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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评】国家发展规划立法,“中国之治”的生动实践

2026-03-13 来源:中国网 作者:蒋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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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评论员 蒋新宇

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对国家发展规划专门立法。这一里程碑式的立法,标志着中国连续实施70余载、历经14个五年规划(计划)的治国理政成功经验,正式从“政策惯例”跃升为“国家法律”。

从1953年至2025年,中国先后制定了14个“五年规划”,其发展历程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充分展现了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能力不断提升的历史进程。第一个阶段,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5个“五年计划”,我国一步步基本形成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第二个阶段,是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制定的4个“五年计划”,我国通过改革发展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第三个阶段,是进入21世纪后制定的5个“五年规划”。其间,中国共产党对执政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并且把名称从“计划”改为了“规划”。这些规划的实施,使我国实现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 

而今,在“十五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中国对国家发展规划专门立法,将“五年规划”这一成熟的中国治理方式固化为法律制度,国家治理逻辑从行政推动向法治保障完成转型,无疑将进一步提高国家治理效能。 

如何处理“中央统筹与地方自主”“战略定力与市场活力”两对关系,是全球治理的共同难题。在西方政党政治中,选举周期往往导致政策“翻烧饼”,致使市场预期混乱、长期投资受阻。相比之下,中国通过立法将五年规划制度化,让“一张蓝图绘到底”有了刚性约束。无论人事如何更迭,经全国人大批准的法律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这种“一茬接着一茬干”的制度安排,使政府能够超越短期利益干扰,专注于长远结构性改革。并且,规划立法为市场提供了长期稳定的制度预期,实现了中央统筹与地方自主、政府战略定力与市场活力的同频共振。

国家发展规划既是宏大的国家战略,也是关乎千家万户柴米油盐的民生指南。国家发展规划法最鲜明的底色,在于将“全过程人民民主”固化为法律程序,明确规定“编制国家发展规划应当坚持顶层设计和问计于民相统一,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鼓励社会参与”。法律将“开门问策”从一种提倡的工作作风上升为必经的法定程序,确保规划不再是少数人的“闭门造车”,而是凝聚全社会共识的“最大公约数”。当“党和政府要干的”与“百姓心里盼的”实现精准对接,规划便不再是冰冷的指标堆砌,而成为了有温度的民生承诺,生动诠释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深刻内涵。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实施的保障在于监督。国家发展规划法构建了覆盖规划编制、审批、实施、评估、监督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明确规定,国家发展规划公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从动态监测到中期评估,再到总结问责,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更为关键的是,国家发展规划法明确了违法违纪的严格责任,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发展规划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这把高悬的法治利剑,倒逼各级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既要跑好手中的“这一棒”,更要为“下一棒”蓄势赋能,从根本上确立了规划的法定权威性,护航国家战略落地生根。

重大改革必有法源,重大规划必依法律。将国家治理的成熟经验与独特优势上升为法律规范,彰显了中国对自身治理逻辑与发展道路的坚定自信。国家发展规划法的颁布,是“中国之治”的又一次生动实践: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发挥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运用战略规划引领和法治化手段,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以及人民幸福生活的有机统一。

编审:张晓雯 邢砚薷 蔡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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