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可被限制出境

据罗湖海关关员介绍,该关近期也查获了不少人身绑藏手机的案件,多数是使用胶带、腰封和护膝等工具将手机绑在腰部和腿部,也有女性利用安全裤藏匿在裆部。" 从绑藏手机的数量上看,基本上少则十几部,最多也就七八十部。像这么大量的,一个人绑了 102 部手机和 15 只手表的,还是第一次遇到。" 目前,当事人已被海关立案处理。

海关提醒,为获取报酬替他人运输、携带货物物品,或者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或其它具有逃避海关监管故意的,属于走私行为,将会被没收走私货物物品;有从重情节的,还可以并处罚款。更为严重的是,根据 2011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相关条款,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这意味着,凡一年内因走私行为被海关处罚两次,第三次再实施走私行为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因走私被判处刑罚的旅客,或被海关行政处罚 2 次及以上的旅客,还可能被限制进出境签注。

海关提醒广大市民,手机属于国家规定的 20 种应税物品之一,对于旅客在境外获取并携带入境使用的,过关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将按照 " 自用、合理数量 " 的原则依法予以征税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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