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司法部发布公告,认定欧盟利用《外国补贴条例》(Foreign Subsidies Regulation,下称FSR)对同方威视进行调查的做法构成不当域外管辖措施,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协助执行该措施。FSR是欧盟自行创设的具有贸易保护主义色彩的单边工具,自实施以来,欧盟频繁利用FSR发动对中国企业的调查,具有明显针对性和歧视性,是典型的以公平竞争和产业振兴为名,行不当域外管辖的贸易保护主义之实。
事实上,商务部已于2025年1月依法认定欧盟相关做法构成贸易投资壁垒,是针对中国企业滥施长臂管辖权。然而,欧盟不仅没有纠正,反而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欧盟肆意向中国实体跨境索取广泛的、非必要的中国境内信息,是对相关实体施加的不当要求,明显违反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司法部此次发布的公告,是依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的具体行动。
虽然FSR赋予了欧盟对包括中国在内的非欧盟国家企业在其领土外的投资行为和补贴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处罚的权力,但是欧盟将中国政府对企业正常的支持,如税收优惠、融资便利等,一概视为扭曲市场的外国补贴,并以此为依据对中国企业发起调查。欧盟将其区域性规则的效力强加于中国,是对中国内政的实质性干涉。其做法严重违背了市场经济和公平竞争原则,也损害了中欧经贸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
欧盟此举违反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是对多边规则的践踏。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是规范全球补贴行为的核心法律文件。其约束对象是成员政府对贸易,尤其是货物贸易,产生扭曲的行为,且需要证明对进口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FSR却将矛头直接对准了中国企业,并涵盖了投资领域。其调查标准、惩罚机制远超WTO框架,是对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公然挑战。欧盟绕过WTO,自立一套超WTO规则,本身就是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
欧盟的双重标准与选择性执法,暴露了其政治动机。全球主要经济体包括欧盟自身,都存在广泛的产业补贴政策,但FSR的调查几乎全部指向中国企业,已发起的多项调查均针对中国太阳能、风力发电、铁路机车、生物柴油、电动汽车等行业。明显的双重标准和选择性执法说明FSR并非为了维护真正的公平竞争,而是为了打压中国具有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于欧盟内部的产业保护和政治议程。
所谓“外国补贴”定义宽泛且武断,严重干扰正常商业活动。 FSR将中国企业从任何非欧盟国家获得的任何形式的财政资助,甚至包括国有银行提供的正常商业贷款、国有企业之间的正常交易、政府引导基金的市场化投资等,都视为扭曲性补贴。这种不分青红皂白的“一刀切”做法,极大地增加了外国企业在欧投资和经营的法律风险和合规成本,迫使企业进行不必要的信息披露,破坏正常的商业信任。FSR赋予了欧盟委员会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也造成了调查不透明、缺乏程序保障等问题。欧委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开具体指控证据,企业辩护权利受限,甚至在被证明过错之前就要承受事实上的制裁。这种有罪推定式的调查程序,违背公开、公正的法治原则,侵犯了涉案企业的基本权利。
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FSR的实施不仅损害了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中欧之间数十年建立的基于市场、互利共赢的产供链合作,更在冲击欧洲自身未来的发展。其带来的高度不确定性,同样会伤害到依赖稳定、开放供应链的欧洲本土企业和消费者,也会让国际投资者和企业,看到欧洲市场的不稳定性,以及欧盟在对待外国企业的双重标准。中国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保护主义和不当域外管辖,欧盟应恪守世贸组织规则,停止滥用FSR对中国企业进行歧视性调查,否则终将反噬欧洲自身的开放形象与经济利益。(作者是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