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信息传播难控制

针对天猫商家的调查还显示,在应对谣言攻击时,近半数商家会选择“不作回应,怕越描越黑,让谣言风波随时间平息”,也有不少商家会诉诸法律途径,但“举证维权难度大”则是选择诉讼维权的商家面临的一个难题。此外,赔偿数额低,是维权商家面临的另一个尴尬。司法实践表明,即使诉讼,品牌损失千万,造谣者的赔偿额通常不超过10万元。

2016年12月6日,微信公众号“东京新青年”因发布《POLA天猫旗舰店竟不是POLA开的!》一文而被起诉索赔千万,要求停止侵权。经过漫长的法律流程,2017年3月13日,该微信公众号运营者才正式道歉。

“从被造谣到谣言澄清,我们一共耗费了98天。”阿里巴巴法务部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

“在新媒体的传播机制之下,一到两个小时,消息就可以产生巨大的传播量。我们在享受信息便捷、快速传播的同时,针对一些明显侵权的消息,需要建立一种便捷的控制方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熊丙万说。

民事诉讼中的诉前禁令,是实现侵权信息控制传播的一种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清华大学法学院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对登载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所有利用信息网络侵犯名誉权的案件进行了全样本的数据分析,并形成“利用信息网络侵害名誉权的责任问题”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指出,在其收集的389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名誉权案件中,只有在网易雷火公司诉《中国经营报》一案中,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作出了停止涉案报道发布的诉前禁令。报告进一步指出,这个案件主要是针对跨媒体侵权信息的传播。《中国经营报》首先在纸质媒体上发布了侵权消息,在权利人举证并且提供担保之后,法院认为这个很有可能构成侵权,所以发布禁令,禁止纸质媒体继续发布消息,从而阻断了网络媒体对纸质媒体信息的一个再转播。

通过研究,报告还提出建议,针对现在企业名誉权侵犯的一个高利害性问题,诉前禁令这个制度可以完善适用条件,并逐步进行推广。

“对于诉前禁令,目前的适用范围比较窄。”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白小莉指出,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诉前禁令一般适用于人身保护领域,特别是那些有家庭暴力威胁的情境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一些初步的证据,法院都会发相关的禁令。“但是对于名誉权,据我所知,很少有法院适用过。”白小莉补充道。

赔偿额与实际损失不匹配

姚辉指出,在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下,法院在判定企业名誉权是否受到侵犯时,多偏向于采取较高的证明标准,从而在大多数诉讼中,被侵权企业得到的实际赔偿额与其遭受的损失往往难以匹配,甚至相去甚远。

报告从案例实证的角度,也证明了姚辉的观点。在对389件案件进行统计后,报告课题组发现,目前最高的赔偿额是淘宝诉《IT时代周刊》一案。报告指出,目前赔到了30万元。但是其他案件的赔偿数额基本都在5万元到10万元这样一个区间,而且多数是在3万元以下。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惠翔用“非对称战争”来形容赔偿数额低的窘况,“新媒体侵权于企业而言,就像病毒之于药物,企业维权‘是用导弹打蚊子’”。

在从事律师这一职业前,惠翔有过16年的法官职业生涯。在惠翔看来,我国侵权法一直秉承“填补”原则,“惩罚”是例外。反映到立法层面,侵权责任法领域中一直未承认企业具有一般人格权,也就谈不上精神损害,而企业名誉权受侵害的损失往往是新媒体侵权的最直接后果,但却很难量化赔偿。

“我们调研了北京市2010年至2016年企业商誉侵权纠纷情况,总体来看,赔偿额基本上也就是5万元至10万元的范围,但原告的损失却不仅仅是这个金额。”白小莉介绍,有一些企业,在上市或者其他关键时刻,遭遇一些贬损或有一定倾向性的言论,导致股价大幅下跌,损失惨重。

“认知鸿沟是导致判决赔偿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惠翔看来,新媒体侵权的后果早已超出了生活经验法则的范畴,特别是民事法官,很难理解互联网领域中流量即金钱的概念,也就无法从侵权者获益这个角度去考虑赔偿数额。“再加上因果联系这个环节,怎么证明客户流失或销量下降一定与网络名誉侵权直接关联?”惠翔认为,如果在立法上不突破这个问题,很难要求法官用“相当因果关系”去解决此类证明难题。

同样,在白小莉看来,侵权言论到底多大程度上造成了损害后果的出现,这个证明难度非常大。在司法实务界,目前也是采取比较保守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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