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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精神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2026-03-16 08:28

来源:环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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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夯实法治根基。民族问题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重要内容,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在我国民族领域的立法中,民族区域自治法将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相结合,明确了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则以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和演变规律为根据、以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使命,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民族治理的宏观理论上有创新和突破,即以中华民族共同体范式区别于西方民族国家与帝国范式。以西方为首的一些国家的民族治理思想来源和立法模式大体遵循民族国家范式,尤其是部分国家曾推行“一族一国”模式。在具体立法和民族治理实践中,这就容易造成民族强制同化与压迫,以及不平等的世界民族关系,导致国家陷入民族治理困境。中国则回归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长期历史传统和文明国家轨道,并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走出了以中华民族共同体范式为基础的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以国族意义的“共同体”超越“民族国家”,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全球民族立法领域的范式突破,对世界各国探索民族治理正确道路是一种可贵的引导与借鉴。

从法律文本的具体内容来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有以下方面的创新和进步:

第一,以序言形式精炼表达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指导思想、历史经纬和法理根据。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序言的法律只有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等。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也有序言,表明其在法律体系中作为基本法律的宪制重要性。

第二,以“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四维架构构建法律框架,具有科学合理性。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共同性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主要目标,而共同性在法理上落实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四个关键层面。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一章“总则”侧重政治共同性的规范塑造,通过第二章“构筑共有精神家园”、第三章“促进交往交流交融”及第四章“推动共同繁荣发展”分别侧重文化、社会与经济层面的共同体塑造,从而推动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实现深层次、紧密型的民族团结进步。

第三,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政策引导性和责任制裁性有机结合,确保法律实效性。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坚持引导性与约束性并重,它在规定大量政策引导性条款的同时,非常重视执行机制构建,重视法律责任配置,重视在地方、行政与司法层面具体机构、职责和问责一体化的执行机制,确保法律落到实处。

第四,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对内促进团结与对外法律斗争有机结合。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具有清晰的斗争意识和规制意识,在系统整合内部民族团结进步各项政策制度的同时,突出了涉民族涉外法律斗争的面向,还对法律域外适用效力作出规定,从而将民族领域的民族团结立法与涉外法治斗争结合起来,丰富发展我国涉外法治体系的法律工具箱和执行机制。

第五,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全覆盖教育与精细化规制有机结合。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法律条文中有大量涉及相关教育在各地方与各领域的条款,以教育责任的压实塑造引导面向中华民族共同体之共同性的民族团结精神,并重视数字教育技术与网络空间技术的运用,开创民族团结教育的新格局。同时,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还规定了涉及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学校与个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条款,并配置了精细化的行政规制工具。

中华民族是多元一体的,在历史上长期存在着从多元凝聚为一体的发展大趋势。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对于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推动中华民族成为认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具有重大意义。(作者是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民族政策研究会理事)


【责任编辑:申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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