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原著《射雕英雄传》

原告方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复制、发行《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江南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新浪网刊登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500多万元;由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及全部诉讼费用。

此黄蓉非彼黄蓉?被告方称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庭审围绕金庸小说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是否与《此间的少年》构成实质性相似,《此间的少年》是否侵害原告署名权、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此间的少年》是否借助原告作品知名度搭便车、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索赔是否超出诉讼时效等焦点问题展开。

对此,被告江南的代理律师辩称,《此间的少年》是江南在美留学期间,为追忆北京大学的校园生活创作的青春文学。金庸原著背景均为古代,故事类型、背景、主题结构与《此间的少年》相比截然不同。《此间的少年》发表后,当当、豆瓣的关键词都是青春、时光等关键词搜索,而不是原告作品中的武侠世界,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被告律师:

在《此间的少年》中,黄蓉的娇生惯养体现在整天翘课,过着一种百无聊赖的坏小孩一样的生活,多才多艺体现在学过长笛和空手道。这显然和《射雕英雄传》中的黄蓉非常不同,原著中的黄蓉的冰雪聪明是通过她多才多艺、精通奇门遁甲来体现的。

此外,《此间的少年》作品的人物要素使用属于合理使用,符合著作权的相关司法解释。江南的创作赋予作品自己的生命体验,也不会给原告带来损害。

但金庸的代理律师认为,创作目的并不影响侵权构成,不能因为目的是“自娱自乐”就可以免除侵权,对法定的认识错误不影响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金庸为何在《此间的少年》出版多年后才起诉,金庸的代理律师回应,金庸是香港人,此前并不知道《此间的少年》,直到2015年,准备投拍《此间的少年》电视剧的华策影视公司给金庸工作室发去一封征求许可的信函,金庸才注意到这部小说。

庭审最后,原告表示愿意在被告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被告江南则希望在庭后与原告进行协商。法庭决定给予各方一个月的调解时长,如未能达成调解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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