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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嫌轮奸案四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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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2013年2月23日,李某某被指因涉及一宗恶劣轮奸案,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26日,李某某代理律师请辞。2013年6月29日:李某某案受害人驳斥“轮流发生性关系” ,尚未获得道歉。2013年7月1日:警方未披露李某某案其他4人信息遭质疑警方未披露李某某案其他4人信息遭质疑。2013年7月10日,李某某案新律师王冉发声明,称媒体应保护未成年人,并表示将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随后其是否应该回避李某某案遭到质疑。2013年7月15日,李某某亲属质疑原告系陪酒女,其母要求无罪辩护。
  • 疑点一:轮奸陪酒女无罪

     

     

     

    “陪酒女”在公众认知中是一个在法律和道德层面都有负面色彩的职业,但是即便如此,也无法回避这些要害问题:当时,是谁强迫女孩离开酒吧?他或他们要把女孩强行带到何处?他或他们把女孩带到那里是想干什么?最终干了什么?

     

    虽然,“陪酒女”不是一个好职业,但是,当一个“陪酒女”与一群无良青少年放在一起,更何况李某某涉嫌强奸已被公安部门调查认定,人们的同情会倾向哪一边,是无须多说的。如果想踩着“陪酒女”过河,想用污名化的手段挽回局面,估计胜算不大,反而更加暴露了某些人在道德上也完全破产了。【详细

     

    由于已经到了审判阶段,相信李某某的辩护律师应该阅过卷了,大致证据情况应该清楚了。目前我们并没有看到辩护律师亮出无罪辩护的杀手锏,支撑其观点的仅有——被害人为“陪酒女”,其进入湖北大厦后意识尚清醒,没有明显反抗——而这些因素可能有一点点酌定减轻李某某罪责的价值(清华大学易延友教授的“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言论,之所以遭到众多口水,属于在不适当的时机场合说了不恰当的话,有对刑事被害人杨女士第二次伤害之嫌),不足以成为无罪辩护的理由,因为哪怕是妓女也有性同意权,强奸妓女同样是强奸,这已经是常识。【详细

  • 疑点二:未成年人保护

     

     

     

    诚然,有理由支撑“不言”,一是刑案侦查阶段证据未完全固定,案情属于机密,不可泄露;二是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不公开也是正常的。办案方大抵也就是据此而理直气壮,闭口不言间,民间舆论却已沸沸扬扬,民众怨气却也越积越深。

     

    官方或许认为,倘若涉案者不是李某某,公众就不会关注另外四个人是谁了;殊不知公众则在寻思,倘若涉案者不是李某某,那四个人早就昭告天下了。近些年来,涉及到富家子弟、官家子弟之事,公众无有不围观声援翘首以盼的,因为每一个草根平民都自然而然地把自己带入到受害者的位置感同身受,然后期待法律做一次公平的审判和救济,然而过往的诸多判例中,不乏轻权贵而重平民的(至少从感官上是如此),这也进一步导致了公众对于公平公正的怀疑;而若然在程序和结果中追寻不到,就不免产生“阴谋论”,“李某某背锅论”就是这般产生的。

     

    公众日盛的求知欲,往往形成情绪性的舆论,对办案形成压力,这在邓玉娇案、药家鑫案、杨佳案等事件中展露无遗,办案方有所畏对这种压力,一者是怕舆论裹挟影响司法公正,二是怕民怨沸腾惹火上身,是以,他们仗着有理就干脆闭口不言。但越是如此,公众心中却越不踏实,既怕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缓军之计,又怕是夜长梦多“暗度陈仓”之举,是以“不言”与“不信”之间的鸿沟越来越大,原本在普通案件中的披露与关注的平衡,因着案件和案犯的敏感性形成了两个不搭界的舆论场,官方“不言”,民间舆论就免不了“不信”、“不实”。

     

    我国的法治进程,需要一个一个案件的侦办来推进,对于法治形象的修复,对于法治公正的期待,却更依赖于在万众瞩目的公共事件中,能够依法依规地实现“办理披露”与“关注期待”的平衡,实现官方和民间舆论场的重合,实现社会各个方面的求同存异。【详细

  • 疑点三:无罪辩护

     

     

     

    众所周知,无论是媒体公开报道,还是办案警方的公开回应,李某某所犯的“强奸罪”,并且还属于强奸罪中依法从重的“轮奸”犯罪,李某某还是主犯,尽管李某某犯罪时年龄尚未成年,属于减轻处罚的法定范围,即便如此,如果犯罪情况属实,李某某也难逃法律制裁,无论法庭作出怎样量刑,李某某也是有罪之人,辩护律师公开声称要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不仅笔者想不出律师的辩护依据,甚至连一些法律专家都感到不可思议,难怪有网友调侃,除非“轮奸”变成某媒体所言的“轮流发生性关系”,否则,实在想不出李某某怎么能够“无罪”。

     

    以事实为依据,依照法律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应是执业律师的基本常识,也是执业律师的辩护底线。律师不能超越法律规定没有原则的向当事人和公众乱夸海口,这不仅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律师执业的不尊重。尽管律师有权做无罪辩护的自主选择,但律师首先应是法律坚强的维护者,而不是罔顾事实只为被告人利益做违背法律规定的“狡辩”。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就摆在人们面前,无论如何人们也不会相信北京警方会同媒体舆论一道,对名人且是高干子女的李某某进行“栽赃陷害”,制造冤案;两位律师不顾事实的要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显然已经突破了法律的辩护底线,也给人们留下了很多“灰色”的想象空间,刺激了人们本已敏感的神经,怎能不“引火烧身”?【详细

     

    案件最终的裁判者是法官而不是律师,律师的职责是提出无罪、罪轻的意见(律师不能提出罪重的意见,这是违反律师职责的,是法律所不允的),并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意见。因此,辩护律师选择无罪还是罪轻的辩护基调,一定要掂量被法官采纳的可能性有多大。

     

    设想一下,如果李某某的辩护律师无罪辩护获得成功,将是一种什么样的结局:杨女涉嫌成立诬告陷害罪,警官、检察官都涉嫌渎职犯罪,公检机关还要对各被告人进行国家赔偿。到时,颜面丢尽的将不再是李某某,而是北京的公检机关。试想,在这政法委统领下,公检法“一家亲”的法治现状面前,即使案件办得不是太扎实,法院也同样能定罪,何况本案除警方有泄露未成年犯隐私之违法嫌疑以外,公检机关根本犯不着去为一名外地户籍、无什么背景的女子背黑锅去违法办案,去办成错案。因此我相信,海淀公检机关近半年时间的前期侦查审查工作,大致上可信赖,法院能定下罪来。【详细

  • 疑点四:律师回避

     

     

     

    李某某的辩护律师发表声明后,很快有人质疑辩护律师之一王冉的身份,称其曾是海淀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记者查资料确认,王冉2009年9月30日取得司法职业资格证书后,首次执业发生在2011年1月5日。王冉的确曾经在2001年7月至2009年7月确在海淀区检察院工作。有知情人透露,当时王冉只是书记员,而不是检察官。海淀区检察院对此没有回应(我认为有义务回应),王冉对此也不正面解释(我认为应解释),此事成了一个谜(我认为不应该成为一个谜),这里只能依假设进行讨论。

     

    关于检察官的任职回避,《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在任期间,不得兼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本案不存在)。还规定,检察官从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可以从事法律顾问等非诉讼律师工作)。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终身不得在原任职检察院担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因此,如果王冉律师此前确系海淀检察院的检察官,他转为律师执业后将不能接触任何海淀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但如果他只是从事行政工作的一般干警,例如书记员,不具备检察官身份的话,将不受此约束。若是检察官,除不能在海淀检察院以辩护律师身份出现,法律也没有禁止其在海淀法院以辩护律师身份履行职务,除非他离职还未超过2年(显然这种情形不存在)。但从律师执业纪律规范而言,先前在执行控诉职能的检察院工作,现在在审判阶段担任辩护职能的律师,与之前任职的检察院的职责之间有可能存在冲突,但至多也只是执业纪律上的事,谈不上违法。【详细】 

结束语

李天一轮奸案一直倍受社会广大公众关注,人们期待着一个公平的结果出炉,其实公众关注的不仅是强奸之事,更关注的是权威与法律的较量,关注的是社会正义与歪风的博弈。只有让法治的阳光照进“李天一轮奸案”,才能消除公众对于此案的猜测和焦虑,才能让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使法治滋生漫长,成为公众共同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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