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图片


“恶童”当道
       何从去何从

标题图片
 

聚焦

  • 最近,在重庆发生的一起“10岁女童暴打1岁半男孩并将其从25楼扔下导致重伤”的事件,让国人在惊诧之余,也感慨“现在的小孩怎么这么疯狂”。事后,因涉事女孩只有10岁,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依法不予立刑事案件侦查。涉事女孩也由其母亲带离“是非之地”。但由于事件性质的恶劣以及摔婴女孩没有受到任何惩罚和任何强制措施引发了人们的热议。

     

  • 历史上,类似事件并不少见

     

     

    1968年,英国小女孩Mary Bell残忍虐杀一3岁和一4岁的男童的事件被曝光。而根据儿童心理学专家奥顿博士在审讯期间的评估,他发现杀死两个小孩子对于Mary来说只是一件开心好玩的事情,除此之外并无其它杀人动机,事后Mary甚至还把过程描述在作业本上。

    1993年2月12号,英国利物浦,年仅10岁的罗伯特(Robert Thompson)和的同学乔恩(Jon Venables)在购物中心拐骗了2岁的陌生男童詹姆士·巴尔杰(James Bulger),并残忍的将其虐杀,事后还计划伪造火车碾过致死的假象。而他们则因此成为英国现代历史上年纪最小的杀人犯。

     

  • 社会原因还是天生犯罪人

     

     

    有关教育家庭导致犯罪幼龄化的问题已经说得太多,在此不一一赘述。现在我们想着重探讨的是她施暴的行为会不会是天性所然。

    虽然天生犯罪人的理论不可避免地带有其时代背景的烙印,或许可谓之历史的局限性,但是有关犯罪基因的研究却从来没有停止过。2005年的权威期刊《儿童心理学与精神病学》上刊登了一篇被多次引用的论文:《七岁儿童的重要基因风险的证据》。文章就明确了某些心理特点会遗传,而这些特点会在儿童阶段就产生影响。德国不莱梅大学神经病学教授杰哈德·罗斯也发现了大脑额叶的病变和犯罪相关,这部分出现病变的人66%会犯重罪。而这种病变,甚至可以在5岁左右儿童身上就可体现。

    由此可见,“犯罪人格倾向是天生”的证据,这种因素理应重视;但另一方面,也不应片面的去看待这些生物学证据。生物学表明了一种趋势,但也证明了这种趋势并非不可改变。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精神病学研究员李.罗宾斯在一些行为有问题的孩子们身上做了一系列研究,并且一直追踪到他们的成人时代。这研究揭示了两件事:第一个是几乎每一个患精神病的成人都像孩提时一样极度的反社会;第二个是在反社会特征评估中取得高分的孩子中有接近50%的没有变成患精神病的成人。换句话说,早做评估是必要的,但评估结果并不足以预测谁最终会否成为一名暴力罪犯。

     

  •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提前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智能化、成人化及数量增多的现状,有法律学人主张将刑事责任年龄提前,具有代表性的理由是:1.未成年人无论是体格还是心理智力、对问题的分析和是非对错的判断(能力)都已经达到了成人的水平,但由于受到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使其受到的与其所实施的行为不相符,削弱了法律的合理性和正义性。因此,针对现代未成年人早熟的普遍现象,法律应考虑适当提前刑事责任年龄。2.立法机关不能再回避这个问题,30年前的立法所作的规定是符合国内实情的,也体现了“教育为主,事实上继承惩罚为辅”的良好原则。然而时过境迁,无论是社会环境还是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继承。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应当与时俱进。

    从国外的经验看,根据社会发展和青少年身心发育变化,在不同时期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十分普遍。综合分析我国物质的、环境的和未成年人个体的因素,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应定在10到12岁之间。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作案意识和作案能力,同时也就具备了一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在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者亦大量存在。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应该是一个可行的选择。

     

  • 恶童当道 何去何从

     

     

    据美国司法部青少年司法和预防青少年不良行为办公室(OJJDP)的数据,在2010年,全美国共有908名未成年人被法院裁定犯有谋杀罪,占到当年被定罪的谋杀犯的7%,这还是各方面预防犯罪努力的结果。在上世纪80年代,美国曾经有三分之一的谋杀案有未成年罪犯参与。换句话说,如果放到世界范围来看,未成年人从事犯罪,特别是恶性暴力犯罪,已经不是个别的偶然案例,而是一个触目惊心的大问题。

    对于这样的问题儿童,国外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鉴。例如英国的反社会行为法令规定,7岁以上的孩子出现了严重的反社会行为,政府即可提请法院作出“父母养育令”,责令监护人到家长学校进行专门培训,写出如何对自己孩子进行管教的心得体会和教育计划,社区工作者定期对家长和孩子进行督促检查,干预的时期至少达到12个月。

    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还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一句“责令家长管教”,实践中常常表现为警方对孩子家长说一句话“你应当对孩子严加管教”了事,缺乏具体内容。结合本案,我认为当地政府的干预,首先应是组织专家对李某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对此《精神卫生法》也有依据)。虽然儿童患精神疾病的比重不是很大,但近年来确有上升的趋势,据泰安市精神卫生中心主任许成文介绍,他们医院收治的最小病人只有8岁,还有一名12岁的重症精神分裂症患者。【详细

     

     

结束语

找到了病根,才能对症下药,也才能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尽可能地对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尽可能地减少此类问题孩子的产生,让这个世界没有伤害,也没有被伤害。

调查

 

往期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