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简称欧委会)18日正式提出一项立法提案,通过创建泛欧公司法律形式,即EU Inc.(欧盟公司),作为“欧洲竞争力报告”中提到的“第28套制度”的实现载体,以促进欧洲企业的创新,提升欧洲经济竞争力。
近年来,“欧盟公司”提案核心诉求被反复讨论,如今正式公布。在这一规则下,初创企业可通过一个连接各国商业登记系统的欧盟级在线接口,在48小时内完成公司注册,费用不超过100欧元,且无最低股本要求。而且,从一次性提交公司信息、自动获取税号到公司清算,企业可全生命周期数字化运营。这一机制简化了融资与退出程序,通过标准化投资文件和简化股份转让流程,降低了企业跨境融资门槛,还让“创始人能够尝试和检验创新理念,并在需要时重新开始”。另外,在促进人才激励方面,加入“欧盟公司”能引入员工股票期权计划,并规定仅在期权出售获利时才征税。欧盟还强调,欧洲初创企业有权选择不成为“欧盟公司”,这意味着上述措施并非取代欧盟现有27国各自的公司法规,而是给企业增加一个“新选择”。
欧委会之所以提出这项提案,出于以下理由。一是,从根源上看,欧盟虽然名义上是统一市场(1986年在法律意义上就建成了“单一市场”),但实际上市场是碎片化的,目前27个成员国有27套不同法律体系和60多种公司法律形式。这种“不单一”造成企业支出高昂,难以处理各项行政成本、适应复杂合规流程和面对法律不确定性,挤占了创新投资,因此需要一项“统一公司法规”来推动市场一体化。二是,从企业角度来看,目前欧洲创新局面相对落后,数据显示,尽管欧盟每年出现的初创企业数量不少,但到2025年初,欧盟仅拥有110家独角兽企业,相比之下,美国有687家、中国有162家,且不少欧洲创新企业持续外流。对此,欧盟曾发布“德拉吉报告”“莱塔报告”,还于去年1月推出了欧洲《竞争力指南》,创立“欧盟公司”意在促进创新和推动初创企业成长。三是,从现实呼声上看,由欧洲诸多企业创始人和投资者组成的“EU-INC”运动,收集了数万签名并提出了详细政策提案,持续向欧盟机构施压,这也是欧委会积极提出该提案的重要动力。
欧盟提出这一举措对改善欧洲创新环境和提升欧洲企业竞争力具有潜在利好。一方面,能降低企业合规成本,提升人才吸引力。据估算,该提案将在未来10年为大约30多万家公司节省最高可达4.4亿欧元的成本。而且该法规使企业用一种简单、税优的方式激励人才,增强了与全球巨头争夺人才的能力。另一方面,可促进跨境投资。标准化的法律框架和行政程序,降低了国际投资者的成本和法律风险,如投资者无需精通欧盟27国复杂规则就可实现投资。基于上述利好,从宏观上而言,该法案一旦实施,理论上能够促进欧洲企业的创新能力,提升欧洲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然而,如果欧盟不能解决如下一些难点,利好就只是“理论上”的。例如,“欧盟公司”是一种可选择的公司形式,各成员国的国别法律并不需要重大修订,但这种法律混合共存的状态,实际上会导致27个“欧盟公司”版本,让所有欧洲企业在面对原有27种司法环境的基础上,面对新的法律规范和监管体系。因此,这项新法规,有可能不会带来更高程度的市场统一,而是更多的市场监管和官僚程序。还有,对成员国而言,若遵守欧盟上述规则,则需让渡部分司法主权,包括在员工福利、企业运营和金融等领域的监管权及财政损失,这会导致该法案在通过过程中会有艰难政治博弈,及通过后的国内执行难度。然而可能最为根本的问题是,该法案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欧洲创新投资不足的难题。尽管它在一定程度上着力节省企业成本,但并非着眼于创新投资的重大增长这一最迫切的问题。
因此,欧委会所提法案虽触及欧盟创新需改革的深水区,但能否真正蹚过去,成功上岸,为欧洲创新提供真正有用的监管环境和土壤,还得看日后成员国与欧盟的政治博弈及实践的检验。无论如何,解决欧洲创新不足的难题是去除监管过载和风险投资不足等结构性问题,若解决不了,“欧盟公司”最终也难以成为欧洲创新的催化剂,只会沦为又一个欧委会吹出的“漂亮肥皂泡”。(作者是复旦大学中欧关系研究中心主任、上海欧洲学会副秘书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