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标题
- 保护电影网络版权•共建正版运营秩序研讨会(上)
活动描述
- 由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美国电影协会联合主办的“保护电影网络版权•共建正版运营秩序研讨会”4月11日上午九点在北京举行,邀请政府相关部门、国内外电影公司代表、互联网企业代表等共同参与讨论交流。中国网进行现场直播,敬请关注!
文字内容:
- 中国网:
“保护电影网络版权·共建正版运营秩序研讨会”在北京诺富特和平宾馆二层和平宫举办,主持人为美国电影协会中国区版权保护总监彭炜。
2007-04-11 08:54:21 - 中国网:
现在与会嘉宾已经陆续进入会场,研讨会即将开始。
2007-04-11 08:55:54 - 中国网:
“保护电影网络版权•共建正版运营秩序研讨会”由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和美国电影协会联合主办。
2007-04-11 08:56:28 - 中国网:
美国电影协会以维护全球主要电影厂商的利益为宗旨幷代表其会员公司的利益开展全球性的调查;为有关的刑事和民事案件提供协助,幷开展教育活动,向电影爱好者介绍盗版的危害。其指挥全世界的反盗版行动的总部设在加利福尼亚州恩西诺,此外,在布鲁塞尔(欧洲、中东及非洲)、圣保罗(拉丁美洲) 、蒙特利尔(加拿大)及新加坡(亚太区)均设有地区办事处。美国电影协会的反盗版活动有助摧毁盗版市场,幷协助建立起合法的电影市场,有利于音像经销商、零售商和海外及本地的电影制片人。美国电影协会的会员公司包括:博伟国际公司、派拉蒙电影公司、索尼影视、二十世纪福克斯公司、环球国际电影公司和华纳兄弟电影公司。
2007-04-11 09:03:06 - 中国网:
2006 年,美国电影协会在亚洲地区进行了超过30,000 宗盗版调查,幷协助执法机关进行了近12,400 次突击行动。该类行动令执法人员成功地查获超过3,500 万张非法光盘、50 条光盘生产线、4,482 台光盘烧录机,及提出超过11,000 宗的法律诉讼。
2007-04-11 09:03:50 - 中国网:
研讨会正式召开之即,美国电影协会媒体总监王珊仔细观看了中国网直播页面,看到首页发表的相关消息,她高兴地表示感谢,“保护电影网络版权,共建正版运营秩序,需要媒体和各界共同努力”。
2007-04-11 09:11:34 - 主持人彭炜:
大家早上好!我是美国电影协会中国区版权保护总局彭炜,现在我宣布保护电影网络版权·共建正版运营秩序研讨会正式开始,首先欢迎各位的到来!
2007-04-11 09:14:58 - 主持人彭炜:
继去年美国电影协会和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共同主办了网络版权执法国际研讨会之后,今年我们又以“保护电影网络版权·共建正版运营秩序”为主题召开了这次研讨会。
2007-04-11 09:15:32 - 主持人彭炜:
今天来参加会议的除了来自国内互联网行业和电信运营行业的代表,以及美国电影协会成员公司的代表之外,我们还有幸邀请到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的领导,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以及各界媒体朋友。现在,首先有请美国电影协会中国区总裁虞俊先生为大家致开幕辞。
2007-04-11 09:16:04 - 虞俊:
我两分钟以前刚在Google做了一个搜索,“版权保护”的搜索有3370万个字条,也就是说“版权保护”是一个非常热门的、点击率非常高的一个词。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在去年搞过了一次国际研讨会之后,第二次来举行这样一个会议。我们希望利用这个平台建立这样一个联系,保持今后在版权保护特别是在网络电影保护方面的联系。
2007-04-11 09:20:28 - 虞俊:
保护版权,虽然我们是美国电影协会,但我觉得这不仅是美国电影产业在中国面临的问题,也是中国电影产业面临的共同的问题。根据去年我们做的市场调查,美国电影协会的成员公司在中国盗版率损失是24%,中国是55%,其他地区包括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欧洲、日本、韩国加起来是24%。也就是说,从这个数字可以表明,真正受侵害的、损失最大的不完全是我们美国电影协会的成员公司,而且是中国电影产业。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中国除了保护我们自己的知识产权之外,我们愿意同中国的有关方面一道规范这个市场,来净化这个市场。
2007-04-11 09:22:01 - 虞俊:
说到底,中国赖以生存的电影产业链指的是中国的市场,如果中国电影不发展,美国电影要在中国有巨大的发展也很难。因为毕竟受到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限制,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愿意同中国的保护产业的有关部门,和在座的专家共同探讨这个问题,把版权保护做好,把盗版率降到比较令人欣慰的水平。
2007-04-11 09:23:10 - 虞俊:
我刚才讲的更多的是光盘,因为在两年以前,根据我们去年做的报告,2005年盗版的数字更多体现的是光盘。互联网由于它的快速发展,以及它统计的难度,目前非常难掌握一个非常新的、比较准确的数字。随着中国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中国现在互联网用户达到1.4亿,宽带用户达到4500多万,这是一个巨大的数字。我觉得中国很快就会成为美国之后最大的宽带、互联网使用的国家。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带来的是一个盗版、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一个重灾区。
2007-04-11 09:24:44 - 虞俊:
可喜的是,中国政府在去年7月1日生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个传播条例非常及时,它为我们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和国内使用电信运营商ISP和ICP提供了一个机会,把我们绑在一起。这个条例,等一会儿国家版权局理事长会将做详细的介绍。它在美国还是一个避风港,为我们提供了比较好的保护机制,同时由我们版权人提供一个平台。这就是为什么尽管美国电影协会在目前的预算比较紧的情况下,还愿意拿出一部分钱来组织这样的研讨会。因为这是我期待已久的,我觉得今后不管我的预算多少,我每年都希望搞这样一个研讨会,和大家一起探讨这个问题。我希望能够用我们的双手把这个问题解决到一个让人稍微可以接受的程度。谢谢大家!
2007-04-11 09:26:07 - 彭炜:
谢谢虞总,下面有请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许超先生为大家介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执行情况。
2007-04-11 09:27:34 - 许超:
各位上午好!我原来准备介绍条例,后来我想在介绍条例之前,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共同制定和颁发了一个叫《互联网著作权保护办法》,这个《办法》还没有废除,我想也有必要在这里说一说。为什么呢?因为我觉得《办法》里面的一些内容在条例里没有出现,对我们执法部门特别是业界来说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2007-04-11 09:28:12 - 许超:
首先,我先把《办法》说说。这个《办法》是信产部和版权局2005年制定和颁布的,2006年国务院法制办制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应该说这个条例覆盖了《办法》,但是《办法》里有些内容条例里没有,所以这个《办法》一直没有废除。很多人提醒我们说要把《办法》废掉,我说不能废,为什么?废了以后就出现真空了。
2007-04-11 09:29:20 - 许超:
有几个地方我说一下:
一,这个《办法》针对的是网络服务商当中的一部分服务商。这里说一个概念,按照我们国内的理解,以信息产业部为代表,他们理解为ISP就是接入服务商,其他的都是ICP,这是代表主流的想法。从国际上来说不是这样,在国际上理解所谓ISP是一个大概念,所有的网络运营商,不管你是接入服务还是链接服务,还是提供网络空间,都叫ISP。在ISP下面有一个概念叫ICP,就是提供内容服务,比如说新浪,大家都知道是门户网站,它肯定是ICP,所有新浪从事的行为都是ICP,按照国际上的标准来看是不对的。新浪提供新闻或者提供一个专栏,那是ICP行为。比如新浪提供博客或者提供聊天室,在这种情况下新浪就是一个ISP行为,不是我们所说的ICP,虽然它还是新浪。这是一个要讲的方面。
2007-04-11 09:30:45 - 许超:
二,管辖。在管辖这个问题上,我们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是不太一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护网络著作权有个司法解释,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去确定管辖。在行政这个问题上,因为我们队伍十分有限,全国没有多少人,如果把管辖范围制定的太大,我们做不到。所以,我们基本上就按照服务器所在地,不管在哪儿上网,只要服务器在这个地方,就按这个地方来确定管辖。
2007-04-11 09:31:53 - 许超:
三,保存记录。我们在《办法》里面规定,网络运营商要记录提供信息的内容和发布的时间。比如你给用户提供各种服务,用户提供的信息内容和发布的时间,还有互联网地址、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接入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等都要记录,记录多长时间?六个月,这一点不是说这个《办法》首次别出心裁搞这么一个规定,我们查了一下所有互联网的法律法规、规章,包括我们信产部自己制定的都是这么要求的。
2007-04-11 09:32:42 - 许超:
还有就是在罚则里面。这个罚则很有意思,行使处罚权的是版权行政部门,第二个就是信息产业部门,还有电信管理部门。版权这个比较简单,因为版权行政部门处罚是依据著作权法,还有实施条例,还有其他的行政法规。信产部门,包括电信管理部门怎么处罚,在《办法》的第14条讲到,首先由版权行政部门来确定ISP行为是不是侵害版权的行为,确定以后,信息产业部门就根据信息产业方面的一些法律法规做出处罚。
2007-04-11 09:33:49 - 许超:
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里有规定,这个是信息产业部制定的,制作、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007-04-11 09:34:51 - 许超:
第15条一共列了九种违法行为,其中第九是“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如果著作权法规定的或者行政法规规定的这种擅自删改行为是违法行为及我们认为应该含在这里面。在《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里也有一个规定,讲的是对经营性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接入服务商是不是什么事儿都没有?也不是,对省通信管理局处以暂时关闭网站的处罚,网络服务商要停止接入,暂时停止或者永久停止接入。
2007-04-11 09:37:45 - 许超:
这个《办法》我们觉得可能更具体一些,而且这些内容既然行政法规没有接受,没有把它吸纳进去,我们觉得今后执法还是有一定的实际意义。特别是我们去年和前年搞了两次网络专项行动,我们主要就是依靠信息产业部的行政主管的职能,比如我们要没收服务器,我们要关闭网站,都得通过当地的电信管理部门。
2007-04-11 09:39:02 - 许超:
第二个问题,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个条例是去年7月1日实施的,我把它的内容大概分成了八部分。第一部分,基本原则,主要反映在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条,简单的说,就是除了法律法规有规定,任何人不得把他人的东西擅自上传。第四条规定的就是技术措施,也是这个意思,不经许可,不得擅自规避他人设置的基本措施,除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第三个基本原则,第五条,对于权利管理信息除非有技术上的应用无法避免,一般来讲不得删除和改变。
2007-04-11 09:39:41 - 许超:
第二部分,不经许可免费使用,在著作权法里叫合理使用,合理使用主要在两条有反映,第六条和第七条。第六条一共列了八种情况,这八种情况和著作权法的第22条是有直接的关系,在著作权法第22条里面,我们一共列了12种情况,可以不经许可可以免费使用。但是在网络情况下我们觉得有一些不适用,比如个人为了学习研究欣赏,可以免费用它。但我把别人的擅自上传,这是不行的。第六条合理使用,我们一共列了八种,比如引用别人的作品,为了说明问题增加我们的说服力,这是可以的,或者是国家公安部门、行政部门为了执行公务,也可以免费的使用。第二个免费的使用就是第七条,这指的是图书馆,图书馆按照条例的规定,我们分析了一下,在网上没有给它更多的豁免责任的空间,按照原来的规定,图书馆馆藏的图书如果濒临毁损,或者买不到了,你可以做一个复制本,现在还是这样,只不过把复制本理解为可以做成数字文本,这个数字文本和图书馆购进的正版的数据库可以上网,但是这个网仅限于图书馆馆内,不能出这个馆。
2007-04-11 09:40:30 - 许超:
第三部分,法定许可。法定许可反映在条例的第八条和第九条。第八条是指为了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教师制作课件可以不打招呼使用人家东西,但是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一点和著作权法编制教科书不太一样。第八条的受益人是教师,著作权法里的23条规定受益人是出版社,是两回事。还有一条法律许可就是第九条,第九条主要是指为了辅助贫困地区,向这些地区通过网络来提供教学的做法,但是应当事先公告,如果三十天公告期之内,著作权人声明不能使用就不能用。如果没有声明就可以上网,上网以后要求拿下来还得拿下来。
2007-04-11 09:42:36 - 许超:
第九条里比较有特色的一点,就是把互联网所谓安全港制度给确定下来了,这个在第20条到23条,第20条就是我们说的接入服务,只要接入服务商符合第20条规定的条件,在发生版权纠纷的情况下,他就不承担赔偿责任。第21条就是我们说的缓存,也是一样的,只要缓存服务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他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7-04-11 09:44:05 - 许超:
第22条就是我们讲的速度服务,这个就不一样了,在提供速度服务情况下,如果说权利人向你发出通知,比方说我是YAHOO,我提供一定的空间,给徐静蕾,让她办理一个老徐博客,有人在这个博客上贴了侵犯某人著作权的帖子,徐静蕾肯定是看不出来的,雅虎更不知道,因为网络空间非常大,但是著作权人如果发现以后,他可以向雅虎提出来,这个博客里面的这些东西是侵犯了版权的,你应该把它关闭、屏蔽,如果屏蔽不掉或者不屏蔽,如果拒绝,那我将来告的时候我连你雅虎一块儿告,你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你屏蔽掉,采取措施了,就没事儿了。这个是第22。
2007-04-11 09:44:33 - 许超:
第23条,就是提供链接和搜索,搜索其实也是链接,从技术上说它应该是不同的,但是从法律上来说,他们的性质一样。一个可能是最开始我们讲的表面链接,现在弄一些关健词就是搜索,其实还是链接,就是搜索和链接和速度服务是一样的。如果有人对你提供链接的服务商提出来说,被链的网站上有侵犯我版权的东西,你提供链接的服务商得断链,他就必须采取措施,如果不采取措施的话,就要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2007-04-11 09:48:05 - 许超:
在这里,条例第14条、15条,还有24条,是关于通知移除这些规定的,这个通知跟移除实际上是为了保证安全港,能够实施这种措施。通知也不一定在14条,权利人可以发通知,但是要履行以下的义务,就是他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等,就是这些东西。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条例颁布以后,也了解到一些信息,一方面来自权利人,他们说我们给某网发了通知,结果发出去石沉大海,根本不当回事,有的就当垃圾邮件给处理了。
另一方面是来自ISP的声音,网络服务商发来的通知太过于简单,我没有办法确认他的话是真的假的。首先他有没有这个资格,我就不知道,所以我没办法做决定。鉴于这种情况,国家版权局搞了一个通知的标准样式,这个已经在网上征求意见了。如果你是网络服务商,我希望你注意一下,你要不提意见我就认为你很满意了,你很满意了,将来我就公布了,你别怪我。这里面关键是通知的人要保证你说的话是真的,而且要能找到你。别你发了通知以后,过两天我再找你找不到。那怎么办?因为跑了和尚跑不了庙,你这个ISP跑不掉。针对当事人的通知,针对上传文件的人,我们也给他相同的权利,他可以发本通知,这个在第16条、17条。网络服务商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以后,他要把这个通知转递给上传文件的用户,用户接到这个通知以后,他可以发出一个反通知,他可以说我保证我发的东西没错,接到反通知以后,这个ISP要恢复删掉的、屏蔽掉的内容,而且要恢复这些链接。反通知也要人家能够相信你这个话是真的,而且能够找到你。网络服务商只要履行了通知人的通知,即使删除错了,也不承担责任,这个责任由通知人来承担。网络服务商接到反通知以后即使恢复错了,也不承担责任,这个责任由反通知人来承担,通知人和反通知人最后可以通过法院的诉讼来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为什么叫避风港就是这个意思。就是他们之间打官司,他们之间发生纠纷,网络服务商不介入,给网络服务商一个免责的空间。这是通知和反通知,这个可能是比较新的。
2007-04-11 09:49:04 - 许超:
在这里我顺便说一下,从我了解的情况来看,网络的著作权保护,大体经历了这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两个国际互联网条约为代表,这两个条约我们已经提交申请加入,从今年的6月9日开始正式生效,一个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还有一个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这两个条约从全球来说是第一个规避网络下法律关系人的国际法,所以有人叫它因特网条约是有道理的。第一个阶段就是这两个因特网条约,他们解决什么问题?他们解决一个在网络环境下版权一样受到保护的问题。同时,他还规定了一些安全措施,比方说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禁止删除和改变权利管理技术信息。本来这两个东西,应该说技术措施、权利管理信息跟版权好象是两回事儿,没有什么关系,但是你如果没有安全措施的话,网上的版权就得不到保障。这一点我们2001年在修改著作权法的时候引进了,可以说第一阶段在2001年我们已经在立法上做到了。第二阶段,就是以通知移除为代表,这个主要是美国1998年的立法和欧盟在1999年和2000年的指令,以他们为代表,在欧盟的指令里和美国1998年的法律里都明确了规定,网络服务商在哪几种情况下可以免责,和我们这个一样,第一个就是接入服务,第二是缓存,但是美国在这一点上跟我们也不太一样,他缓存也可以接到通知和移除。这是第二个阶段。
2007-04-11 09:51:52 - 许超:
现在从国际上,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发达地区,他们遇到的网络上的版权问题,主要已经不是第二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是由P2P技术引起的一个新的技术,这个下面要介绍。P2P出现以后,网络服务商逐渐的不再参与网上侵权的一些行为,就是他脱身了,网上的侵权行为主要是由每一个在线的终端用户来进行的。举个例子,比方说我们都是发烧友,我们都下载了一个P2P的软件,这样我们互相之间在那儿拷贝音乐或者是电影,这种行为,如果人数多了,人数少了还没有问题,十个、二十个,人家还受得了,如果大家都这样做,同时在线5000万,那这个开发音乐、开发电影的开发商或者叫著作权人,他就血本无归,他只有投入,没有回报。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终端用户的行为就和我们以前介绍盗版是一样的,效果是一样的。所以在P2P引来的这个问题下,现在发达国家正在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来解决,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也在紧密的跟踪,因为这是一个比较新的问题,所以我们觉得还要观望一阵,最好等这个国际上的定论之后,我们再修改我们的法律,但是并不影响我们法院审判这个PTP的案件,法院的同志到时候会介绍。
2007-04-11 09:54:11 - 许超:
我们国家我觉得至少到现在为止,或者10年、20年以后,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而且是初级阶段,在这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恐怕要待上几十年了。我们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比较初级的问题,我觉得现在第一阶段的问题也没有全解决好,第二阶段的问题正在解决之中,第三阶段我们先看一看,这是关于通知和移除。
最后一部分,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一共列了四条,第一个是第13条,13条就规定“版权的行政部门有权要求网络服务商提供他保存每天的信息”,这是第一个。第二个就是第18条,他列了1、2、3、4、5,5种侵权行为。这些侵权行为除了承担民事责任以外,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要由版权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第三个就是第19条,第19条讲的是只有行政责任,没有提民事责任,只有行政责任,是什么问题呢?一个就是故意制造、进口或他人提供主要用于规避技术措施的装置或服务。一个是生产、制造,一个是提供服务,这两种行为如果都涉及擅自解密,他要接受行政处罚。第二种就是通过网络提供他人的信息获得经济利益。第三个就是讲扶贫,扶贫的时候应该给钱没给钱,或者是人家要求删你没删,最后一个就是第25条,如果网络服务商拒绝向版权行政部门提供他保存的这些信息,他要受到行政处罚。
因为内容可能准备的比较仓促,就讲这些。谢谢。
2007-04-11 09:56:03 - 彭炜:
谢谢许司长。下面我们有请美国电影协会香港地区执行董事总经理何伟雄为大家介绍全球网络盗版与执法及美国电影协会亚太区网络版权的保护策略。大家欢迎!
2007-04-11 09:58:30 - 何伟雄:
谢谢,各位领导、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何伟雄,特别强调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意思是我也是中国人。很高兴有机会跟大家研究。本来演讲不是我来的,我是上个星期才接到通知,所以就过来了。
2007-04-11 10:04:05 - 何伟雄:
今天我跟大家分享的有几个部分,一,介绍一下美国电影协会,二,因特网盗版,三,国际因特网反盗版执法,特别是P2P方面的执法行为,四,美国电影协会亚太地区因特网反盗版执法战略与秩序,五,影片制作成本与分销管道。
2007-04-11 10:04:53 - 何伟雄:
首先,我在这里做一个简要的说明,美国电影协会,我们不会代表我们全公司进行任何的音像的谈判,任何音像的授权,如果有任何人跟你说他是美国电影协会,可以给你买个国际大片,这个你不要相信。我们不做这个工作,我们的工作很简单,我们是一个非营利机构,也是一个非政府组织,我们要保护我们所有的成员公司的知识产权。他们的经营状况和收入是他们自己定的,我们不会干涉。
2007-04-11 10:05:56 - 何伟雄:
美国电影协会,在显示屏上显示的第一个是我们的标识,在中国是广电总局做一些批号,如果制作影片,不管在哪个地方生产的,没有通过我们的评估,美国电影院就会拒绝放映你的电影,电视台也不会播放。美国电影协会是1922年成立的,当时主要负责美国本土事务。美国电影协会1945年成立了国际部,我们在全球分为四个总区,有68个办事处。我们成员不多,我们有六大影视集团,以前是七大,现在是六大,包括博伟电影发行公司、派拉蒙电影公司、索尼电影公司、二十一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环球电影公司、华纳兄弟电影公司。我们成员不多,但是他们的影响力是非常大的。
我们有四个地区性的总部,包括在多伦多、巴西的圣保罗、布鲁塞尔、新加坡,我们总部是在洛杉矶。亚太总部在新加坡,我们在13个地区有办事处。
2007-04-11 10:08:38 - 何伟雄:
第二,因特网盗版。因特网发展非常快,但是大家看到的问题跟这个图案一样,我们看到的只是冰山一角,很多问题还在下面。因特网盗版的方式:1.非法规避装置;2.可下载媒体;3.串流媒体;4.盗版商品;5.点对点交换。因特网的盗版开始的时候在网下,还没有档案之前,有人利用偷拍甚至拷贝做数据档案,卖给TOPSITE,TOPSITE是非常重要的软件在网上盗版,TOPSITE用8000块美元或者1万美元买一个软件。我们不反对,我们非常支持科技的发展,但是我们坚持反对这样的科技软件,我觉得所有中国人都坚决反对,利用科技去做一些犯罪的行为。
2007-04-11 10:11:54 - 何伟雄:
全球因特网执法行动,我有一些例子跟大家探讨一下,这些例子说明现在因特网的犯罪行为在全球都是一个非常严重的行为,不是一个单一的行为,是一个有组织的犯罪行为。打个比方,在中国台湾地区,以前盗版行为99%都是通过摊贩、店铺去销售的。今年我们最新的数字,台湾的盗版行为,网上的盗版行为有70%,表示有70%的案件是网上盗版的。我觉得中国是发展很快的,在现在还没有明确什么是对什么是不对,还有ISP、ICP,他们有困扰的时候,我将把国外的经验介绍一下供你们参考。
澳大利亚在2005月9日,澳洲法庭判决Kazaa(P2P应用软件)侵权罪。Sharman Networks,Kiki Hemming,Altnet Inc,与其它三价公司被判决侵权罪,责令缴纳90%唱片业的成本。
2007-04-11 10:13:12 - 何伟雄:
利用P2P的软件,其实本身的网站也会受到侵犯,也是受到伤害的。
2007-04-11 10:14:44 - 何伟雄:
香港特区也有几个案例想跟大家探讨一下。P2P案件,全球首个BT刑事案件;另外有两个网上拍卖案件。它不是全球的P2P案件,是全球利用BT技术的刑事案件。香港所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如果有香港海关的人员渎职,会受到刑事处罚。全球P2P的软件,当时有一个男孩子没有工作做了,他下岗了还没有找到新的工作,他的家里就通过软件下载视频制作出售,但是这个行为是侵权的、是不对的。大家看幻灯片上,有一个人,他们做自己的商标,用数码相机拍下来,将电影制成“种子”,大家每次看到它的“种子”以后,就会看到它的影像,它叫《古惑天皇》。包括《夜魔侠》,还有《宇宙深荒》,这是有人在BT看到他有这个“种子”,因为美国电影协会和香港海关成立了一个互联网反盗版小组,我们24小时监控这些行为,所以就掌握了这些资料。2005年1月11日,有个卧底侦察清楚,之后香港海关采取行动,在他家里早上六点多钟将他抓了,抓他的时候,他正坐在计算机前面,逃不了。
2007-04-11 10:15:38 - 何伟雄:
BT案件产生了很大 的威慑效果,本地用户上载BT种子数量下降80%。BT是一个非常好的软件,我们不反对BT的技术,我们反对人家利用这个技术去做非法的事情,比如你买一把刀回来,你是用来做菜的,无所谓,你去打劫是不对的。比如我在香港跟ISP讲,他们认为BT的技术可以超越前面排队的人,根据我们在香港的调研,65%到80%宽带都是跟BT使用点接用的,并且很多重要的网络交流是不畅快的。现在是科技的年代,信息交流非常重要。
2007-04-11 10:21:25 - 何伟雄:
另外还有网上拍卖案件,我们在香港的行动跟大陆不一样,在香港可以参与调查。2005年6月16日,根据调查,香港海关查获12000张通过拍卖网站出售的盗版日本动画光盘,最后有两个人被拘捕了,被告人被判处8个月的徒刑。他们是通过因特网拿一个拍卖号,然后在家里通过因特网,利用电邮和买家联系,收到钱以后就寄过去,这个是现在非常流行的拍卖行为,包括一些非法网站做一些非法的拍卖。在他家里找到12000张盗版的光盘,他拍卖的不是正版的,全是盗版的,美国电影协会协作海关去检验有关的光盘。为什么日本的卡通美国电影协会不能处理啊?不是你的东西怎么检验啊?因为两年前我们跟日本的一个安全机构,他们觉得我们在这方面工作不错,他将他们42个委员授权给了香港办事处,所以我们可以协作他们做一些维权的工作。
2007-04-11 10:23:09 - 何伟雄:
日本方面怎么样呢?日本国内与互联网相关的著作权侵权刑事案件,包括非法销售网站、拍卖网站、非法下载网站、文件交换软件。日本国内与互联网相关的著作权侵权刑事案件的非法销售网站,揭发了在网上招募“销售代理店”的有组织的盗版业务软件销售行为。在2005年12月,他们又发现有一个网站是非法销售超过2亿日元以上的有组织性盗版业务软件,警方没收了电脑和复制器(刻录装置),之后抓到了七个人。
有关拍卖网站方面,他们在2006年1月发现有很多网站做一些非法的销售,他们首次有效利用权利人、权利人团体、互联网拍卖业务公司和警察厅所组成的“信息共享体制”进行了揭发。抓了一个人,一年的销售额约为600万日元。在2006年8月,他们又抓了另外一个人,主要是拍卖销售盗版动画片DVD,约5个月期间销售额100万日元。2003年4月,揭发了通过在线存储服务非法下载游戏和音乐文件的网站。国内首次对通过在线存储服务侵犯著作权进行了揭发,没收了1台电脑,CD-R约1200枚,逮捕人员2名,其中1名被判处支付罚款30万日元。2006年2月,揭发了喜剧书籍的非法扫描网站,没收服务器31台、扫描器3台、单行本17552册等,逮捕人员3名。2001年11月,揭发了WinMX非法下载业务软件和音乐软件的行为。在2003年11月,揭发通过了“Winny”非法下载游戏和电影的行为,Winny软件是日本自己开发的,有两个人在2001年11月被抓了,判处一年。2004年5月,开发这个软件的人Isarnu Kaneko被抓了,为什么被抓?因为日本的著作权里面对非法开发的软件,跟人家做一个平台,去非法下载这些软件,这也是一个犯罪行为。
2007-04-11 10:24:29 - 何伟雄:
所以在2006年12月,京都地方法院判决:命令开发者支付150万日元罚款,这个案件因为被告不服,要申诉。这是全球第一个因为开发P2P软件开发者被送上法庭。
还有韩国,韩国法庭判决Soribada需负侵权的间接责任,韩国Napster,他是韩国最大的P2P网络,有5百万登记用户,40万常用用户,有67000个版权歌曲,这些版权不是通过合法手段来的,从12月至7月,销售12首侵权歌曲收入达到30万美元。所以,在2005年8月31日,韩国法院就判决,责令Soribada P2P应用软件停止作业,分发Soribada P2P应用软件是违法行为。2005年9月13日,总裁杨重焕被控告侵权以后坐了三个月。
2007-04-11 10:27:50 - 何伟雄:
在台湾地区,2005年9月9日,这是全球首次针对刑事判决P2P侵权服务,台湾最大的侵权P2P网络:Kuro有50万用户。Kuro P2P应用软件总裁兼总经理被判3年徒刑和罚款大约90000美元。Kuro订户被裁定未经许可上传正版媒体被判四个月有期徒刑。
在美国方面,2005年6月27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决Grokster网上侵权,因为当时Napster被判之后,Grokster就利用P2P软件诱使订户侵权,利用广告的营销模式,要负上法律责任。
2007-04-11 10:35:19 - 何伟雄:
我们怎么样处理网上侵权的个案呢?有几个策略,包括支持执法当局采取刑事诉讼,也包括民事诉讼,通过律师事务所将有关的侵权行为告到法庭。最近我们在中国总共就有十几起民事诉讼,每一个诉讼我们都是严格按程序走的,要法院同意我们的诉求。还有就是删除通知,当我们发现一些网站有一些讨论区,有一些非法的传播我们版权作品的时候,我们第一步不会将他作为一个刑事的检控,也不会进行民事检控,可能这个网站不晓得这是一个侵权的行为,也不晓得他们现在是未经授权的,因为版权方面是非常复杂的事,可能他被骗了,人家说我卖给你的,我有这个版权。所以,我们都会发一个移除通知或删除通知,这个移除通知不是我个人发的,也不是我们虞总裁发的,是我们亚太总部的副总裁兼法律顾问发的,这是一个有效的法律文件,就是通知有关的网站或者通知有关个人,比如里面有些东西侵权的,什么东西侵权了,你需要移除。我们是个合作关系,包括我们跟ISP的关系,大家在行业方面不存在有什么对立的关系,因为这些非法行为,使得网上交流受到很大的障碍,所以我们新发一个通知。如果对这个通知不作任何反应,也不去解释情况,我们就会考虑投诉有关的机构,会对他采取民事或者刑事的行为,这是最后的行动。
2007-04-11 10:36:12 - 何伟雄:
我们的相关程序,我们不会说对这个网站有意见,就发一个移除通知,这是不对的,我们是个负责任的机构,当你们收到移除通知的时候,我们已经通过机制内部,尤其在中国。为什么设立北京办事处?是1995年中美知识产权会谈的时候,大家觉得应该有一个机构在中国去协调、协作国家版权局,去引进美国电影电视的版权的问题,所以美国电影协会才设北京办事处。如果我们在中国发移除通知,要查我们本身的档案之后,我们还通过我们的虞总裁下面的工作人员,去决定我们的评估,才发这个通知。如果有些侵权行为不单是在某一个地方发生,可能它本身的业务在中国,收钱的地方可能在新加坡,我们内部先跟有关的办事处联系,如果有这个情况的时候,我们将搞清楚实际的情况。本身当地区位经理告诉我们亚太总部,让我们副总裁兼法律顾问做一个审查,应该采取哪一个方向,是发一个移除通知还是准备做个民事诉讼,还是发移除通知以后没有答复的时候,转交有关的政府机构去投诉,还是配合当地的执法机构去采取刑事行动。这个定位不是每一个区域经理能决定的,一定是我们的亚太总部,我们的法律顾问去做一个决定。所以,通过很仔细的考虑各方面的情况,我们才去做出一个决定。
2007-04-11 10:39:17 - 何伟雄:
我有几个例子给大家参考一下。民事诉讼,案例一,我们在中国香港发现有些拍卖网站拍卖一些非法的未经授权的DVD,里面包括很多目录,因为我们在香港可以进行调查,在大陆我们不会,因为我们很清楚我们在什么地方要遵守什么地方的法律,我们不会知法犯法。所以我们在香港会帮助买家买一些盗版光盘回来,看看是不是真的盗版光盘,之后我们会跟买家见面,我们会用我们的技术将所有见面的内容、过程全拍下来作为证据,然后找香港海关投诉。2006年11月28日,与其作交易时将该名男子拘捕,并在其住宅内再拘捕另一名男子,并查获1445张盗版光盘及用作设置售卖盗版光盘网页的计算机。
2007-04-11 10:40:37 - 何伟雄:
案例二,于日本因特网内发现有人设置售卖盗版光盘网页。有一个香港人做了一个日文的网站,网站在香港,他主要销售的对象是日本人,通过邮寄,www.animation-japan.com,在做出一连串调查后,美国电影协会向香港海关做出投诉及提供所得资料,而香港海关向因特网服务提供商查得其登记地点几个人资料,向其做出监视和跟踪及了解其犯案手法后,于2006年1月20日,将一名邮局内准备寄货男子拘捕,并在其二哥住宅内再拘捕另二名男子,并查获16000张盗版光盘和用作设置售卖盗版光盘网页的计算机。日本人不是将钱寄到香港,是存在日本的银行,日本客户以为他跟日本的网站去买卖,他每三个月飞去日本一次,每次去的时候,就要带提款卡,将钱从提款机来提出来。所以这个手法是很特别的,我特别拿出来跟大家一起研究。然后我们跟海关一起去看他的窝点,这是他的住宅,他分门别类地放这些邮包,当天他推个小车到邮局寄货。然后香港海关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香港海关是这样的,如果有重大的案件就召开一次发布会,他的目的是警告那些做盗版的,我一定能够抓到你,然后告诉有些消费者哪些非法人士可能会用做这些非法拍卖,你们要小心不要买到盗版东西。
2007-04-11 10:43:36 - 何伟雄:
案例三:于阿里巴巴网内发现有人设置售卖盗版光盘网页。后来通过我们的调研,知道那个人是在广州的,所以我们马上跟广州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联络,告诉他有这个情况,他们说好,现在你协作我们一起将这个案子查出来。所以,我们就配合文化市场执法总队查这个案件,通过邮局拿到一定的证据。最后我们陪同文化市场执法总队一起见这个买家。这是广州的一个地点(见图)见那个买家,通过见这个买家之后,文化市场执法总队官员给他扣留了,在今年1月30日,我们开始合作,2月2日抓住这个人以后,就去他家里查,发现有7万张光盘。他的光盘存在衣柜里,衣柜里面还有暗门,暗门里就存着这些光盘。
2007-04-11 10:47:21 - 何伟雄:
影片制作成本与分销管道,其实我们的影片制作成本是非常高的,我们平均每个成员公司在2006年制作和发行的推广费用是1000万美金,2006年我们成员公司发行了205部故事片,美国全国发行有差不多500个故事片,但是主要的大片95%都是我们成员公司制作发行的。通过这么大的投资,我们成员公司要维持生存,如果他不能维持生存,他怎么更好地生产影片?我们有一个产品发行的尺度。基本上我们在戏院公映里面约三至六个月后,才会有录像带、镭射影碟、光盘、数码镭射光盘。三个月以后,我们通过收费播映,自选影院,再过三个月,就是通过收费电视,中间还有一个环节,比如你坐航班的时候或者住五星级酒店的时候,有些航班的免费电视。再过一两年之后,可以在中央台第六套,或者过几个月在HBO看到。我们是通过不同的发行渠道,去回收投资,再用这些投资,去制作更好的故事片,平均单靠票房,十个故事片只有一个赚钱,其他九个亏本。通过全球的发行,十个故事片只有四个故事片赚钱,其他六个赔。我们就是利用这些赚钱的故事片,去协助其他的故事片的机构发行。所以,盗版行为,不单是针对版权人,不单针对我们美国电影协会,它是针对每一个创作人。
2007-04-11 10:48:44 - 何伟雄:
我们从制作到发行,差不多有两年的时间,但是盗版的很快,48小时之内完成。美国的大片在美国公映之后不到一个星期,你就可以在有些方面买到五块钱的盗版DVD,买了这些盗版DVD之后,通过P2P的档案传播,危害非常大。
我的看法是,我们版权业跟因特网服务提供商还有政府应该手牵手,一同去处理这些盗版问题,特别是因特网上面的盗版问题,令所有消费者认为只要进中国的因特网,我就不会买到盗版,就不可能看到非法的电影。
以上是我的想法,希望大家多多指教。谢谢!
2007-04-11 10:51:10 - 彭炜:
感谢何先生千里迢迢从香港赶到北京给我们做这么详尽的介绍,同时我们也感谢我们电影协会香港办公室的互联网专家陈振杰先生,他为这个材料做了详细的准备。再次感谢他们!
下面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张雪松法官为大家介绍网络电影作品的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张法官在这方面是专家,多次参与北京地区有关的民事侵权案件审判判赔标准的司法解释的制定,下面我们欢迎张法官。
2007-04-11 10:52:38 - 张雪松:
大家好!说不上专家,只是在这方面做一些调查和研究。今天在座的有最高法院的领导,也有北京市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非常有经验的法官。我觉得由他们介绍其实是最合适,我审判经验不是特别丰富,只能介绍一些基本的情况。
俗话说隔行如隔山,法官对电影制作和网上电影作品的授权使用情况不是非常的了解,鉴于此,去年6月份,北京法院尤其是高级法院邀请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和网站的代表召开了一次研讨会,对涉及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赔偿问题进行了研讨。应该说这次研讨对统一北京法院对相关案件的赔偿标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通过去年的讨论,虽然这类案子不是很多,但是目前北京法院在相关案件审理方面基本有一个统一的执法标准。
2007-04-11 10:53:35 - 张雪松:
具体分以下几个部分:
一、基本原则及法律依据。我国是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法官主要的职责就是严格执行法律,关于赔偿的标准问题,在我国的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司法解释都有明确的规定,法官首先要严格适用这些规定。我国民法确定的损害赔偿原则是全面赔偿原则。怎么理解这个原则呢?在著作权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求法院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全面而充分的弥补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这是一个简单的概括。打个比方,就好象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在权利人的地里挖一个坑,法官要通过判决让他把这个坑填平,最好填平以后不让坑的高度比原来高也不比原来低,达到恢复原状的效果。但是作为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和有形财产损害赔偿不一样,因为它不是很直观,所以对科学合理地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因此著作权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损害赔偿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主要的法律依据我这里就不介绍了,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8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至第26条,《北京市高级法院的指导性意见》,这个意见也是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也是目前北京市法院确定赔偿数额的一个重要的参考。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法律关于损害赔偿问题虽然有规定,但是还是比较原则的,这对法官确定赔偿数额提供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要求法官把握好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也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但我认为权利人的利益的维护,应该是第一位的。公众的使用以及相关产业的发展,不能建立在金钱的基础不上,网络产业的发展应当是合法的、规范的,也应该是健康的。举个例子,比如为了加强保护,北京法院认为在原告诉讼请求的数额内,如果有证据表明被告侵权所得高于原告实际损失的,可以将被告侵权所得作为赔偿数额,这就体现了不能使侵权人通过侵权而有任何获利的指导思想,也可能通过这个赔偿,原告权利人可能有比这个损失更大的收益的收益。但是如果两个相比较,我认为还是不使侵权人获利是更重要的。
2007-04-11 10:54:53 - 张雪松:
二、计算方法之一——权利人的实际损失。1.被告侵权使原告利润减少的数额。这种方法在实践中也是很少操作的,因为诉讼中的当事人是相对的,但是原告的损失可能是由许多的侵权人共同造成的,很难证明原告损失份额里是由于相对被告的原因占多少份额,这种比例是很难确定的,所以这种计算方法实践中不是很常用。
2.被告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以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这种方法在涉及文字作品、著作权案当中应该得到普遍使用,但是涉及电影作品的情况不是很多。
3.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这种方法是目前涉及网络电影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一个常用的方法,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法。如果原告在诉讼之前,他曾经授权其他的网站合法使用自己的作品,权利人可以提供相应的合同作为证据,即使原来的授权和侵权的作品不是同一个,但是法院也可以把以前的在签的合同作为判决赔偿的标准。这在北京法院去年的判例中都有所体现,这是最重要的一个标准。实践中我们还要求原告提供合同,如果一份不太可能,最好有两份以上。
2007-04-11 10:57:27 - 张雪松:
4.原告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
5.被告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原告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累,实际中这种计算方法适用的也不是很多,主要原因是要查明原告到底销量减少了多少,和被告侵权复制品的数量到底有多少,这个是非常困难的,尤其现在法院要提高审判效率,要在短短一年或半年时间内,把事实都查的非常彻底的话,也是比较困难的。所以这种方法也没有得到非常普遍的适用,虽然这种方法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作为一个重要的方法来规定的。
6.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比如原告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确定按照收益一定比例,原告收取使用费,但由于被告侵权行为造成合同不能实现,给权利人造成损失,这也是一个方法。
2007-04-11 11:00:28 - 张雪松:
三、计算方法之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实践中的难以操作。举证:应当由原告初步举证证明被告侵权所得,或者阐述合理理由后,由被告举证反驳。被告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可以支持原告主张。这是我们目前的一个指导思想。有时候在诉讼中很少查询被告到底的真实经营状况是怎么样的,所以在确定损害赔偿的时候,第二种计算方法大概占北京法院著作权案件赔偿的7%,这种方法没有得到普遍的适用。而且在诉讼中,侵权人永远都说自己是亏损的,或者说是很少有盈利,基本都是这种情况,法院也很难去查清事实是什么样的。
2007-04-11 11:01:17 - 张雪松:
举证:应当由原告初步举证证明被告侵权所得,或者阐述合理理由后,由被告举证反驳。被告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可以支持原告主张。在线观看的数字,如果能认定这些数字是真实的,法院可以再确定一个合理的方法,然后计算出被告获利的数额。但是如果被告否认点击数字的真实性,被告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点击率实际上是确定赔偿数额的一个非常常用的方法。我们也了解了一下,法院有时候不敢轻易确定点击率的真实性,被告的数字可能是虚假的,很难更改这个数字,不知道实际中是怎么操作的,可以再讨论。
2007-04-11 11:02:40 - 张雪松:
四、计算方法之三——法定赔偿,酌定数额。这是司法实践中最普遍适用的一个方法,大概占法院侵权赔偿数额的50%以上,这种方法的优点,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而且可以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实践中北京法院归纳了一下,可以有以下几个参考因素。一个是作品的类型,合理的许可使用费,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独创性程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涉及网络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定赔偿,主要考虑的因素是现有的票房收益、影响力、商业的档期以及侵权网站的规模,侵权行为的时间、范围、主观过错等等,这是涉及网络影视作品侵权的问题。关于法定赔偿计算标准,仍然是以一个侵权行为为单位,如果在一个案件中,原告起诉被告侵犯他两部作品著作权,我觉得应该把两部作品分别在50万元以下酌定赔偿数额,然后相加进行判决。而不能理解为整个案件是在50万元以下,这是以前认识不统一的地方。关于法定赔偿的从重赔偿,被告因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行政国民事责任,应当依据本规定确定的赔偿数额的限度内,从重确定赔偿数额,这是对故意侵权,或者以侵权也业的行为的一个加重处罚。上次研讨会也提到虚假授权或重复授权的现象,我们也考虑对网络服务商虽然有过错,但是他也尽到一定的义务,由于他人虚假授权,或者授权有瑕疵而造成侵权的,可以适当重新确定赔偿数额。
2007-04-11 11:03:47 - 张雪松:
五、三种计算方法的关系。如何选择计算方法的问题,第一是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如果原告特别明确提出使用哪种方法则法院就应当使用该方法。法院应当首先使用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这两种方法,一般不应直接使用法定赔偿。如果前两种方法均无法使用,且原告未提出使用法定赔偿,则法院应进行释明,使其明确可以适用法定赔偿。在前两种方法均可以适用的情况下,应当使用对权利人更有利的方法。
2007-04-11 11:08:45 - 张雪松:
六、合理开支。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所有开支,是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特有的,在其他民事案件中是很少适用的,这表明中国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做出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原告指控的侵权成立,法院一般都会对他提出的合理开支予以支持,前提是这种费用应该是合理的、必要的。合理开支的具体范围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调查取证费,审计费、交通食宿费、诉讼材料印刷费,权利人制止侵权或诉讼支付的其他合理开支。对上述开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根据案件的专业性或复杂程度,确实有必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被告侵权行为的基本成立,且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按照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与诉讼请求数额比例确定支持的律师费;一般来说原告支付的律师费是比较高的,远远高于司法部确定的律师收费标准,这样一般不会前后支持原告支付的律师费,要确定一个支付的比例,我们一般是这么掌握的。同时判决支持其他诉讼请求的,应当适当提高赔偿数额,不局限在上面说的比例来支付。
2007-04-11 11:10:26 - 张雪松:
公证费,支持公证费的条件,第一是侵权基本成立,第二是充分证明被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这是两个条件。对公证费也有一个是否合理的问题,如果北京发生的事实,完全可以用北京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而权利人却请广州的公证机关到北京来进行公证,而且支付了交通费、食宿费等等,远远高于在北京的费用。这种公证费不是合理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上面是我们实践中确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和方法。
2007-04-11 11:13:10 - 张雪松:
从目前来说,北京法院受理的涉及网络侵犯著作权以及作品著作权案不是很多,但是从已经生效的判决来看,我们一般每个作品判赔数额一般在1万到10万之间,在10万之内。我们也强调如果票房收益很高、影响很大,而且被告侵权时间很长,情节很严重,而且从电影处于院线放映阶段有侵权的行为,赔偿数额可能要高于十万元或者远远高于十万元,这个上不封顶。去年,我们有一个案件,原告是北京华谊兄弟影视广告公司,被告是一个网站,原告是电影《大腕》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全部著作权在内的权利人,被告是不允许在线播放的《大腕》,被告也是承认的。但是被告提出他们播放的《大腕》点击率很少,实际在线播放仅获得了1547元,真正通过《大腕》获得的利益更少,他强调没有盈利,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在诉讼之前,原告华谊兄弟曾经和另一家公司就《天下无贼》的互联网独家网络传播播映权签订了许可协议,在这个诉讼中,法院参考了这个标准进行判决,虽然可能数额上最后有一些出入,但是我觉得法官对这个案件的赔偿数额的认定是比较规范的。法院这么认为,权利人应得利益的减少或者侵权人非法利益的增加,均为侵权人损失,被告未提供其收入证据,利润增加额无法确定,确定人自行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使用作品的利益,按照著作权法行使著作权应当经过许可支付许可费,现被告侵权使用作品致使权利人可能获得的许可利益损失。故原告有权主张许可利益损失的赔偿,权利人并未将作品实际许可使用,但类似作品的相同许可使用方式可以参考。对比《大腕》和《天下无贼》,二者在制作模式、主创人员、上映档期、市场收益及年度影响力上,均具有相似性,使用方式均含网络传播,使用地域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使用期限均约为一年。因此,《天下无贼》网络的传播使用费可以作为参照。但是合同订立于电影《天下无贼》商映之前,其双方有互相宣传的内容,而侵权行为则发生在《大腕》上映的一年半后,两部作品相距三年,故《大腕》的价格显然应当比照《天下无贼》,我觉得法官对这个判决的论述是非常清晰的,也是非常精彩的一个论述。由于我们的案例比较少,就找到这么一个案例,供大家参考。
总的来说,我们觉得虽然涉及网络作品侵权的问题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实际上我们一些基本原则和其他的侵犯著作权都是一样的,都是要遵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个方面没有本质的区别。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2007-04-11 11:14:06 - 彭炜:
上午各位演讲嘉宾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以及国际执法的不同角度为我们全面介绍和展示了网络版权保护及打击网络盗版侵权这样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今天我们在座的有国内主要的电信运营商、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知名网站的法律代表、业务代表,以及国内外电影权利人的代表,我想大家在日常工作当中,对如何兼顾网络版权的保护以及网络业务的发展,避免法律纠纷方面会有很多的体会和困惑。
今天我们也很难得请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的于晓白法官,以及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法官到会,所以我们也特别安排了一个提问和交流的环节,希望大家能够充分地利用这个机会,下面大家可以提问。
2007-04-11 11:16:49 - 余宣:
谢谢主持人,也谢谢上午各位演讲的嘉宾。我叫余宣,我代表ECA环球公司,我就刚才张法官谈到的关于网络电影作品侵权赔偿数额确定的内容想提几个问题。一,刚才张法官提到在计算方法上,适用法律范围赔偿之前,一般都会考虑是不是适用,在实际损失里,在网络侵权中,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用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参考标准,但是现在面临的一个问题,就像刚才何先生介绍的在电影发行程序过程中,很多电影不可能在刚一上映的时候就在网上签署网上发行的协议,这可能是几个月甚至一年之后才有可能。但是对于电影产品来说,它在进入院线发行的时候,这个利益损失是最大的,在这种情况下,恐怕很难利用可以对比的许可使用费用来计算实际损失的。我觉得在这种情况下,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情况来说,恐怕法定赔偿适用得多。刚才张法官也提到了,如果在院线发行期间,我们的法定赔偿是针对每一个侵权是可以突破10万标准的,不知道现在在国内是不是有类似这样的案例有这样的适用?
第二个问题,刚才提到如果重复侵权,因为两次因为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么现在我觉得在实际运用中,这条的问题在于民事的还好找,但是行政跟刑事,现在没有统一的公布系统,没有这样的记录。一个侵权人可能在很多地方进行了侵权,我无法查出来他是不是曾经受到过处罚。当然,这个不是说法院本身能解决的,我提出来这个问题,希望将来把这个系统建立起来,法院在民事判决方面起到很好的表率作用,希望在行政和刑事方面也有这方面的跟进,建立黑名单的记录,这样让我们知道这个人是不是多次恶意侵权。
2007-04-11 11:17:58 - 余宣:
第三个问题,律师费的问题。因为咱们的律师费是国家定的,不能根据权利人跟律师签订的任何协议,原来司法部曾经发的标准已经是很多年前的,刚刚修改过,但是它把除了一些强制性的制定,把标准的制定留给了地方。在北京市,据我所知,到目前为止,北京市的标准还没有出来,不知道北京市的司法局有没有这个标准出来,如果没有这个标准的情况下,北京市的法院是用什么样的因素来进行匡定。如果按照老的司法部的标准,它是无法符合现代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另外,现在电影网络诉讼案件不是很多,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诉讼成本,很多原告人是收不回来钱的,这个案子做下来之后,不仅是每个案子要支付律师费,他还要考虑到将来执行的问题。因为我们执行还存在一些问题,所以很多案子是执行不了的,这是很多权利人没有利用法院民事的审判制度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的原因。希望法官对我的这些问题给予解答。
2007-04-11 11:21:36 - 彭炜:
他的问题可能是代表了权利人这方面共同的一个关切,这个权利人不仅包括国内的权利人,也包括国外的权利人,我们今天到会有代表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的代表。
2007-04-11 11:23:12 - 张雪松:
全国的案例,因为我是北京的法官,对全国案例的不一定了解。因为这种案子如果有的话,我想影响应该是非常大的。据我了解,目前这类案子还比较少。关于赔偿的问题,在院线发行阶段侵权的行为,其实在法定赔偿的参考因素里也提到了,合理的许可使用费,这个合理的许可使用费,在第一个计算方法中许可使用费是有区别的,这个合理的许可使用费,不局限在原告自己的合同,可能包括市场上类似的合同,比如搜狐的合同,在其他的诉讼中,别的权利人可以拿这个搜狐这个合同作为参考,或者其他的一些合同,这些都是可以的,法官可以确定一个比较合理的市场价格,这个和第一种计算方法区别就在这儿。
关于第二个问题,两次以上侵权的问题,北京法院的规定这一条以后,引起了一些争议,这位嘉宾提的这个问题非常尖锐。如果被告曾经受到过刑事处罚,他再侵权的情况我感觉应该不会很多了,他已经受到刑事处分,如果再侵权,那会非常严重,原告是不是也能够提供一些证据。
2007-04-11 11:24:17 - 彭炜:
在网络侵权案件当中目前我们还没有例子,但是在光盘的盗版案件中是出现过。
2007-04-11 11:25:32 - 张雪松:
他的侵权已经使他成为一个知名的侵权人了,我觉得原告应该有义务把证据提交给法院,法院可能不会非常了解这个事实。
2007-04-11 11:25:51 - 彭炜:
您说的这个,最近在上海有一家光盘销售盗版的音像店,在上海非常知名,我们对他提出诉讼之后,在这个案件调查和诉讼进行当中,他仍然在销售盗版,你们到网上搜一搜就可以搜到这个店,叫乐影。
2007-04-11 11:26:11 - 张雪松:
这种事实存在,我觉得原告应该知晓,他应该提供证据。
关于律师费的问题,以前司法部标准应该已经废止了,法院不会按照这个标准来执行,因为它远远落后于时代的发展。新的标准据我们了解,虽然已经出台,但是北京市没有一个更加详细的规定,这在实践中因为中院和基层法院对这个更清楚,他们可以介绍一下律师费的问题。
在规定出台之前,我们还是以判赔的比例和诉讼请求的比例来确定,但如果北京市标准一旦出台,我们应该会参照的,这个以前我们就有这个原则。
2007-04-11 11:26:43 - 余法官:
我觉得没有什么太多的补充,刚才张法官介绍的一些情况,对损害赔偿这一块,基本原则为法律依据,关于赔偿这一块具体操作上,可能涉及到以权利人主张权利,如果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你的损失,肯定法院都是按照你提出的这方面的证据来确定赔偿是没有问题的。当然,这有三种计算方法,刚才说到全国的情况,实际上我也是从信息上看的,有个法院判的是《七剑》,一部电影判了1万多吧,当然刚才张法官讲到一万到十万之间,这可能是北京法院把握的一个标准,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就是五十万以下,五十万以下这就有一个根据,有很多因素来确定,可能比十万低,可能比十万高,五十万也是一个参考。
2007-04-11 11:27:25 - 马莉霞:
我是代表雅虎中国的法律顾问。请教张法官,刚才谈到基本原则这一块,讲到了维护权利人的权利是第一位的。网络应该是健康的,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其实这个说法是比较理想的境界。如何看待网络环境下的音乐下载?比如我们现在都有搜索引擎服务,通过网络进行了视听、下载,事实上侵权这一方就是非法的这些小的网站,包括对一些电影进行非法的录制和传播。这个时候作为我们大的网络公司来讲,实际上我们没有办法去辨别这些小网站,他们到底是不是经过授权的,绝大部分是没有经过授权的。在法院方面,如何看待视听、下载的行为?
还有一个问题,请教美国电影协会的何伟雄先生,你们是怎么看待P2P下载的?现在我们也清楚国际上大的唱片公司都是通过民事诉讼的形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美国电影协会在这方面的倾向是什么?
2007-04-11 11:28:31 - 张雪松:
第一个问题确实超出了今天讨论的议题,这个问题不好回答,因为目前北京相关案件现在正在高级法院进行二审,还都没有生效,所以我就不发表意见了。
2007-04-11 11:30:34 - 何伟雄:
刚才我跟大家都报告过,其实我们是迫不得已采取民事、刑事的手段,我们会根据每一个个案,先做一个调研,然后看完证据之后,我们会提请亚太总部的副总裁法律顾问做一个决定。如果有一些国家他本身P2P是侵权的,我们一定会采取刑事的检控,因为我们觉得民事对双方来说都是一个很费时间的案件。如果有刑事的检控,对于宣传也是一个非常好的工具。有一个盗版商跟我说过,我可以付一千万,而不愿意坐牢一天,这就说明刑事的威胁性,所以为什么很多国外,自己将种子播下来之后,这是明知故犯,我们要采取刑事措施。如果是严重性的,对我们成员公司利益伤害大的,我们绝不手软,一定会竭力用不同的渠道把握我们成员公司的利益。我刚才也强调一点,我们有些移除通知、删除通知,我们采取非常开放的态度,我们也不是针对任何一个ISP,任何一个ICP,任何一个消费者,因为我们是娱乐行业,他们就是我们的客人,ISP也是作为一个平台,用我们的服务,但是如果我们发一个移除通知、删除通知的时候,希望收到这个通知的人,一定要考虑自己是不是真的删除了,如果他自己受害了,被骗了,他一定跟我们的办事处好好商量这个问题,不一定要到法院去。我觉得到法院去,不管是民事还是刑事都是最后一步。我们中国人做生意都是以和为贵。如果你不是故意侵权或者不知道犯了这个错误,还可以好好商量。我不可以代表美国电影协会每一个案件怎么定,对每一个案件,我们是非常负责任的,每一个案件、每一个通知都是非常仔细地看过之后交给我们的法律顾问去做一些跟踪的工作。
2007-04-11 11:36:08 - 捷报公司陆德:
今天我们讨论的是版权保护的问题,更多的是在讲“堵”,也就是说在网上有盗版的情况下,我们就把这个路给堵住。我认为发展的问题应该更多地在于疏导,我们在堵侵权的同时,我不知道美国电影协会在发展方面怎么样引导这个市场健康发展?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我们现在实际运作当中会通过第三方公司,他证明有这方面版权的我们来进行购买,如果购买以后,他实际上有版权问题,这方面的问题怎么处理?
2007-04-11 11:38:47 - 华纳电影公司:
关于这个问题我可以给点意见,刚才何先生说从NPA角度来说,一些商业的行为,其实只是个别公司,在外地我们都已经开通了很多网络去放映电影。从这个方面去看,就是我们今天讨论的题目。另外一个就是去堵,你刚才说的这个防止侵权的问题,其实我们公司一直在考虑找谁来疏通,今天我们没有很大范围谈这个事情。从我们双方合作角度来说,我觉得这是非常重要的第一步,因为这个不单是对我们成员的保护,对你们也是一种保护,怕一些人把这些东西放到雅虎或别的网站,这个技术我们一直在推。第二个问题,可能有第三方公司跟你们说我们在国内有什么版权,我们可以代表什么什么公司。有两个看法,第一个看法,在现在这个阶段,我们还是走传统的发行渠道。还有一个方法,我们公司的代表都在,如果有这样的人跟我说是代表什么华纳电影,你可以通过NPA直接找我们,我们可以帮忙。
2007-04-11 11:39:24 - 捷报公司:
针对第一个问题,我认为你现在堵住了,但是从市场需求来看,也就是说在进入中国市场方面,我认为发展的应该积极主动一点。另外,对于市场的价格方面,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还处在初级阶段,中国市场有其特殊性,中国市场的价格不可能跟美国一样的同步,或者是一样的水平。我认为在中国市场怎么来发展,应该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如果我们大家时间都花在堵上面,我想我们大家就不用做事了,我觉得应该有一个可行的方案来推动这个市场健康发展,我是这样一个观点。
2007-04-11 11:42:25 - 华纳电影公司:
我不能代表其他公司说价格的问题,价格是很敏感的问题。现在我们在国内发行有近百个DVD了,有些版本我们已经卖到十块钱。从我们公司的角度,价钱的事情我们会去考虑,跟盗版比较,零售价应该定什么价钱,我们应该怎么确定?现在的问题是,我们现在面对的竞争是不用收费。我们在开拓这个市场,这个市场两边都不能砍下去,我最想说,我们觉得打盗版是现在首要的一个问题,如果下一步你跟我都不能谈下去,因为如果我们公司跟你们公司有合作,你们不可能免费,现在的盗版全都是免费。
2007-04-11 11:43:10 - 捷报公司:
虽然我不能代表我们公司负责发行的,就我个人的见解给大家提一点建议,一个是刚才提到过滤的技术,我觉得这个技术是将来解决我们困境的一个方式,因为我们很多互联网在发展过程中,如果没有能力来判断这个东西是不是正版,也没有这么多人监控这么多链接,上百个东西不是经过授权,过滤的技术现在已经是比较成熟了,已经能够进行商业性运作,它能很大程度上辨别哪一个产品是正版还是盗版。而且在美国一些网站已经开始应用这些技术,包括一些新成立的网站,比如像我们公司现在跟微软合作,我们成立自己网络的发行公司,也是应用这些过滤的技术来杜绝盗版。新的技术的发展,能够很大程度上减少网络管理在人力成本的工作量,而且能够更加有效保护网络环境。我建议各位,双方两个产业可以一块儿合作,共同发展。
2007-04-11 11:45:50 - 捷报公司:
第二,刚才这位先生提到,从美国电影公司角度来讲,对中国市场发展的前景,我想是这样的,我不能代表每个公司,个人观点是每家公司大家对中国市场都有比较好的预期,如果是能够赚钱的,作为任何商业人都会有这样的想法。现在的情况是,作为我们这些公司来讲,我们愿意操作的是一个非常正规的操作方式来进行。即使我们跟某一个公司提供版权,不光是这个公司的经济能力,除这个之外,我们要考虑很多东西。如果在网上进行视频节目提供的话,要取得很多许可,所有这些内容要经过一定的行政管理机关的审查,一个网站有没有这个资格和能力,这是我们要考量的因素,我们不希望我们提供的产品,哪一天管理机构说你没有许可证为什么做这个,就给你关掉,或者我们产品没有经过审查出现问题,这对我们来讲都是一个商业信誉上一个很大的损失,这是很多网站需要考量的因素。
2007-04-11 11:46:38 - 捷报公司:
第三,从价格因素来讲,可能很多公司会说美国电影公司在中国市场,为什么不能卖的便宜一点?就我所学习的市场分割的理论来讲,这是一个可能会现实的情况,但是我们要考虑到互联网是没有国界的,我们在中国的网站上放上一部电影,不意味着别的国家不能够看到这个东西,所以我们在做任何商业交易的时候,我们必须要考虑这些因素,比如这个电影在中国比其他地方提早两个月放到网上,我怎么样保证我的成本能从其他市场收回来,这个事情需要双方在合作过程中考虑的因素,所以在这方面我们是需要通过技术和法律共同的合作。
2007-04-11 11:47:25 - 参会代表:
我觉得还有一点应该考虑到,我们影片进入中国市场必须要经过电影的出版和审查,在院线方面也要经过电影局的审查,音像制品要通过文化部的审查,这个审查我们是积极地配合,但是有一个周期。现在大家看到网上很多盗版影片,往往是国外放了几天,中国马上在网上流传,这绝对是盗版,第一你可以问内容提供方有没有文化部引进的文本指令,他肯定没有,在这种情况下绝对是一种盗版的情况。
2007-04-11 11:48:12 - 彭炜:
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上午的交流就到这儿,关于业务方面,下午还会有机会提问。刚才大家提问都比较专业,也比较敏感、尖锐,大家交流的很热烈,上午我们主要是侧重法律的问题,也就是刚才说的“堵”。下午我们要考虑到“疏堵结合”,下面会有成员公司的代表,还有网站的代表,以及国内电影版权人的代表,就网络业务的交流与合作进行发言。同时下午也将由此次会议的另一个主办方,中国互联网协会的副理事长兼网络版权联盟主任高卢麟先生为大家主持。高老曾经担任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局长,而且对国内外网络版权立法有很深的研究,我们期待下午的环节更加精彩,上午的会议到此结束。
下午会议开始的时间是13:30,请大家准时。谢谢。
2007-04-11 11:50:41 - 中国网:
本场直播到此结束,下午中国网继续为您直播“保护电影网络版权•共建正版运营秩序研讨会”下半节内容。
2007-04-11 11: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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