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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环境权益保障建设美丽中国

2024-01-24 15:54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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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杨朝霞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副院长、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

近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明晰了新时代新征程开启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新篇章的伟大意义,并聚焦美丽中国建设的目标路径、重点任务、重大政策提出细化措施。从法学视角看,把美丽中国建设摆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突出位置,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好家园,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确认和维护好公民的环境权益。

所谓环境权,是指当代和后代的自然人享有在清洁、安全、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正如地权是农业文明时代的标志性权利,知识产权是工业文明时代的标志性权利一样,环境权属于生态文明时代的标志性权利。从国际上看,确认和保障作为人权的环境权已成为全球人权法治和环境法治发展的新趋势。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清洁、美丽、良好的人居环境是美好生活的前提和基础,确认公民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有助于将生态文明的美好理念和建设美丽中国的伟大愿景,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诉求和自觉行动,进而推动形成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美丽中国的良好格局。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不过,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美丽中国建设任务依然艰巨。为此,《意见》从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守牢美丽中国建设安全底线、打造美丽中国示范样板等多个方面,对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作出系统部署。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有效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切实维护公民环境权益,需要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经过多年不懈努力,我国已形成了由1部基础性、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30多部涉及大气、水、土壤、海洋、森林、湿地、草原、野生动物等专项法律,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4部特殊区域法律组成的“1+N+4”生态环保法律体系。同时,宪法修正案已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民法典不仅确立了民事活动的“绿色原则”,还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制度,刑法修正案完善了污染环境罪、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等相关规定……这些都有力推动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建设。

此外,环境权法律化工作也取得了重大进展。202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对环境权利进行了专章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立法直接确认了“环境权益”或者原则性地规定了环境权条款。司法实践中也涌现出了“市民诉青岛规划局违法行政许可侵害景观权案”“陈某诉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侵害日照权案”等一批涉环境权案例。

不过,笔者认为,我国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还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空间。例如,国家公园、气候变化应对等领域尚无专门性法律,相关法律内部彼此重复、相互冲突的问题较为突出,尚未在国家立法层面确认环境权,也没有形成体系性的环境权制度。这就需要进一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有效维护公民环境权益提供有力保障。为此,《意见》特别强调要推动生态环境、资源能源等领域相关法律制定修订,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完善公益诉讼,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司法保护,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协同合作、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管理体系、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等。

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当前,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在编纂过程中,有必要参考一些国际条约和国外立法的做法,在法典中确认环境权,建立综合运用宪法规范、民法规范、刑法规范、行政法规范、诉讼法规范等一体化保护的环境权制度,助力形成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美丽中国的良好格局。


【责任编辑:申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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