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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大学智库报告:中国互联网平台已形成开放式创新模式

2024-05-13 16:38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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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中国宏观经济论坛(CMF)宏观经济热点问题研讨会如期举行,本次会议聚焦“开放式创新背景下的平台公共治理”,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腾讯研究院等数位专家出席研讨会。会上发布了主研究报告。

报告指出,从中国实践看,中国数字平台建设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政府主导型,比如很多地方政府建立的数字中心、数字平台。二是来自于市场,在市场的驱动下,这些平台已经形成了开放式创新模式。

报告指出,这种开放式创新模式的产生受三个方面因素的驱动。一是技术条件,数字技术,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突破,使得基于平台联系产业链、联系不同产业之间的要素信息成本大幅降低,在技术上具备了可行性。二是消费需求的演变升级,消费者越来越追求个性化需求。从产业端看,过去互联网平台更多是面对消费者的平台,比如网购电商。在数实融合的过程中,工业互联网建设也产生了个性化需求,在这种的背景下,不同企业的数字化转型所需要的解决方案存在很大差异,这也是一种个性化需求的表现。个性化需求决定了一个单一市场主体很难及时响应多维异质性的市场需求,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开放式创新模式吸纳更多市场主体的参与,能够更好地满足整个市场需求。三是创新驱动的竞争策略。

报告认为,开放式创新平台的具体表现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数字原生企业开始探索更加开放的平台商业模式,典型代表是传统互联网企业。二是数实融合比如云平台,互联网企业基于云平台为数字化转型提供了基础设施,再通过工业APP生态建设与工业设备物联网建设,把传统的产业链进行了平台化改造。三是传统产业链核心企业的推动。

报告最后强调了政府与平台的关系变化,并引出二者协同问题,指出,一方面政府需要协调平台治理行为,另一方面平台出于自身考虑也会产生内部治理的动力。

报告建议,一是,对平台的监管不应仅限于约束平台行为,比如不能仅限于反垄断规制,而要赋予平台治理的权力,同时通过对平台主体责任的界定对平台治理行为进行激励约束。

二是,在现有分级分类框架体系内,把平台的开放性和治理能力纳入到政策制定的框架范围内,平台主体责任的界定应充分考虑对平台正常经营活动和平台创新的影响。

三是,政府和平台的分工协作关系,政府应强化数字治理能力,不只是在技术层面上具备数字治理能力,还要在整个监管逻辑、监管体制下进行数字化思维的转变。

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主办。

【责任编辑:蒋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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