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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评】五周年再亮剑,反外国制裁法如何改写斗争规则?

2026-06-12 来源:中国网 作者:邢砚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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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评论员 邢砚薷

2026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以下简称“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五周年。次日,外交部发言人便宣布对菲律宾国防部长特奥多罗及其亲属实施制裁,以回应其近期在香格里拉对话会等场合多次发表的涉华不当言论。这记果断亮剑,既是对个别外国政客肆意挑衅的当头棒喝,也是该法经五年淬炼、锋芒愈显的生动注脚。

因时而立、回应时代之需

反外国制裁法出台前夕,中国面临前所未有的外部法治挑战。部分国家滥用“特别指定国民清单”等工具,将制裁范围从传统政治领域延伸至经贸、科技、文化等各个角落。仅自2018年3月22日至2021年12月22日,美国政府便将611家中国公司、机构及个人纳入制裁“实体清单”。

彼时,中国应对措施以外交抗议、政治声明及零散行政应急反应为主,虽能严正表达立场,但实效性与威慑力不足,外国制裁主体易将中方抗议视为“可承受的政治成本”。而中国企业在面对因外国制裁导致的合同断供、资产冻结、尾款亏欠等问题时,却陷入了维权无门、反制受限的被动局面。

在此背景下,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外国制裁法,就成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外部风险的必然选择。该法不主动制裁任何国家,不针对正常的经贸往来,仅针对外国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干涉中国内政、损害中国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单边制裁行为。从主权对等反制,到司法保障企业权益,再到制度回应域外不当管辖,五年间,反制不再停留于外交抗议,而是拥有坚实的法律抓手;被制裁侵害的企业也不再维权无门,而是能够在本国法庭寻求实质性救济。

主权保卫与私权救济并行

过去五年中,反外国制裁法的反制实践显现出两条主线。

在维护国家主权方面,中国针对涉疆、涉港、涉台等核心利益问题实施了精准反制。

2021年7月,为回击美方非法制裁多名中国中央政府驻港机构官员,中方根据反外国制裁法对前美商务部长罗斯、美国会“美中经济与安全评估委员会”(USCC)主席卡罗琳•巴塞洛缪等7个美方人员和实体实施制裁,标志着该法首次亮剑,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2024年,中国依据反外国制裁法,将洛克希德•马丁、通用原子等12家对台军售的美国军工企业列入反制清单,冻结其在华资产、禁止交易合作。

这类措施旨在显著提升对方参与对华对抗的经济成本与政治代价。反制不再局限于对华采取危害行为的主体本身,还会沿着链条传导:该主体一旦被列入反制清单,关联主体包括高管、直系亲属、实际控制企业都将连带受限,使制裁的威慑力呈指数级放大。这明确划出了红线,任何借涉华核心议题实施政治制裁、干涉内政的行为,都将付出相应代价。

在维护中国企业合法权益方面,反外国制裁法第12条赋予遭受外国制裁侵害的中方主体直接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使中国企业在面对外方以“遵守第三国制裁”为由毁约时,能够获得本土司法体系的实质性保护。

2024年,中国企业依据反外国制裁法提起了首起反外国制裁侵权诉讼。中国某海洋工程公司与欧洲S船用设备公司签订高达1945万美元的船舶建造分包合同。中方公司如期完成建设后,外方公司却以“第三国”(美国)将中方公司列入SDN制裁清单为由,拒绝支付建造尾款,并直接切断沟通渠道。对此,中方公司依据反外国制裁法第12条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直接扣押了涉案船舶。在短短39天内,外方公司主动汇入近亿元反担保金以解除船舶扣押,并全额支付尾款。该案随后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5十大案件”,并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这一判决给外部主体敲响了警钟,使其在采取对华危害行为前必须审慎评估可能后果,并清晰地传递出信号:外国制裁不是免除合约义务的“免罪金牌”,中国法院有权管辖、有能力追责、有路径执行。

“铸盾”与“开门”的辩证法

外界对反外国制裁法最普遍的误读,是将它等同于贸易壁垒。但事实恰恰相反,反制裁法不是在建设壁垒,而是在为开放扫清由外部政治胁迫制造的非市场障碍。

首先,确定性本身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反外国制裁法出台前,外企对于个案很难预判中国的行动边界和决策逻辑。这种不确定性反而推高了风险溢价。而该法将反制类型、适用条件、法律责任等明确写进条文,使外资企业能进行更准确的评估,从而“为各国企业在华发展提供了可预见的法治环境和稳定可期的营商环境”。

其次,制度型开放必须以制度自主为前提。如果没有能力拒绝外部政治胁迫,经济领域的开放就随时可能被“卡脖子”,而开放就成了单向暴露弱点。反外国制裁法的作用,正是为制度型开放构筑安全护栏,为正常的商业往来扫清隐蔽的障碍。当前,中国涉外法治建设已形成“安全护航、开放并行”的双向推进态势,两者不是矛盾,而是互补。

最后,五年来的实践已证明,中国的反制措施始终保持了审慎与克制。反制主要集中在军工企业、深度干涉内政的组织和个人,并未泛化打击商业主体。这种审慎与自律告诉所有人,国家安全是不可触碰的红线。在此之外,中国依法保护所有合法的商业活动。此外,中方的反制往往遵循“渐次升级”原则。如在对特奥多罗进行制裁之前,中方就已提出严正交涉,警告菲方需反思放任此类行为的后果。

制裁的本质是法律化的胁迫,因而反制手段只能是更强的法律武器。五年来,中国从反外国制裁法出发,陆续出台相关实施规定和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从被动承受到防御应对再到主动博弈,反制裁工具箱不断丰富,对国家利益和企业权益的保障日益完善,铸就了一面坚固盾牌。未来,中国将持续完善涉外法治体系,在守住底线的同时,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推动构建互利共赢的国际合作新格局。(作者系中国网评论员邢砚薷)

编审:高霈宁 张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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