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遗化武是必须彻底铲除的“历史毒瘤”

近期,日本民间团体在横滨市举办“日军毒气展”,揭露二战期间日军实施毒气战的反人类罪行,体现了日本国内一些有识之士对历史真相的追寻,也反映出日本社会仍有一部分力量要求日本政府正视并尽快解决日遗化武问题。
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问题(以下简称“日遗化武”)从战后延续至今,根源在于日本政府的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履约不力,充分暴露出其回避历史责任、淡化战争罪行的消极姿态。
日遗化武是日本军国主义在侵华战争期间犯下的严重罪行之一。1925年,日本签署《日内瓦议定书》,承诺“不在战争中使用化学武器”。然而,从1931年“九一八”事变至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侵华日军公然背弃相关承诺,在中国多地有组织、有计划地研制化学武器,并大规模使用化学武器屠戮中国军民,犯下罄竹难书的战争罪行。据统计,侵华日军在中国境内使用化学武器2000多次,造成20余万中国军民伤亡。1945年日本战败前夕,侵华日军为掩盖罪行,将大量化学武器就地掩埋或投弃江河湖泊。截至目前,已在中国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20多个地点发现日遗化武,仅吉林省敦化市哈尔巴岭就有约33万枚。范围之广、数量之大,令人震惊。
日本侵华战争虽已结束80余年,但散落在中国各地的日遗化武至今仍未彻底消除,持续威胁着中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据不完全统计,自二战结束至今,日遗化武伤人事件多次发生,已造成中国民众2000余人伤亡。其中,2003年齐齐哈尔“8•4毒气事件”造成1人死亡,43人受伤,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中毒人数最多、危害最严重的日遗化武毒伤平民事件。此外,日遗化武埋藏年深日久,弹体锈蚀严重,毒剂泄漏、毒气筒破损碎裂等风险不断上升,不仅容易造成人员中毒伤亡,也可能对土壤、地下水等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随着日遗化武的埋藏时间延长,其稳定性进一步下降,处置风险和销毁难度也将持续增加。
全面销毁日遗化武,是日方不容推卸的历史、政治和法律责任。二战结束后,由于国际审判未能全面追究日军化学战罪责,日本政府长期以“战争问题已解决”为由回避相关责任。经过中国政府多次严正交涉和国际舆论的持续施压,自20世纪90年代起,中日就销毁日遗化武展开谈判。1997年《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正式生效——中日均为缔约国,为处理日遗化武提供了国际法依据和时间框架。依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日方负有完全的销毁义务,应为此提供一切必要的财政、技术、专家、设施及其他资源,并应在公约生效后10年内即2007年完成销毁。1999年,中日签署《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进一步明确日方作为“遗弃缔约国”的责任与义务,为开展日遗化武销毁工作确立了基本原则和框架。
然而,由于日方履约诚意不足、资源投入有限,日遗化武处置进程严重滞后。日方本应于2007年内完成日遗化武销毁,却先后于2007年、2012年、2016年、2022年以各种借口屡次逾期,导致相关安全隐患存续至今。而且日方始终未提供全面、详实、准确的日遗化武相关信息,以致日遗化武的销毁工作主要依赖中方被动发现和紧急处置,因此极大增加了人员伤亡风险,导致处置进度严重迟滞。
从2022年度至2026年度,日方处置日遗化武专项初始预算逐年递减,对于突破难点问题和技术瓶颈尚未拿出足够的政治决心,与其宣称的“加大销毁投入”“加速处置遗留化武”承诺明显不符。面对日遗化武受害者的司法维权,日方一再推脱搪塞,以“国家无责任”等为由驳回受害者诉求,相关做法违背历史公理和人类良知。日本右翼势力至今仍以“日遗化武自然无害”“责任追诉时效已过”等谬论混淆视听,为日遗化武处置制造阻力,本质上是图谋逃脱战争罪责,为日本执政当局推进“新型军国主义”营造有利舆论环境。
日遗化武问题是测试日方能否正视历史的试验场,也是检验日方能否真正为地区和平、稳定与发展作出贡献的试金石。2027年将迎来执行日遗化武新销毁计划的关键节点。日方应端正历史态度,全面忠实履行承诺,早日彻底清除日遗化武毒害,还中国人民以净土。国际社会应加大对日遗化武问题的关注和监督核查,为早日实现“无化武世界”愿景扫除现实障碍。(作者系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亚太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姚泽宇)
编审:高霈宁 蒋新宇 张艳玲









