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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关于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等的新闻发布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拟于10月28日(星期四)16时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有关方面负责人回答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将审议通过的社会保险法草案等法律草案的有关问题。中国网进行现场直播,敬请关注。 文字实录 图片实录 返回直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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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拟于10月28日(星期四)16时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有关方面负责人回答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将审议通过的社会保险法草案等法律草案的有关问题。中国网进行现场直播,敬请关注。 

文字内容:

  • 中国网:

    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2010-10-28 15:53:46

  • 中国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民政部副部长姜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吴高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许安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贾东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巡视员、副局长何绍仁已在主席台就座。

    2010-10-28 15:55:11

  • 何绍仁:

    各位记者,大家下午好!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刚刚闭幕。出席闭幕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158人,符合法定人数。我首先发布本次常委会会议的主要消息。

    2010-10-28 15:59:14

  • 何绍仁:

    一、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胡锦涛的提名,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的名单,决定习近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

    2010-10-28 16:03:24

  • 何绍仁:

    二、会议通过了4部法律案,分别是: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该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该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案,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新修订的代表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237部。

    2010-10-28 16:03:35

  • 何绍仁:

    三、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0-10-28 16:03:53

  • 何绍仁:

    四、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根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的公告,十一届全国人大现在实有代表2980人。

    2010-10-28 16:04:13

  • 何绍仁:

    五、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名单,决定任命刘冬冬为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喻林祥为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议还通过了其他任免案。以上就是刚刚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的主要消息。

    2010-10-28 16:04:21

  • 何绍仁: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是新通过的4部法律的专题新闻发布会。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6位嘉宾来回答大家关心的与这4部法律相关的问题。他们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女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先生;民政部副部长姜力女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规划室主任吴高盛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主任许安标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主任贾东明先生。

    2010-10-28 16:04:33

  • 何绍仁:

    信春鹰副主任与胡晓义副部长负责回答与社会保险法相关的问题;姜力副部长与吴高盛主任负责回答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的问题;许安标主任负责回答与代表法相关的问题;贾东明副主任负责回答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关的问题。现在就请大家提问。

    2010-10-28 16:04:48

  • 人民网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想提问。第一个问题,社会保险法草案中有多次明确授权的条款,如涉及公务员养老保险办法、社会保险费征收办法等,会给国务院另行规定。问题是授权的条款较多,是否会造成社会保险权利集中在基层,从而导致各地差异大,带来保险转续更加困难的问题。同时,授权条款回避了很多棘手的矛盾,这是不是对现有制度的不足之处绕着困难走。第二个问题,请教许主任关于代表法修正案草案。现在很多地方人大开展了代表向选民述职的工作,新修订的代表法也在对代表的监督方面增加一款,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行情况。那么间接选举的代表将应当如何接受监督?

    2010-10-28 16:04:59

  • 信春鹰:

    我来回答关于社保法中授权过多的问题。现在大家看法律文本时,会看到一些授权规定,这些授权规定并不是空的,多数已经有规定。确实还有一些条款是授权国务院规定的,这个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第一,社会保险制度正在快速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中,新的机制正在建立,有的制度正在探索,所以很难用法律的形式固定化。

    2010-10-28 16:09:17

  • 信春鹰:

    第二,我国幅员比较大,社会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历史又比较短,所以本着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国家立法确定大原则的基础上要给国务院和地方一些空间。

    第三,现在社保制度不断的发展完善,有一些阶段性、过渡性的措施很难用立法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我们要给改革和发展留下空间。

    2010-10-28 16:14:15

  • 信春鹰:

    以上是三个基本的考虑。你也提到授权过多会不会影响法律的实施。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你,不会的。法律通过以后,我们要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于那些还没有制定配套规定的要尽快的制定配套规定,也不会产生你担心的把权力集中到地方。社保法最大的意义就在于从大的法律层面把一些基本的制度确定下来了。谢谢。

    2010-10-28 16:14:36

  • 许安标: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也谢谢你对代表法修改的关注。这次代表法的修改确实是增加了一条很重要的规定,就是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这一点也是我们在基层实践中一些地方实践经验的总结。大家知道,我们国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为了确保忠实地履行职责,增加了这方面的规定。除了刚才说的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外,同时还明确了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区单位的意见,接受监督。间接选举代表可以通过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原选举单位的意见,主动接受监督。谢谢。

    2010-10-28 16:14:41

  • 中新社记者 :

    请问姜部长,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进程,我国的农村结构和人口结构发生变化,村委会的管理方式也随之变化,在这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过程中哪些方面考虑到了农村的变化,并作了哪些规定?

    2010-10-28 16:19:59

  • 姜力:

    从1988年6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98年11月修订实施以来,12年来重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修订的时候就考虑到了当前农村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农村结构的变化,也针对了目前我们农村农民各种需求,以及新的变化,所以尽可能的在这部法中用法律的形式把在农民当中和基层多年来村民自治的实践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2010-10-28 16:20:15

  • 姜力:

    回答你提出的这个问题并进行思考,就是我们现在的法律条文有了哪些体现,我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体现:第一,针对目前农村民主选举总结的经验和问题,这部法律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并有了明确的规定。首先,充实了村民的选举委员会,包括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它的工作程序。另外,充实了选民登记的内容。对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以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的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对这几类人都作了新的规定,这也是适应新的形势变化。

    2010-10-28 16:22:28

  • 姜力:

    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民主议事的制度,这也是根据农村现在的情况制定的。有几个要点:一,完善了村民会议的制度。这次法律里面,为了进一步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所以明确了凡是涉及到村民利益的九个方面的事项必须要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村民委员会方可办理。二,也完善了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议事的程序,规定了村民代表会议的人数,包括要有妇女代表的比例,也包括了村民代表会议召开的时间和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哪些事项,都有了明确的规定。三是完善了村民小组的会议制度。同时,法律还进一步完善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度。以上这些制度都在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里面有了进一步的完善,这也是针对农村10多年来新的社会形势发展和农民群众的需求。谢谢。

    2010-10-28 16:34:01

  • 中国国际广播电视台记者:

    请问信主任。我们知道社会保险法先后总共审议了将近三年的时间,今天才刚刚通过,您能大概给我们解读一下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亮点吗?谢谢。

    2010-10-28 16:34:11

  • 信春鹰:

    社会保险法自2007年12月第一次审议,到今天刚刚通过,差不多审议了3年的时间,共审议了4次。一般的法律案审议3次,这部法律案审议了三年四次,可以看出社会对这部法的关注,而且也可以看出来,这部法涉及的问题非常重大,涉及的制度特别复杂。通过的社会保险法有一些亮点,有一些制度上的突破。第一,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成就。第一次审议的时候,应该说法律草案规定的覆盖面还是有限的,这三年的过程也是社会保险制度不断推进的过程,也是公民、企业和政府社会保险意识提高和增强的过程。

    2010-10-28 16:34:30

  • 信春鹰:

    现在的社会保险法,是建立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第二,体现了统筹城乡的原则。我们曾经对城乡二元进行过很多的讨论,也确实是历史造成的现实,但是社会保险法草案在三年的审议过程中,我们努力的方向就是综合考虑城乡的社会保险体制,比如对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模式大体上是一致的,资金来源、筹资的方式、待遇的标准也正在朝着一个一致的方向在努力。第三,这部法律突出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利,在保险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方面,始终以保护参保人的权利,以提供政府服务为重点,很多具体制度的设计都是要保护参保人的权利。比如说原来制度是参保15年达到退休年龄才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现在的设计,有些人到退休的时候不到15年,我们也有一个衔接的路径,在农村或者是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里面能够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这些制度来看,都是社会保险法的亮点。谢谢。

    2010-10-28 16:41:58

  • 中国劳动保障报记者:

    请教晓义部长。在草案中明确规定,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没有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是可以申请法院羁押和查封相应的财产。我想问这条规定的出台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谢谢。

    2010-10-28 16:42:16

  • 胡晓义:

    这个问题由信主任回答比较合适,因为涉及到司法上的一些规定,这是很强有力的手段,我请信主任来回答这个问题。

    2010-10-28 16:42:31

  • 信春鹰:

    还是您回答吧。

    2010-10-28 16:42:43

  • 胡晓义:

    好。关于社会保险强制手段的问题,这次法律规定了,即第63条的规定,当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没有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这一条规定,应该说是强化了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的手段。之所以要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过去20多年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确实大量出现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困难的问题。其中有一些企业是因为客观原因,比如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确实没有能力缴纳,但是也有一些是因为社会保险意识淡漠,有意规避或者逃避缴纳保险费的问题。而如果在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上没有强制手段的话,社会保险这样一个强制实施的制度就难以持续发展下去,它所涉及的劳动者和其他公民的权益就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所以这部法在第63条给了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更多的手段和落实措施。它的目的还是要通过这样一些措施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更好的保证基金正常收缴,保证所有受益人应得的权益。

    2010-10-28 16:42:54

  • 信春鹰:

    我补充一下。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和拍卖,这是因为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中从扣押、查封到拍卖都有专门的法律制度,所以这样规定既是强化征收的手段,同时又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2010-10-28 16:43:00

  • 德国世界报驻京记者:

    因为刚才说我是外国记者,我提一个外国人的问题。最后一页第97条,你们第一次写了外国人可以参加你们的社会保险,为什么提出这样的条件,需要不需要和各个国家有一个合同,如何实施这样一部法律?谢谢。

    2010-10-28 16:44:32

  • 胡晓义:

    我来回答你的这个问题。我很高兴,你注意到了社会保险法的第97条有关在我国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这一条法律的制定,首先它是国际上一个普遍的原则或者说是惯例,很多国家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的法律都这样规定。我多次去到德国,我知道德国也是这样规定的。其次,中国的经济和社会越来越开放,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士到中国就业,那么社会保险的法律以及相应配套行政法规没有也不应该把他们排除在外。如果排除在外的话,对一个企业或者一个单位来讲,实际上是对内部员工不平等的待遇和不平等的规则,所以在法律上也应该是一个公平的对待,或者叫给予国民待遇。你提到的关于双边关系处理问题,在国际惯例上通常是这样处理的,就是各国有权做对自己的社会保险事务作出规定,涉及双边关系的时候,可以用双边的协议来处理相应的问题。恰好中国和德国有这样一个双边协议,就是避免工作人员在本国和就业国重复参加社会保险、重复缴费的一个协议。这个协议签订几年来,实施的总体状况是好的。现在社会保险法作了这样明确的规定,我国在以后处理和其他国家的双边关系过程中,也会借鉴和德国处理这方面问题的先例和经验。

    2010-10-28 16:44:54

  • 检察日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这个问题提给贾主任,我想请问刚通过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亮点。

    2010-10-28 16:48:48

  • 贾东明:

    在这部法律的第一条,也就是立法的宗旨上,就明确规定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需要在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时候合理的处理纠纷。从本法的规定来看,在适用法律上我们也是本着这个宗旨,主要体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法律适用上,要体现最密切联系原则。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不管是法律规定,还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处理纠纷,都要考虑这个原则,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也就是说,这个法律要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最紧密,这样才能恰如其分的处理争议。

    2010-10-28 16:49:03

  • 贾东明:

    二,给了当事人选择权。在依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特别是在合同领域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这样就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

    2010-10-28 16:49:22

  • 贾东明:

    三,在有些规定方面,我们对某些特殊的主体作了特别的规定,比如对婚姻家庭当中,父母子女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中,在解决争议的时候,要适用有利于保护弱者的法律。在扶养关系中,要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在债权关系中,对消费者的保护也有所倾斜,可以由消费者选择适用法律;在产品责任中,可以由被侵权人选择适用法律。在这几个方面体现出了这部法律要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适用的法律既可能是中国的法律,也可能是外国的法律,但是不管是哪一个国家的法律,都要从这些方面考虑。 谢谢。

    2010-10-28 16:50:00

  • 财经杂志记者:

    我想问一个社会保险法的问题。现在养老保险按照中央规定要进行全国的统筹了,有没有具体的步骤和时间表,按照中央的标准会出台哪些相关的政策?现在这部法的制定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养老保险缴费的标准有些高,而相对享受的保障又偏低,这次修法中有没有体现这一点,并加以改善?

    2010-10-28 16:52:18

  • 胡晓义:

    你这是一组问题。全国统筹的规定,在这次通过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一章中第64条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你提到时间表和需要出台哪些政策措施,我想正好今天全文发布了中共中央十七届五中全会的建议,这是一个关于“十二五”规划的建议,在这个建议里面就提出“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我理解,这是中共中央提出的一个时间表。当然作为具体的工作部门,我们要做好扎实的准备。说实现也并不是说一步到位,还要逐步的完善。实际上,从很早之前,我们就开始为这件事情做准备,首先,要实现省级统筹。到去年底,全国所有的省级行政区都制定了省级统筹的制度,但是出台了方案不等于就实施到位了。所以我们部和有关部门一直在对省级统筹做评估。经过我们的评估,全国已经有25个省级单位达到了省级统筹的标准,还有27个单位正在评估。在这个基础上我们会研究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方案。当然这个方案涉及到各方利益,也会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统筹过程中,以及在整个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肯定会涉及到缴费标准和支付水平的问题。我想借此机会告诉大家的是,我们现在规定的缴费标准确实不低,这是因为这个制度现在承担着过去计划经济时期没有缴费这样一个沉重的历史包袱。而我们的水平也应该说确实不算高,但是最近六年以来,我们都在连续不断的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的水平,养老金的水平翻了一番。为此,中央财政每年要拿出1500亿以上的资金来支持这个系统的运行,这实际上也是在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负担。随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我想各方面的社会保险意识会更加增强,参保的积极性会更高,那么更多的人参保也会进一步扩大基金规模,按照大数法则,相应的负担也会有所减轻。谢谢。

    2010-10-28 16:57:50

  • 中央电视台记者:

    请问许主任,本次代表法的修改,如何加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紧密联系。谢谢。

    2010-10-28 16:57:58

  • 许安标:

    谢谢你的提问。这次代表法的修改引起了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方面进行了重点的研究,细化了相关规定。我们国家的人大代表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我们的代表来自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有着广泛的代表性。人民代表不脱离生产和工作,也生活在人民群众中,与人民群众有着天然的、密切的联系,对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了解、感受得最直接,这也是我们人大代表的优势。

    2010-10-28 16:58:21

  • 许安标:

    这次修改代表法,在各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这个优势:一,在代表的义务中,明确强调代表要与原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二,代表出席会议是他履职最基本、最主要的方式,在出席人大会议之前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三,代表在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的时候,也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和反映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要求和意见,在会前要听取意见,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也要贯彻这样的精神。四,在对代表的监督方面,还明确要求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也就是说代表在任职期间做了一些什么工作,是怎么来反映大家的意见和要求的,要听取对代表履职的要求,回答选民或选举单位对代表的工作和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主要是从以上四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代表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这样一个优势。谢谢。

    2010-10-28 17:07:14

  • 财经杂志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这个问题同样是代表法的问题。请问许主任,刚才信春鹰主任也提到,我们国家的一般法律都要三审通过,这次代表法作为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二审就通过了,而且通过的时候应该是反对和弃权票在20票以上。在这种情况下,想问一下,这么重要的法律在有相当大的争议的情况下就二审通过了,是不是因为有其他的考虑?另外,这些争议可能主要集中在,就像刚才许主任提到的,代表要密切联系群众,这次在专题代表等方面都有否定的表示,那么专题代表和工作室都是有利于加强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那么为什么会否定专职代表和人大代表的工作室呢?谢谢。

    2010-10-28 17:07:24

  • 许安标:

    你提出的不只一个问题,是N个问题,我尽量回答你的问题。这次代表法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提请常委会表决通过。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立法法的规定,对法律的审议通过,一般实行三审制,但是它是比较灵活的、有弹性的。对于修正案,就是关于修改法律的决定,条件比较成熟的也可以两审通过,修改法律的决定两审通过在议事规则和立法法上是有依据的。为什么8月份上会,10月份就通过呢?应该说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发展、完善,我们长期在做这项研究、调查工作。虽然草案是8月份才提出来,但这项工作一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这方面问题的研究是比较充分的,看得也是比较清楚的。经过两次审议之后提请表决,这也是对我们现在实践经验的总结。

    2010-10-28 17:07:35

  • 许安标:

    关于这部法律中有哪些重点问题,这部法律的修改有以下四个重点内容:一,进一步明确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在总则当中专门增加了两条,集中、系统地规定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二,进一步细化了代表的履职规范。即作为人大代表如何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对方式、方法、程序和要求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三,进一步加强了对代表履职的保障。保障的内容还是很多的,包括知情权的保障,加强代表的履职学习,还有组织服务的保障。四,进一步加强对代表的监督。刚才我也说过了,人大代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接受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主动接受监督。对于代表接受监督,现在专门有一章规定,监督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代表主动接受监督,回答询问。二,选区的选民和选举单位还可以通过联名提出罢免要求对代表进行监督。三,还有一些法定情形的监督,比如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应该说这是一种法定的监督。在这方面,这次又做了进一步的完善。每部法律在审议过程中都会有一些讨论和争议的问题,我们为什么要开会讨论问题?就是需要通过讨论来统一认识,最后形成一个共识。在讨论之前可能对某些问题在不同的角度和方面存在不同的意见和看法,通过讨论和沟通可以形成一致的意见。这次常委会表决通过了这部法律的修改决定,那么说明我们在立法上取得了一致,形成了国家意志。我的回答就到这里,谢谢。

    2010-10-28 17:15:29

  • 京华时报记者]:

    请问胡部长,我们注意到社会保险法在社会保险费征缴的问题上有个很大的进步,就是将实行统一的征收,但是也规定实施步骤和具体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具体部门在做哪些准备,如何落实社会保险法的条文。谢谢。

    2010-10-28 17:15:37

  • 胡晓义:

    关于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问题。大家也知道,实际上,现在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构分别征收的。按照1999年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是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决定由哪个机构征收。这次社会保险法规定统一征收,我认为这是一个重大的决定。这些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在为这件事情做调查研究,分析各地不同机构征收的利弊,寻找更好的管理体制。现在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会按照这部法律的规定继续进行这方面的探索。谢谢。

    2010-10-28 17:15:46

  • 新京报记者:

    不好意思,有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可能要加一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村委会组织法对监督村干部作出了什么样的规定,如何确保村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和纠正违法违纪的问题。因为社会保险法是大家非常关注的法,第二个问题想请教胡晓义部长,社保法第69条规定了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我们知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也在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的投资运营的办法。我想知道的是,这个办法出台以后是不是会有一个结束养老保险空帐的时间表出来。因为现在是帐户基金运营的办法,近2万亿社保基金介于里面有3000亿是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基金占了大头,那么这个办法出台以后会不会对统筹基金的投资运营同样适用或者是有新的规定。我们也知道,我们的养老保险基金分散在全国2000多个县级统筹单位里面,基金的归集是一个非常难的事情,在这方面有没有好的办法?

    2010-10-28 17:24:59

  • 吴高盛:

    我来回答村委会的问题。村委会组织法的这次修改,在监督村委会成员方面增加了相当多的条款。具体来说,第一,在村务公开方面。1998年的村委会组织法对村务公开已经有了一些规定,这次又做了一些具体的补充。第二,在审计方面。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有一些村的经济实力是很强的,村委会所能支配的财产也比较多,特别是国家扶农政策的出台,更有一些款项要经过村委会,所以对村委会成员规定了一个比较严格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第三,在村务监督机构的建立方面。村委会组织法对村务监督机构的职责、成员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除此以外,还规定了对村委会成员的罢免、评议,通过这些方法对村委会成员进行监督。

    2010-10-28 17:25:20

  • 胡晓义:

    关于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的问题,社会保险法第69条作出了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为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做了大量的基础研究工作,而且有一部分社会保险基金已经在投资运营,并取得了较好的投资回报。对于进一步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你所提到的这些问题都会在投资运营的办法里得到回答。谢谢。

    2010-10-28 17:25:49

  • 财经传媒新世纪周刊记者:

    请问胡部长。现在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中有一个饱受诟病的问题,就是它的碎片化。刚才的一位记者已经提到了统筹层次的问题,也就是纵向上的碎片化,另外还有横向上的,不同的群体适用不同的制度。此次的立法当中,对于公务员、公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再次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我想请问,当前人社部对这种制度的整合,建立一个一体化、均衡化的社会保险体系是否已经有了一些比较具体的政策安排?谢谢。

    2010-10-28 17:28:03

  • 胡晓义:

    刚才信春鹰副主任已经作了一个很好的解读,社会保险法已经确立了一个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的总体框架,也对城乡统筹问题作出了方向性的规定。在这个框架之下,我相信你所提到的过去按人群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以及地区分割的状况会得到更好的改善。本法没有刻意回避任何问题。我赞成信春鹰副主任讲的,它是立足于长远、立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的劳动者和公民都能平等享受社会保险权利,同时也履行社会保险义务这样一个基本点来设定它的法律条款的。我也相信,随着这部法律的实施,所有的劳动者和公民都能够平等享受这种权利。 谢谢。

    2010-10-28 17:35:19

  • 南方都市报记者:

    请问许主任,代表法中规定了,要正确处理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代表不得用他的职务干涉具体的案件和招投标问题,为自己谋利益的经济活动。这条规定会不会成为部门拒绝代表监督的挡箭牌?在现实的案例中,有一些司法案件是找到人大代表反映之后才得到公正解决的。另外,还有一个问题想请问信主任和贾主任,北大的五学者去年上书人大,建议审查财经条例,不知道目前进展如何特别是在暴力拆迁事件频发的情况下,是否对集体土地拆迁有专门的规定?谢谢。

    2010-10-28 17:35:28

  • 许安标:

    代表法第46条作了一个很重要的规定,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履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这是这次修改代表法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我们人大代表所享有的权利是因担任代表职务产生的,其行使要遵守相应的程序,并且要受到监督和制约。作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也要有规范,就是要正确处理执行代表职务和从事个人职业活动的关系,这一点理解起来应该说是不难的。至于你说到这样的规定会不会影响到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答案是不会的。因为根据宪法的规定,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的监督。人大通过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作出这样一个规定,正是把我们人民代表大会集体行使监督权和代表个人的活动正确区分开来的一个很好的原则,应该说不会出现你所担心的问题。谢谢。

    2010-10-28 17:35:39

  • 信春鹰:

    刚才你提到,去年12月由北大五学者上书全国人大的问题。他们的意见得到了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法制办的重视。据我了解,国务院法制办把他们请到法制办听取他们的意见,并且一块儿研究条例的修改问题。就我们的了解,目前问题正在研究过程中。

    2010-10-28 17:35:54

  •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在第一天的小组审议中,有委员提出来说存在重复参保的问题,一些人在农村参加了保险,后来在城市里买了房,又到城市里面还要买保险,就存在重复参保的问题。

    2010-10-28 17:36:02

  • 胡晓义:

    重复参保的问题,由于过去我们是城乡分别管理的,应该说是有这种现象存在的。这几年,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领域当中出现了一些这样的情况,特别是医疗保险方面,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扩展,参合的面比较大,有的农民工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又参加了新农合,造成了重复保险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也在和有关部门协调如何避免。当然,最根本的解决是要从行政管理和经办信息的统一来考虑。据我所知,有些地方在实行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这个问题就大大的缓解了,由统一的信息系统来确认他们的参保身份和参保后应当享受的权利。在养老保险方面,由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去年才刚刚开始试点,这方面的问题还不太突出,但是今后也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我们也在研究新农保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转换衔接和统一信息系统问题。

    2010-10-28 17:36:17

  •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有些劳务公司从大的建筑公司接过来的活,雇佣了一些农民工,没有签书面劳动合同,这些农民工在干活儿期间,发生了工伤事故,比如从脚手架上掉下来,很多部门都推托,说这种情况不能算工伤,使得农民工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这个问题在这次制定法律过程中算没算到工伤保险里面?

    2010-10-28 17:42:39

  • 胡晓义:

    你说的这个问题是实际当中存在的,我们也在通过各种措施解决这个问题,比如加强劳动监察等。社会保险法中对工伤保险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只要符合工伤认定情形的,都应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当然,具体认定工伤的情形,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更具体明确的规定。另外,为了保障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一点是明确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那么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依照本法规定追偿。谢谢。

    2010-10-28 17:42:47

  • 何绍仁:

    如果大家没有新的问题,提问到此结束。谢谢六位嘉宾,谢谢大家。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2010-10-28 17:47:47

  • 中国网:

    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关注!

    2010-10-28 17:4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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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闻发布会前现场

    中国网 王锐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巡视员、副局长何绍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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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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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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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政部副部长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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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吴高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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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许安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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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贾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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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日报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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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新社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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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闻发布会主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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