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首页 | 观点中国
 
 

【中国网评】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才是应对气变的务实态度

来源:中国网    2021-04-28    作者:唐华
大字体
小字体

中国网评论员  唐华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全球气候治理的基石。我们要充分肯定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所作贡献,照顾其特殊困难和关切。

4月22日,习近平主席应美国总统拜登邀请,在北京以视频方式出席领导人气候峰会。他在讲话中再次重申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在国际气候问题谈判中的重要原则。

早在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就提出,保护环境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发展不足造成的”,这后来被视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雏形。

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正式批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其中明确提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1997年,《京都议定书》第十条确认了这一原则,并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细化。

可见,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不应该强迫发展中国家承担与发达国家相同责任曾是广泛共识。只是,这一共识正面临日益严峻的冲击和挑战。

近年来,随着气候问题逐渐凸显,一些发达国家或出于控温的迫切,或出于不可告人的地缘政治诉求,试图否认共识,一再点名、施压发展中国家提高减排目标。对此,印度总理莫迪曾发文怒斥:“当年依靠化石燃料实现富裕”的先进国家要推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是不道德的!

实际上,遵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不仅是对国际社会履约践诺的要求,也是切合发展中国家国情,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务实之举。

正如当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发展不足造成的”。对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解决生存和发展问题,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才是第一要务。而达成节能减排目标,不仅涉及科技生产力水平,也与国民道德水平、文化程度息息相关,这些都是发展中的问题,需要在发展过程中逐步解决。制定过高的减排目标,既与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和发展利益相悖,也不是求真务实的解决问题态度。

另外,某些发达国家制定的减排目标看似宏伟光鲜,却往往因为各种因素掣肘,最后沦为一句空话。

比如,美国奥巴马政府曾提出减排26-28%的目标,但特朗普上台后便将其推翻。如今,拜登政府又许下到203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比2005年减少50%-52%的宏愿,比奥巴马政府的目标提高了近一倍。但包括欧盟在内的美国盟友都在担心4年后若再出现政党轮替,美国的承诺会不会再次成为镜中花、水中月?

日本政府的表态则更让人发笑,那边厢首相菅义伟刚公开宣布减排46%的新目标,这边厢环境大臣小泉进次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竟声称46%是“迷迷糊糊中在脑海中浮现出的数字”“是担心报低了被人批评才报了如此困难的目标”,他还以“在东京奥运会上以夺取金牌为目标,最后拿了铜牌也不会被批评”打比方,暗示日本的高目标完不成也没关系……如此种种,让人觉得发达国家的表态并没有太多诚意。在这种情况下,某些国家一再催逼发展中国家提高减排目标,到底是真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命运着想?还是意图给特定国家求发展、求进步的长远规划设置障碍,甚至挖好陷阱引他们跳进去,为日后扣帽子、抹黑埋伏笔?其动机实在令人生疑。

更何况,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不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在遏制全球气候变化上努力不够。恰恰相反,不少发展中国家始终在按照自己的既定步调,坚定履行着减排义务。

以中国为例,截至2019年,“十三五”期间中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累计下降了18.2%。最新的五年规划中,中国政府设定了在“十四五”时期,单位GDP碳排放降低18%的目标。2020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宣布:“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相对于多数发达国家在1990年就实现了碳达峰,并计划2050年实现碳中和,中国给自己设定的目标,比发达国家整整少30年的时间。

中国的积极作为,不仅展现了全力推进新发展理念的坚定意志,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深思熟虑,也彰显了中国愿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作出新贡献的明确态度,愿为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履行大国职责的担当精神。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复杂难解,但只要全人类团结一心,朝着共同目标不断迈进,就一定能收获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不朽业绩。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应该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履行好各自职责,而不是把精力都花在“甩锅”推责上,甚至将气候问题政治化,把减排当作打压别国的工具和抓手。(责任编辑:李小华 蔡晓娟)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 12321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 中国新闻网站联盟

版权所有 ©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webmaster@china.org.cn 电话:86-10-88828000 京ICP证 040089 号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05123

关于我们 |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 刊登广告 | 联系方式 | 本站地图 | 对外服务:访谈 直播 广告 展会 无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