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标题
- 全国人大就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等草案举行新闻发布会
活动描述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拟于12月28日(周五)下午4时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欢迎中外记者参加。2012年12月24日至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将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草案,如获通过,全国人大将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回答新通过的法律和决定的有关问题。中国网现场直播,敬请关注!
文字内容:
- 何绍仁: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新闻发布会现在开始。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刚刚闭幕。会议经表决,以150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151票赞成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以145票赞成、6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以145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以147票赞成、3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2012-12-28 15:57:01
- 何绍仁: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是上述5部法律和决定的专题发布会。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6位嘉宾来共同回答大家关心的与这些法律和决定有关的问题。他们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女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港澳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先生;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先生;全国人大内司委内务室主任于建伟先生;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保障局局长赵志国先生。欢迎6位嘉宾的到来。现在就请大家提问。
2012-12-28 16:06:09
- 人民日报记者:
这次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规范,请问主要考虑是什么?针对非公开募集基金作了哪些制度规定?
2012-12-28 16:06:14
- 吴晓灵:
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主要规范了基金管理人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对采用非公开方式募集设立的基金缺乏具体规定。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居民财富管理需求增长,近年来非公开募集基金也快速发展,规模越来越大,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但由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设立和运作缺乏法律依据,导致资金募集和投资行为不规范,容易损害投资者权益,也滋生不少借私募之名进行乱集资等社会问题。
2012-12-28 16:06:40
- 吴晓灵:
所以,为规范非公开募集基金,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这次修订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对非公开基金的募集、运作、管理等进行了规范,从法律上确立了其法定地位,使非公开募集基金实现了有法可依。无疑,这将会有效地促进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规范发展,促进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也给老百姓提供了更多更规范的财富管理和投资方式,对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2012-12-28 16:07:01
- 吴晓灵:
当然,非公开募集基金往往投资者范围小,社会影响面窄,运作方式灵活,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实行象公开募集基金那样严格的管制和监管。所以适应非公开募集基金发展的需要,这次修订在第十章单设一章构建了与公开募集基金有所区别的制度框架。一是合格投资者制度,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二是规定基金的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方面内容主要由基金合同约定,以自律管理为主;三是规定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基金产品的备案制度,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四是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禁止进行公开性的宣传和推介;五是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六是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达到规定条件的,经监管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募集金管理业务。从这些方面可以看出,对非公开募集基金侧重建章立制,对基金具体投资业务运作主要依靠基金合同、依靠基金参与者自主约定、以自律管理为主,监管主要着眼于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这样的规定充分考虑到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
2012-12-28 16:07:52
-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这个决定十分关注,请问决定以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保护为立法重点有什么考虑?将对社会公众使用信息网络产生哪些影响?
2012-12-28 16:10:56
- 李飞:
刚才主持人已经通报了,刚刚闭会的第30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这些年,我国的信息技术发展应用速度非常快,我们每天都能感受到信息技术和网络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也能体会到信息网络给大家的日常生活、工作、文化、学习等各方面带来的便利和快捷。但同时这些年网络活动中也开始出现一些大家比较担忧的问题,特别是信息安全问题。
2012-12-28 16:11:20
- 李飞:
我在前几天向常委会做这个决定草案的说明中,只是比较概括地列举了这些突出的问题,我再稍微重复一下。现在网络活动中,随意收集、擅自使用、非法泄露,甚至倒卖、出售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问题非常严重。侵入攻击信息系统窃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以及通过网络实施诈骗,侮辱诽谤他人等违法行为也大量发生。
2012-12-28 16:15:57
- 李飞: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会遇到利用网络信息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给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我们在审议这个决定草案过程中,社会各方面都在呼吁来惩治这些诈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社会各方面强烈呼吁立法,加强对网络活动的规定和网络社会管理。 2000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在制定或者修改侵权责任法、刑法修正案等法律时对网络侵权行为规定了民事责任,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等作了严厉的刑罚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还有一些地方根据网络信息保护的实际需要,制定了一些法规、规章。但总体看,我国有关网络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还比较薄弱,一些必要的管理措施缺乏上位法依据。
2012-12-28 16:16:08
- 李飞:
全国人大代表对网络立法也十分关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就有442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这方面的议案14件。我们统计,本届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805人次提出相关议案25件,1313人次提出相关立法建议324件。根据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从去年开始,常委会工作机构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总结有关法规、规章的实施经验,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决定草案。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这个决定草案。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表示,这个决定草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完善我国网络立法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致赞同出台这个决定。
2012-12-28 16:25:47
- 光明日报记者:
我的问题是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我们注意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的幅度非常大,请问这次修订是什么样的背景和考虑?有什么样的一些亮点?
2012-12-28 16:25:59
- 于建伟:
是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的幅度确实很大,可以说是一次全面的修改。这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的最大背景就是人口老龄化。进入21世纪以来,“银发”浪潮席卷全球,一些较早进入老龄社会的西方发达国家深受老龄化的拖累。1999年,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到总人口的10%,按照国际标准,成为老年型国家。到2010年底,我国老年人口达到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虽然目前我国老龄化程度还没有西方国家那么严重,但发展速度很快,明年老年人口就会突破两亿。据测算,2025年将突破3亿,2033年突破4亿。老龄化已经给我国经济社会带来了深刻影响,对老龄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挑战。与此同时,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老龄事业长足进步,积累了丰富经验。在这样的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对1996年制定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了全面修改。
2012-12-28 16:26:14
- 于建伟:
这次修改亮点很多,我体会比较深的有以下几点: 一是“积极老龄化”理念贯穿始终。积极老龄化就是要以积极的态度、积极的政策、积极的行动应对人口老龄化。它已被作为全球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国际战略,写入世界老龄大会的《政治宣言》。这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改从总则到后边各章,分别从不同方面体现了积极老龄化理念。比如在总则一章中明确规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还规定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这些规定对于国家从战略层面谋划和推进老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2012-12-28 16:30:20
- 于建伟:
二是建立中国特色养老服务体系。家庭养老是我国的传统。但随着老龄化的加剧、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以及人们观念的变化,家庭小型化趋势明显,目前我国平均每个家庭只有3.1人,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另一方面,高龄、失能、“空巢”老人快速增多,对养老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大。针对这种情况,修订后的法律在总则一章中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具体内容集中体现在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家庭赡养与扶养几章。特别是在社会服务一章,规定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要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各类服务设施和网点,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等服务。养老服务业是朝阳产业,有广阔的发展空间,这项事业的健康发展,不仅能够提高老年人的幸福指数,还可以拉动内需,扩大消费,增加就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在这方面可以说是浓墨重彩。
2012-12-28 16:30:29
- 于建伟:
三是设专章规定老年宜居环境建设。老年人由于生理功能和认知能力的退化,对公共环境和居家环境的要求与年轻人有很大差异。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目前,我国在这方面还没引起足够重视,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已经出现一些不便利老年人生活的硬件环境缺陷,随着失能和高龄老年人的持续增多,这些问题将越来越突出,我们必须未雨绸缪,及早谋划。为此,新增了宜居环境一章,从城乡规划、无障碍建设、宜居社区建设等方面作出规定,力求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这是一项具有前瞻性的制度安排。四是规定老年人监护制度。这是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的突破。五是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有关这方面的规定有很多,比如设立老年节,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等等。总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改亮点很多,进一步完善了养老法律制度,是我国老龄事业发展史上一座新的里程碑。
2012-12-28 16:30:37
- 工人日报记者:
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强调“同工同酬”,并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作了进一步明确,但有人认为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难度,难以执行,如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可以利用“临时性”的规定,用多个短期合同进行规避。请问立法部门对此有何评论?
2012-12-28 16:35:52
- 阚珂:
我从三个方面来回答。第一,首先要明确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的本意是什么。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本意,就是满足用工单位临时或短期的用工需求。在我国,比如北方冬季供暖等季节性生产经营,商品零售企业销售旺季或促销活动,生产企业临时性订单大量增加等情形下,需要临时聘用生产、销售人员。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可以利用劳务派遣单位储备劳动力资源多、劳动力信息灵通的优势,在较短时间内招聘到符合要求的人员以满足需求。劳务派遣在促进劳动者就业、满足用人单位弹性用工需求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此次修改,就是要使劳务派遣回归其作为劳动用工补充形式的定位,把派遣用工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积极引导企业直接用工,切实落实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社会和谐稳定。
2012-12-28 16:36:12
- 阚珂:
第二,在实际工作中怎样把握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实施。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务派遣一般在“三性”岗位上实施,立法初衷就是要严格规范劳务派遣。此次修改进一步细化了同工同酬规定,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适用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并进一步明确了“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在“三性”中,“临时性”、“替代性”应该说还是比较明确的,“临时性”有6个月的限制,“替代性”中脱产学习、休假等情况也都是有期限的,如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职工探亲假以及女职工休产假的时间。“辅助性”岗位在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差别很大,在实际操作中确实有一定难度。考虑到这一情况,为了防止滥用劳务派遣,规定对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实行比例控制,任何企业都不能随意扩大劳务派遣用工的使用范围和比例,使企业的绝大多数职工是劳动合同制职工。我们在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问我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是同时具备,还是只具备“一性”就可以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在这里我说一下,只要具备“一性”就可以。本次修法的价值取向,就是要切实保障和维护广大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体说,一是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二是从法律制度上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得以落实;三是把劳务派遣用工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能让它成为劳动用工的主渠道;四是加大对劳务派遣用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012-12-28 16:42:27
- 阚珂:
第三,要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检查。为确保这个修改决定的有效实施,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或者修改相应的配套法规,做好修改决定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把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入口关”,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范围、比例、同工同酬待遇落实情况等方面的执法监督力度,比如,对记者朋友提到的将一个长期合同分解为多个短期合同规避法律规定的情况,要通过建立具体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做到及时发现,依法查处;各级工会应继续做好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要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切实维护好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2-12-28 16:47:11
- 北京青年报记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在此之后国务院需要制定或修改哪些行政法规?此外,能否透露一下制定或者修改行政法规的时间表?谢谢。
2012-12-28 16:52:20
- 袁曙宏:
很高兴回答这位记者的提问。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这个决定非常重要,对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网络信息安全、规范网络秩序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这个决定也为国务院制定或者是修订有关行政法规提供了上位法的依据。目前,国务院已经制定了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在内的,与互联网管理有关的行政法规9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与互联网管理有关的部门规章10多件。为了切实保证决定的有效实施,国务院法制办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与决定有关的行政法规进行清理,对有些不一致、有冲突的地方,还要进一步加以衔接,同时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法规。
根据国务院2012年的立法计划,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国务院2000年制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这个办法修订草案的许多内容与决定密切相关,也相互衔接,国务院法制办将根据决定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办法修订草案做进一步修改完善。这个办法,今天实际上在互联网已经公开征求意见,起草修改也已经有几年的时间。在细化决定的内容,落实决定的具体规定,比如在总结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五个城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细化网络身份管理制度,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办法的修订进程,争取办法早日出台。谢谢!
2012-12-28 16:52:35
- 新华社记者:
我的问题还是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问题,想问李飞主任,人们很关心常委会刚刚通过的决定会不会影响人民群众通过网络发表监督和批评的意见,包括举报和揭露贪污腐败的行为。谢谢!
2012-12-28 16:56:59
- 李飞:
我们也看到有些网民发帖子提到你刚才讲的问题。我们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的出发点是一切为了人民,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好、发展好,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同时,做好各项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紧密依靠群众,接受群众监督。长期以来,我们党和国家一直坚持将反腐败工作作为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大局、关系党的执政地位、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事来抓。我们讲反腐败问题是涉及我们党生死存亡的大问题。。从近些年来查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件来看,除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依法查处的外,有一定数量的案件是人民群众举报提供的线索查处的。这其中,通过网络举报和曝光揭露出来的也有很大一批。一些公众担心出台这个决定会影响人民群众通过网络发表监督批评意见、揭露腐败行为,是没有必要的。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失职违法行为,有权进行申诉、控告和检举。公民依法行使上述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进行干预,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等有关机关要切实采取措施,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对通过网络提出监督、批评意见,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群众予以切实保护,对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查处,依法追究责任,决不能姑息纵容。同时,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包括利用网络,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我再强调一点,制定这个决定,我们同样还是要坚持依靠人民群众,通过各种形式来揭露腐败行为,依法惩处这些腐败和违法行为。谢谢!
2012-12-28 16:57:11
- 中国新闻社记者:
这个问题想提问工信部的赵局长。今天下午,关于网络保护的决定里面有对保护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以及对电子信息用户网络管理的规定,工信部作为主管部门在下一步将如何执行这个规定?大家也特别关注关于电信用户的网络身份管理,在执行过程中这条规定将怎样保护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安全?
2012-12-28 17:01:15
- 赵志国:
针对刚才记者的问题,我理解主要涉及用户电子信息保护、垃圾电子信息治理,电话用户身份管理三方面内容,结合工信部职责,谈一点看法。《决定》的出台,对于加强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保护、完善我国网络立法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工信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总体来说,工信部将从五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制定有关用户电子信息保护、垃圾电子信息治理、手机用户身份管理的部门规章,更好的将《决定》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二是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涉及用户电子信息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三是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指导督促电信企业和互联网企业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决定》以及相关要求;四是鼓励和支持技术研发,提高用户电子信息安全水平;五是进一步畅通举报受理机制,鼓励公众对侵害用户电子信息安全、发送垃圾电子信息等网络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与此同时,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此类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2012-12-28 17:01:53
- 赵志国:
对于刚才记者专门对电话用户身份管理提出的问题,我再具体介绍一下有关情况,近年来,工信部一直积极鼓励和引导电信企业实施电话用户身份管理,截至今年11月底,固定电话用户已基本实现了身份登记,移动电话用户七成实名,没有实名的主要是预付费用户。为贯彻落实好《决定》的有关要求,工信部将完善配套的规章制度,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全面开展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重点指导和督促电信企业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组织和指导电信企业采取便利措施,方便用户进行身份信息登记,不影响用户正常开通和使用电话业务。二是加强对各类社会营销渠道的管理,确保落实电话用户身份登记要求。三是保障电话用户信息的安全。这一点尤为重要,我部已经向电信企业下发了电话用户登记信息保护管理规定,要求电信企业在内部管理和技术防护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用户登记信息安全,防止用户登记信息泄露、交易和不当使用。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指导电信企业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切实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2012-12-28 17:02:07
- 检察日报记者:
有几个问题问一下袁曙宏副主任,第一个问题,为什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第二个问题,为什么叫行政审批,不叫行政许可?第三个问题,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将由行业协会来管理,那么谁来监管行业协会?有没有救济途径?谢谢!
2012-12-28 17:02:22
- 袁曙宏:
2012年5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呈报了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试点的请示,请求国务院授权该省调整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部分行政审批。这些行政审批中有25项是由有关法律规定的,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暂时进行调整。之所以作出这项授权,主要是出于以下考虑:一是广东省处在我国改革开放前沿,市场发育程度较高,经济社会发展正全面进入转型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十分迫切。在广东省就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进行改革试点,对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二是同意广东省就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进行改革试点,可以为下一步全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累经验。2001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分六批取消和调整2497项行政审批,占原有总数的69.3%,但这项改革还没有到位,需要进一步深化。在一个省先行试点,可以有效降低改革的风险和难度,保证全国范围内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2012-12-28 17:03:12
- 袁曙宏:
三是在一个省的范围内暂时调整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是一种改革试验,可以不修改相关法律,采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的方式。这种授权的依据是宪法第89条关于国务院职权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依据这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分别于1984年9月和1985年4月对国务院作出两个授权决定。通过这次在广东省的改革试点,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在全国推行;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可以再恢复执行有关法律规定。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了,不能一讲改革就是要突破法律的禁区,一个市、一个县、甚至一个乡都要突破法律的禁区,否则就要天下打乱了。这次改革是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来实现的,既维护了法制的统一,又为下一步深化改革进行了探索。这一次的举措是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的一个很好的尝试,既是推动改革的一个方式,又是推动法治建设的一个新的方式。
2012-12-28 17:09:14
- 袁曙宏:
刚才讲为什么叫行政审批,不叫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审批的范围比行政许可要更宽一些,还包括对行政机关内部的一些审批活动。
2012-12-28 17:10:46
- 袁曙宏:
把有的权限交给社会中介组织来行使,能不能保证中介组织很好地行使这个权力?这个问题一方面要求中介组织加强自律,另一方面也要加强监督。如果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他们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家的权利救济机制是健全的。
2012-12-28 17:16:31
- 何绍仁:
谢谢六位嘉宾,谢谢大家。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2012-12-28 17: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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