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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勇:管控地方债风险,坚持预防为先

来源: 经济参考报 | 作者: 张德勇 | 时间: 2016-11-21 | 责编: 毅鸥

张德勇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从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方面,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做出总体部署和系统性安排。

该预案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地方政府债券风险,也包括地方政府或有债务风险;预案还根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将风险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对于市县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该预案规定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该预案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实行不救助原则,以杜绝地方债管理上的道德风险。

地方债问题由来已久,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为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各地相继成立了若干融资平台,借以避开当时《预算法》关于“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法律规定,并通过地方政府提供隐形担保、以土地等不土动产作抵押等形式向社会融资。由此形成的地方债,客观而言,当时在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然而,这些地方债增长过快、规模越来越大,尤其是基层政府,由于地方财力有限,可回旋余地较小,给地方财政造成了相当大的财政风险。当进入偿债高峰期时,若地方财政收入不能保证持续增长,就不可避免地冲击到地方财政的正常运行,让本已困难的基层财政陷入捉襟见肘的窘境。另一方面,由于地方债的主要资金来源是银行,因此,倘若在偿债高峰期地方政府无法顺利如期还债而爆发债务问题,很可能就会发生连锁反应,冲击到银行体系的稳定。

持平而论,在宏观经济形势好的情况下,债务多一些也未尝不可,完全可以靠良好的经济表现将此消化掉,不过,当宏观经济形势差的时候,债务即便少一些,也会因经济景气暗淡而使债务风险显性化。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后,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变为中高速增长,金融危机的后续影响依然存在,经济还面临不小的下行压力。在这种情形下,前期累积下来的地方债,大都进入了偿债密集期,债务风险骤增,从而也就面临较高的财政金融风险。

新常态下,伴随着经济下行压力,中央也加快了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步伐。财政部先是代理发行地方债券,后是通过新修订的《预算法》,允许地方政府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此对地方存量债务进行置换,解决地方债务融资中存在的“短借长用”而形成的期限错配等突出问题,缓解地方财政短期的债债压力,降低地方债的违约率。

除了对《预算法》进行修订,从法律上给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提供许可证,另外,《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及其相应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等系列行政规章的出台,将地方债纳入了法治化轨道,强化了债务管理的制度建设。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出台,加之前期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形成了地方债从举借、使用到偿还及应急处置的风险管控的完整链条,它的制度性安排,其意义不在于彰显如何进行应急处置,而是着重体现警示作用,利用中央实行不救助原则、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以及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提醒地方政府在管控债务风险上要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否则,等到问题出现时再去解决问题,往往要耗费更大的成本。它不但影响到地方财政的正常运行,更会影响到地方政府的信用等级以及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要消除由此而产生的不良影响恐将是一个痛苦而漫长的过程。

从这个意义上,对地方政府而言,管控债务风险,必须坚持预防为先。在这个大原则下,对地方政府债券、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地方政府都应纳入监控范围,尤其是或有债务,因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更应成为重点监控对象。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地方债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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