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学思维方式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发布时间: 2017-12-15 08:44:32  |  来源: 人民日报  |  作者: 吴建雄  |  责任编辑: 申罡

作者: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湘潭大学教授 吴建雄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根据中央精神,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正在全国推开,制定国家监察法工作正在有序推进。这一改革是新的时代条件下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战略安排,是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关键举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对我国法治反腐思想建设和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首先,它体现了加强党对反腐败统一领导的要求。这项改革是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功能最大化、不断提升党的自我净化和自我修复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是把反腐败的领导权和执法权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的需要。其次,它体现了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监督权力的要求。构建集中统一的国家监察体制,是人民监督公权力规范运行的重要改革,通过这项改革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确保人民监督权的实现。最后,它体现了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要求。用制度规范权力,就要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日常管理监督,通过改革实现权力监督的长震慑、强高压、无例外。

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离不开科学思维方式,需要掌握和运用政治思维、辩证思维、战略思维和法治思维。

以政治思维明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思维就是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思维方式。必须明确,在全国推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制定国家监察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制度的重大创新,是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关键举措。

以辩证思维抓根本。从认识论的层面看,先进行符合宪法原则的试点探索、制定符合宪法精神的监察法,然后再修改宪法及相关法律,更加符合问题导向、政策先行、法律跟进的立法逻辑。制度建设作为上层建筑,总是以实践为基础、以问题为导向的。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的经验表明,一般是先出现问题、再制定规范,先出小规范、再定大规范,体现的是摸着石头过河与顶层设计的紧密结合;以大规范为依据制定小规范,体现的是在顶层设计完善后推进具体实施的实践逻辑。

以战略思维观整体。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的新鲜经验,体现新形势下加强法治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客观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制度的重大创新。监察法草案立法指导思想明确,突出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监察主体的产生和监察对象的拓展,创新和丰富了监察制度的内涵;监察职能定位和监察权限设置,适应了反腐败斗争的客观需要和运行规律;严格规范监察程序和强化对监察的外部监督,体现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法治原则。

以法治思维定规范。从法律层面看,我国反腐败执法的程序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而刑事诉讼法无论从价值取向还是程序设置上看,都难以充分满足反腐败斗争的需要。监察法草案在调查手段、强制措施、证据标准等规范设计上考虑到腐败犯罪与普通犯罪的不同特点,在体现惩治腐败与保障人权两者平衡原则基础上,作出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的特殊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监察法惩治和预防腐败的特定价值,必将为反腐败斗争深入推进提供有效法治资源。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