏民主精神,听不得批评意见,甚至压制批评的家长作风。对于任何党员提出的批评和意见,只要是正确的,都应该采纳和接受。如果确有错误,只能实事求是地指出来,不允许追查所谓动机和背景。”“必须注意区别:反对某个同志的某个意见,不等于反对这个同志,反对某个领导机关的某个同志,不等于反对这个组织,不等于反领导,更不等于反党。”十二大通过的党章也规定,“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正是由于批评和自我批评传统的恢复和发扬,使党内政治生活得以逐步正常,党内政治生态得以逐步改善。

三、推进党内政治生活规范的制度化

历史经验表明,实现党内政治生活规范的制度化,是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根本保障。可以说,我们党的党内政治生活基本规范,如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集中制、严明党的纪律等都形成于革命战争年代,并在全国执政后以优良作风、优良传统的形式表现在党的建设中。然而,由于没有真正实现制度化,这些基本规范主要依靠各级党员干部的党性、觉悟和自觉来贯彻,没有真正形成硬约束,从而没有防止“文化大革命”的发生。“文革”结束后,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80年3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专门作出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准则,针对开展党内政治生活正反面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把长期形成的党内政治生活基本规范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要求全党贯彻执行。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讲话指出,“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一论述,把制度问题提高到新的水平。此后,我们党又出台了关于民主生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等一系列相关制度,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专门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党内法规进行清理,加快党内政治生活相关法规制定步伐,特别是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根据新形势和新经验,制定和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这正是对我们党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历史经验的运用。

四、坚持经常性教育与集中性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干事创业,所处的环境十分恶劣,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在推进国家建设、社会建设任务繁重,而管党治党的任务也十分繁重。这就要求我们党在领导人民奋斗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经常性教育与集中性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集中性教育活动,主要是采取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力量的方法,通过系统学习党的理论、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制订整改措施,以解决突出问题,具有统一性、时效性、阶段性的特点。经常性教育,主要是通过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和学习制度,通过“三会一课”,学习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和正常,解决党员在日常生活、工作中的一般性问题,具有日常性、系统性、自主性的特点。延安时期,为了克服党内的教条主义、宗派主义等作风问题,党及时开展了延安整风运动,进行集中性的马克思主义思想教育,为党夺取革命胜利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1962年5月,中央组织部在《关于教育训练党员工作的情况和意见》中指出:“在这次普遍地教育训练党员工作的基础上,把经常的党员教育管理制度健全起来,使党员经常受到党的教育,不断地提高思想觉悟。”改革开放以来,在强调做好经常性工作的同时,鉴于政治运动带来的负面影响,我们党不再采取整风运动、整党运动的办法解决党内问题,而代之以集中性教育实践活动的方式,以克服党自身存在的各种问题。实践证明,坚持经常性教育与适当的集中教育相结合,是我们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经验。

五、严明党的纪律

纪律严明,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独特优势。95年来,我们党之所以能够克服各种困难,应对各种挑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严明党的纪律,使党的路线方针正常得以全面贯彻执行。而在党的事业遭受损失的时候,往往是党的纪律被破坏,党的纪律没有得到严格执行之时。中国共产党成立时,就十分重视纪律建设。1922年7月,党的二大通过的第一个党章,在第四章中专门讲纪律。党的三大、四大通过的党章,均设有“纪律”一章。1927年,中共五大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政治纪律”的概念。其中《决议案》第三条指出,“党内纪律非常重要,但宜重视政治纪律,不应将党的纪律在日常生活中机械地应用”。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第一次增加了“党纲”、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等内容,深刻阐明了党的政治纪律的重要性、特征和执行政治纪律的严肃性。新中国成立后,1956年9月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指出,“党是以一切党员都要遵守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没有纪律,党决不能领导国家和人民战胜强大的敌人而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改革开放后,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把严明党纪作为整顿党风、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任何部门、任何下级组织和党员,对党的决定采取各行其是、各自为政的态度,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公开地或者变相地进行抵制,以至擅自推翻,都是严重违反党纪的行为。”“对于中央已经作出决定的这种有重大政治性的理论和政策问题,党员如有意见,可以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提出,但是绝对不允许在报刊、广播的公开宣传中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反的言论;也不得在群众中散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相反的意见。这是党的纪律。”“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成为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劳动纪律、工作纪律,遵守共产主义道德的模范。”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强化纪律执行,并将其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为党员干部划清了底线和红线,使党内政治生活的面貌得以改善,政治生态也不断改善。(方涛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创新研究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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