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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评】涉港国安立法于情可考、于法有据

来源:中国网    2020-05-31    作者:乐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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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评论员 乐水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决定强调,有必要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同时明确将把涉港国安相关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

近期,全国人大涉港国安立法一事已在海内外引起广泛讨论。某些海外媒体和政客借机宣称“一国两制”在香港已经名存实亡。全国人大是否有权推动涉港国安立法?回答是确定无疑的。

事实上,自香港回归以来,中央政府一直坚决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依照基本法办事,维护香港的法治和秩序。此次全国人大涉港国安立法并未跳出“一国两制”的框架,乃是在充分尊重基本法的前提下彰显中央的事权。

此事之所以引起关注,关键在于基本法第23条。第23条规定香港特区政府“应自行立法”,禁止威胁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但是我们却无奈看到,自香港回归23年来,第23条的本地立法活动频频受挫,如今在各方力量的阻挠之下已被无限期搁置。国安法的缺失导致香港街头运动不断,外国势力也趁虚而入,鼓动支持示威者反中乱港。在去年夏天的“修例风波”中,暴徒的种种恶行已经严重破坏了香港的法治与安宁,严重冲击了香港经济民生根基,引起了香港同胞和全国人民的强烈愤慨。

“应自行立法”之“应”,是一种责任,是对香港特区政府的要求。把它理解为香港特区政府的专享权利是一种误解。在特区政府无力推进立法的现状下,中央政府有权利也有责任推动基本法第23条及早落实,维护香港的长治久安。一切都在情理之中。

全国人大涉港立法不仅于情可考,于法亦有可依。基本法第2条规定香港特区的自治权来自于全国人大的授权。因此,全国人大就涉港国安法的立法方式进行调整和修改,在法理上合乎逻辑。而且基本法中的相应条款也为执行操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基本法第18条,全国性法律可以通过加入附件三的形式在香港特区公布实施。同时,第18条还规定:“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涉港国安法究竟是否属于香港特区的自治范围?这成为某些人士质疑的焦点。如香港部分律师团体就公开声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未来无权将涉港国安相关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基本法中对香港特区的自治范围虽未做具体界定,但是第158条却明确说明:“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以,涉港国安法是否属于香港特区的自治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完全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做出规定。

近日,香港律政司、香港中律协、香港工联会等本地团体也相继公开发表声明称,国家安全不属于香港自治范围。可见,包括香港特区政府和香港社会的主流民意,都把国家安全看作高于香港自治的重大事项。

此次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决定推动制定相关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而不是采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已经明白无误地向外界表明,作为中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将采用最高层级的国家立法程序,对涉港国家安全做出最终明确。

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之后,香港的主权归属问题就不存在任何争议。依照16世纪主权学说创始人让·博丹的定义,主权是指在一国之内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权力。“一国两制”虽然是我国处理香港问题的基本方针,但是香港的自治权并不独立于中国的主权,香港也并非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块“飞地”。香港基本法本身,就是依据我国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因此,香港某些团体借基本法来质疑全国人大的决定在法理上毫无依据。

当前我国所面临的国际环境日趋严峻复杂,香港也日益成为各种国际势力与我国角力的“隐形战场”。喧嚣之下,香港的经济和民生都已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相信涉港国安法的早日制定和实施不仅将推动基本法的真正落实,也将有助于香港社会在国家安全护佑下的长久太平。(责任编辑:杨新华 戚易斌 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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